从技术支持到技术颠覆,人工智能助推数字法院
从技术支持到技术颠覆,人工智能助推数字法院文/陈根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改变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工智能作为新一代科技革命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将有利于提升国家
文/陈根
人工智能技术的进步正在以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改变着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人工智能作为新一代科技革命的重要力量,其发展将有利于提升国家国际地位。
在人工智能带来的技术革命中,把人工智能技术应用到司法审判领域,符合我国的国家战略。通过人工智能对司法全流程的录音、录像,将有效实现对司法权力的全程智能监控,减少司法的任意性,减少司法腐败、权力寻租的现象。
基于现实层面的需求和技术层面的可能性,人工智能进入法院将成为人工智能时代下的必然趋势。事实上,随着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司法改革的日益深化,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智慧法院”作为技术改革的主要体现已经被进一步地明确。
人工智能回应司法需求
人工智能得以进入法院的背后,离不开人类科学技术条件的进步,司法理论框架的更新和完善。
一方面,以大数据、互联网、云计算等为代表的数字技术的发展,为人工智能在司法应用领域提供了技术条件。比如,在机器学习后,通过大数据技术将各个部门的大数据进行分类组合,从而进行类案推送等方面的应用。
另一方面,法律形式主义为人工智能技术进步提供理论支持。法律形式主义把法律法规作为前提,然后进行案件分析,并且能够对案件的结果作出裁判。其核心在于,法律制度是一个封闭的逻辑自足的概念体系。根据这一原理,机器就可以进行法律推理,对案件得出裁判。
事实上,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将人工智能引入司法领域,正符合司法实践的需要。及至今天,我国法院仍然存在着案多人少的问题。自2013年以来,尤其是2015年立案登记制度以来,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2015年到2018年受理案件逐渐增多,审结、执结的案件也逐渐增多。
在法官审理的案件数量在逐渐增多的同时,复杂、新型案件种类也在增加。在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和深入应用下,更多新型样态的社会纠纷的频现,比如虚拟财产纠纷、数据权利纠纷、信息网络安全案件等一些完全依赖于信息技术,只能发生于互联网的纠纷。而这些,都需要法院的受理。
另外,随着我国法官员额制的改革,法官人数不增反降。案件越多,就意味着审理周期越长,最终就会降低案件审理效率。这不仅不利于我国司法进程的前进,更不利于提高法院的公信力。
除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司法体制改革的需要也是人工智能进入司法体系的重要因素。人工智能技术具有数据分析、分类整理以及记忆检索等功能,人们可以利用这些功能,处理一些简单重复的操作。特别是在处理简单案件工作中,极大程度上提高了司法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同时,把人工智能与司法体制改革相结合,是我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支撑,尤其是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中,通过强化数据的深度,把统一的证据标准加入到数据化的程序中,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维护社会正义。
人工智能借助于深度学习,可以在非常短的时间内学习完成各种法律法规以及过往代表性的公平、公正的审判案例,并且按照法律规则与程序进行证据的甄别与筛选,然后按照设定的法律规则与证据规则进行审理、裁决。
显然,人工智能司法的推进,除了可以在最大的程度上杜绝司法腐败或人为各种因素所造成的司法不公行为,更将优化司法配置,在最大的程度上缩减不必要且臃肿行政编制,降低财政负担。并且,借助于人工智能法院让一二三四线,以及偏远的地区都能享受公平公正的司法环境。
从技术支持到技术颠覆
科技在重塑司法系统的方式上主要有三种表现。首先,在最基本的层次上,技术可以对参与司法系统的人们提供信息、支持和建议,即支持性技术。其次,技术可以取代原本由人类执行的职能和活动,即替代性技术。
最后,在第三层次上,技术可以改变司法人员的工作方式并提供截然不同的司法形式,也就是所谓的颠覆性技术,尤其体现在程序显著变化和预测分析可以重塑裁判角色的地方。
当然,就目前来说,大多数受技术支持的司法改革都集中于技术创新的第一和第二层次——最新的技术发展补充并支持了许多以法院为基础运行的程序。
其中,第一层次的支持性创新,使得现在许多人能够在网络上寻求司法服务,并通过网络的信息系统获取有关司法流程、选择和替代方案(包括法律替代方案)的信息。人们也越来越多地在网上寻找并获得法律支持和服务。近年来,可提供“非捆绑式”法律服务的线上律师事务所的增长十分显著。
对于第二层次的“替代性”技术方法,一些网络信息(包括数字视频)、视频会议、电话会议和电子邮件可以补充、支持和代替许多面对面的现场会议。在这个层级,技术能够支持司法,甚至在一些情况下,可以改变法院举办听证会的环境。比如,线上法院程序已经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特定类型的纠纷和与刑事司法有关的事项。
而人工智能与司法的结合直接打开了第三层次的改变和颠覆。人工智能在数据库建立的背景下,通过应用自然语言处理、知识图谱等人工智能技术,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认定。然后通过神经网络提取案件的信息,构建模型,运用搜索功能,在大量的数据库中,找到相类似的案件,进行自动的推送。
比如,上海法院的206系统,就能够通过对犯罪主体、犯罪行为、犯罪人的主观因素、案件事实、案件争议焦点、证据等要素形成机器学习的样本,为司法人员进行案例推送,进而为法官提供审判参考。
该系统还可以把多个数据进行整合,从不同角度分析案件的事实,然后进行法律的选择,从而实现从立案到庭审整个环节都有智能机器的辅助。另外,案件审判辅助系统还可通过学习大量案件,学会提取、校验证据信息并进行案件判决结果预测,为法官的判决提供参考。
而同样,在一些三四线城市,由于法院司法人员一方面由于自身专业能力的受限;另外一方面由于地方错综复杂的宗祖人情关系干预;其三受裙带权力关系与利益关系的影响,对于司法的公平公正相对于一二线城市而言,确实存在着一定的现实差距。比如发生在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一位女性法官朱慧呀所审理的案件中,就存在着严重的司法权力胡乱做为现象,公然利用手中的权力藐视、践踏法律的尊严,对于案件的判决不采取证据而在背后权力与利益的驱使下公然假设一个故事为依据进行判决,这在人工智能法院来说是不可能出现的荒唐闹剧。
在国家追求司法公正,以及人工智能技术日趋成熟这样的背景下,人工智能可以多方面地为法官提供支持甚至有可能取代法官。在墨西哥,人工智能已经能够进行较简单的行政决策。比如,墨西哥专家系统目前在“确定原告是否有资格领取养老金”时,就为法官提供了建议。
显然,更重要的问题已经从技术“是否”将重塑司法职能,变成技术会在何时、何种程度上重塑司法职能。时下,人工智能技术正在重塑诉讼事务,法院的工作方式也会发生巨大变化。在不久的未来,更多法院将会继续建设和拓展在线平台和系统,以支持归档、转送、审理、判决以及其他活动。这些变化则进一步为人工智能司法的成长提供了框架。
当今时代,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新一轮科技革命正在孕育兴起,人工智能日益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先导力量,深刻改变着人们的生产生活。网络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深度交融发展,已经成为当下社会变革不可逆转的根本趋势,有力推动着社会发展。
互联网以及人工智能,叠加当前习近平主席所推行的法制中国的理念,正在为数字法院的实现提供更大的推力。人工智能将在一定程度上助力法制中国目标的达成,以及能从根本上改善当前的司法环境。但在那之前,我们也还需要更多的建设与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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