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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18-10-13 09:0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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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环境修复网讯:日前,湖北省公布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征求公众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清江流域实行省、市(州)、县

环境修复网讯:日前,湖北省公布了《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征求公众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清江流域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五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清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统一的巡护规范,制止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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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征求公众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欢迎各界人士通过省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告、发送电子邮件或信函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起止时间:

2018年9月30日~2018年10月22日

通讯地址: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制处

邮编:430071

电子邮件信箱:szffzbzqyj@163.com

湖北省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清江流域水环境,防治清江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清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清江流域,是指本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下简称恩施自治州)的恩施市、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咸丰县、鹤峰县,宜昌市的宜都市、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境内清江干流及其一级、二级支流的汇水区域。

第三条 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遵循全面规划、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对清江流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清江流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江水环境质量负责。

省人民政府对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依法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第五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清江流域县级以上环保、水利、国土、住建、农业、渔业、旅游等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清江水环境保护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水环境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将清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和管理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措施,采取产业调整、生态移民等方式,支持清江流域内居民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生活水平,加大对清江流域内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促进清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促进清江流域水环境的保护和管理。

省人民政府和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水环境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给予表彰奖励。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志愿者参与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宣传引导,普及生态文化,增强公众生态保护意识,开展舆论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清江流域水环境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清江流域水环境规划、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生态保护补偿等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清江流域水环境管理和保护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承担。

第十一条 清江流域实行省、市(州)、县(市、区)、乡(镇)、村(居)民委员会五级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和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清江流域的水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统一的巡护规范,制止破坏水环境的行为。

第十二条 清江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建立水质监测预警、应急系统,制订本行政区域突发水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清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省人民政府应当约谈恩施自治州和宜昌市人民政府,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一)年度水环境质量恶化或者未完成年度水环境质量目标的;

(二)未完成年度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任务的;

(三)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水污染环境事件的;

(四)对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水环境问题查处不力、处置不当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约谈的情形。

有前款所列情形的,恩施自治州、宜昌市人民政府可以参照上述规定约谈县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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