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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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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10 09: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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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6-2018)VOCs在线讯: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 2146-2018《工业涂装工序

VOCs在线讯:2018年9月30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DB33/ 2146-2018《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省级地方标准。标准对于工业涂装工序VOCs排放做了具体的规定。标准将于2018年11月1日实施。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和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改善环境质量,加强浙江省涉工业涂装工序企业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促进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固定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由行业型、通用型和综合型三种类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构成。本标准为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新建污染源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现有污染源自2019年10月1日起,其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本标准已规定限值的项目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恶臭污染物的排放,除本标准中已确定限值的指标项目外,其余指标项目仍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的要求执行。

本标准是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型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当其严于本标准或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时,执行国家行业型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浙江省发布的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涉及工业涂装工序污染控制要求的,执行相应行业型排放标准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台州市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工业大学。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工业涂装工序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涂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4675 空气质量 恶臭的测定 三点比较式臭袋法

GB/T 15089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5516 空气质量 甲醛的测定 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 16758 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AQ/T 4274 局部排放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HJ 38 固定污染物源废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86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

HJ/T 387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

HJ/T 388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湿法漆雾过滤净化装置

HJ/T 389 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 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583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固体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法

HJ 584 环境空气 苯系物的测定 活性炭吸附/二硫化碳解吸-气相色谱法

HJ 604 环境空气 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 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 644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吸附管采样-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683 环境空气 醛、酮类化合物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734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固相吸附-热脱附/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759 环境空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36 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 重量法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944 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

HJ 2000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

HJ 2026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HJ 2027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涂料 coating material

涂于工件表面形成具有腐蚀保护,装饰或特殊性能(如标示,绝缘,耐磨等)的连续固态涂膜的一类液体或固态材料的总称。

3.2涂装 coating

将涂料涂覆于基底表面形成具有防护、装饰或特定功能的涂层过程,又叫涂料施工。

3.3工业涂装工序 industrial coating process

工业生产中涂料调配、表面预处理(脱脂、除旧漆、打磨等)、涂覆(含底涂、中涂、面涂、罩光等)、流平、干燥/固化等环节的生产工序。

3.4固化 curing

由于热作用、化学作用或光作用产生从涂料形成所要求性能的连续涂层的缩合、聚合或自氧化过程。

3.5干燥 drying

涂层从液态向固态变化的过程。

3.6自干 air drying

湿涂层暴露于常温空气中,自然发生干燥固化的过程;或因冬季低温自干过程较慢,通过简单加温方式以加快干燥固化的过程。

3.7晾干 flash off

使湿涂层大部分易挥发溶剂挥发,以便再涂或进行烘烤的过程。

3.8烘干/烘烤 stoving

按规定施加最低温度和最短时间的热量于特定材料而使湿涂层发生干燥固化的过程。

3.9刷涂 brushing

利用漆刷蘸涂料进行涂覆的方法。

3.10喷涂 spraying

将涂料雾化并射向工件表面进行涂装的方法。

3.11浸涂 dipping

将工件浸没于涂料中,取出,除去过量涂料的涂装方法。

3.12淋涂 flow painting

将涂料喷淋或流淌过工件表面的涂装方法。

3.13辊涂 roller painting

利用蘸涂料的辊子在工件表面上辊动的涂装方法。

3.14电泳涂装 electro-coating

利用外加电场使悬浮于电泳液中颜料和树脂等微粒定向迁移并沉积于电极之一的基底表面的涂装方法。

3.15搓涂 tompoming

利用蘸涂料的纱团反复划圈进行擦涂的方法,又叫揩涂法或擦涂法。

3.16幕帘涂装 curtain painting

使工件连续通过不断下流的涂料液幕的涂装方法。

3.17滚筒涂装 barrel enameling

将工件装于盛有烘漆的锥形滚筒中,使滚筒转动到所有涂件都涂上后,让滚筒在受热中继续转动到涂膜干燥的涂装方法。

3.18溶剂型涂料 solvent based coating

以有机溶剂为介质的涂料(或用有机物作为溶剂的涂料)。

3.19无溶剂涂料 solvent-free coating

不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

3.20水性涂料 water-bone coating

完全或主要以水为介质的涂料。

3.21粉末涂料 powder coating

不含溶剂的粉末状涂料。

3.22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for atmospheric pollutants for general facilities

适用于多个行业的通用设备、通用操作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有锅炉、工业炉窑、电镀、恶臭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3挥发性有机物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在表征挥发性有机物(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3.24总挥发性有机物 total 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 (TVO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进行直接测量,以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计;或对废气中的单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挥发性有机物(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3.25非甲烷总烃 non-methane hydrocarbon (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3.26苯系物 benzene homologues

除苯以外的其他单环芳烃,包括甲苯、二甲苯(间、对二甲苯和邻二甲苯)、三甲苯(1,2,3-三甲苯、1,2,4-三甲苯和1,3,5-三甲苯)、乙苯以及苯乙烯等浓度的算术之和。

3.27乙酸酯类 acetates

乙酸甲酯、乙酸乙酯和乙酸丁酯浓度的算术之和。

3.28单位涂装面积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 VOCs emission coating area

每月涂装工序所有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总量除以底涂总面积,单位为g/m2。

3.29标准状态 standard condition

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3 k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均以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30排气筒高度 stack height

自排气筒(或主体建筑构造)所在的地平面至排气筒出口计的高度,单位为m。

3.31无组织排放 fugitive emission

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或烟囱的无规则排放,包括开放式作业场所逸散,以及通过缝隙、通风口、敞开门窗和类似开口(孔)的排放等。

3.32密闭 closed/close

污染物质不与环境空气接触,或通过密封材料、密封设备与环境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

3.33密闭空间 closed space

将污染源与周围空间隔离所形成的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该封闭区域或封闭式建筑物除人员、车辆、设备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外,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应随时保持关闭状态。

3.34现有污染源 existing pollution source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己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5新建污染源 new pollution source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36企业边界 enterprise boundary

生产企业的法定边界。若无法定边界,则指企业或生产设施的实际占地边界。

3.37大气污染物控制设施 control facilities for air pollutants

用于减少污染物向空气排放而设立的除尘设备、热氧化处理装置(燃烧装置、催化燃烧装置等)、吸收装置、吸附装置、冷凝装置、膜分离装置、生物处理设施、紫外光催化氧化、等离子体反应器或其他有效的控制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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