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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18-10-10 09:0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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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大气网讯:日前发布《长三角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

大气网讯:日前发布《长三角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征求意见稿)的主要内容如下: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2018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左右。

实施区域: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 41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针对钢铁行业最为关注的秋冬季错峰生产稳定,文件是这样表述的:因地制宜推进重污染城市工业企业错峰生产。2017 年秋冬季PM 2.5 浓度超过 70 微克/立方米的城市,应针对钢铁、建材、焦化、铸造、有色、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在 2018 年 11 月至 2019 年 2 月实行差别化错峰生产。根据月度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结果,可适当缩短或延长错峰生产时间。

严禁采取“一刀切”方式,对各类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或未按期完成 2018-2019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采取错峰生产措施。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的,要提高限产比例或实施停产。对行业污染排放绩效水平明显好于同行业其他企业的环保标杆企业,在资源有保障前提下,可不予限产,包括:钢铁企业有组织排放、无组织排放和大宗物料及产品运输全面达到超低排放的和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生产线的;焦炉炉体加罩封闭、配备焦炉烟囱废气脱硫脱硝装置,且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铸造熔炼设备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稳定达到 20、100 毫克/立方米(冲天炉必须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陶瓷、砖瓦、玻璃棉、石膏板、岩棉、矿物棉等建材企业,使用天然气、电、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或热源,且稳定达标排放的;电解铝、铝用炭素企业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 10、35 毫克/立方米)的,氧化铝企业稳定达到特别排放限值的。错峰生产企业涉及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应保障基本民生需求。各省(市)应制定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

各城市要结合本地产业结构和企业污染排放绩效情况,制定错峰生产实施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并明确具体的安全生产措施。2018 年 10 月底前,省级相关部门将错峰生产方案抄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错峰生产清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如确有必要调整的,需在省级人民政府网站公告并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

长三角地区2018-2019 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一、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013 年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来,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区域空气质量整体持续改善。2017 年,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25 个城市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为44微克/立方米,较2013 年下降34%;安徽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11.1%,均超额完成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然而,当前区域大气环境形势依然严峻,PM2.5浓度呈现“北高南低”的空间分布特征,苏北、皖北污染较重,PM2.5 浓度明显高于区域平均水平。季节性差异明显,特别是秋冬季重污染天气频发,PM2.5浓度是其他季节的1.6 倍;2018 年1 月,长三角地区出现大范围、长时间重污染天气,32 个城市先后出现重度污染,8 个城市出现严重污染。空气质量改善效果不稳固,2017 年,区域内41 个城市中,江苏省徐州市等3 个城市、徽省淮北市等10 个城市PM2.5 浓度相比2016 年明显反弹;2018 年上半年24 个城市PM2.5 浓度出现反弹。

长三角地区空气质量整体改善的关键在秋冬季,频繁发生的重污染天气是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突出环境问题。当前长三角地区大气治理工作仍存在薄弱环节,结构性污染突出,秋冬季防控措施的针对性不强,重污染天气联合应对工作相对滞后。据国家气候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最新预测结果,2018 年秋冬季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扩散气候条件总体偏差,进一步增加了大气污染治理的压力。为持续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手段、更大的工作力度,开展秋冬季攻坚行动,大力削减污染物排放量,深化区域联防联控,着力降低重污染天气的不利影响。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进一步抓好各项任务的贯彻落实,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

二、总体要求

主要目标:全面完成2018 年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秋冬季期间(2018 年10 月1 日至2019 年3 月31 日),长三角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5%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5%左右(详见附表1)。

实施范围:长三角地区包括上海市,江苏省南京市、无锡市、徐州市、常州市、苏州市、南通市、连云港市、淮安市、盐城市、扬州市、镇江市、泰州市、宿迁市,浙江省杭州市、宁波市、温州市、嘉兴市、湖州市、绍兴市、金华市、衢州市、舟山市、台州市、丽水市,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市、芜湖市、黄山市、池州市、六安市、宣城市、安庆市、铜陵市、淮南市、滁州市、阜阳市、亳州市、淮北市、蚌埠市、宿州市,共41 个地级及以上城市。

基本思路:坚持问题导向、靶向施策,针对长三角地区秋冬季大气污染的突出难题,全面推进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深入实施“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压减化工钢铁建材等过剩产能,加快燃煤和生物质锅炉淘汰整治,推进城市建成区散煤清零,持续开展工业企业治污设施提标改造,加强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黑加油站点,实施挥发性有机物(VOCs)、工业炉窑、柴油货车专项行动;加强重点时段区域联防联控,强化重大活动主办地及其周边城市、主要输送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严格督查问责,深入推进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

三、主要任务

(一)调整优化产业结构

1.加快编制“三线一单”。各地加快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2018 年12 月底前,各地全面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和浙江省温州市、台州市、绍兴市、衢州市完成“三线一单”编制工作。

2.实施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工程。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1000 项,其中钢铁、化工、有色、铸造、建材、制药等重污染企业60 家;江苏省完成化工等行业企业67 家;浙江省完成化工、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124 家;安徽省完成有色、铸造、建材等行业企业53 家。所有搬迁转移、产能并购或置换等钢铁冶炼项目,原则上只允许在沿海地区规划实施。

3.加大“两高”行业产能淘汰和压减力度。大力淘汰和压减钢铁、焦炭、建材等行业产能,严防“地条钢”死灰复燃,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应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关停2 座100 吨电炉,推进宝钢不锈钢全面停产;江苏省压减粗钢产能100 万吨、水泥熟料产能210 万吨、平板玻璃产能660 万重量箱,全部关停沿江地区和环太湖地区独立焦化企业;浙江省压减水泥熟料产能183 万吨、砖瓦产能17.5 亿标砖;安徽省压减钢铁产能228 万吨。

4.加大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综合整治力度。进一步规范沿江地区、环太湖地区化工产业发展,实施压减、转移、改造和提升计划,严禁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 公里范围内新建布局化工园区和化工企业。切实推进沿海地区化工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大幅淘汰落后化工产能,重点实施先进、高效、绿色化工项目。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对现有化工园区进行分类整合、改造提升、压减淘汰。2018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出台化工园区整治行动专项方案,制定金山地区环境综合整改行动方案和项目清单,完成年度整治任务;江苏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化工企业“四个一批”(关停一批、转移一批、升级一批和重组一批)专项行动,完成化工企业整治项目1893 个;浙江省完成化工企业整治项目77 个、5 个化工园区综合整治;安徽省完成10 个化工园区综合整治。

5.全面推进“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各地要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明确“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2018年10 月底前,各地完成“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排查工作,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对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对整合搬迁类的,应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600 家涉气“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江苏省完成50000 家,浙江省完成11037 家,安徽省完成8382 家。

(二)加快调整能源结构

6.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总量。采取综合减煤措施,重点削减非电煤炭消费总量。相比2017 年,2018 年上海市、浙江省煤炭消费总量持续下降,江苏省净削减1500 万吨以上,安徽省煤炭消费总量实现“由增转降”。严禁新建自备燃煤机组,新建大型燃煤机组实行容量和耗煤量等量或减量替代。积极推进煤炭集中使用,2018 年电力行业煤炭消费量占行政区域煤炭消费总量达到65%以上。制定专项方案,淘汰能耗、水耗、环保、安全等不达标30 万千瓦以下燃煤机组,在确保电力、热力稳定供应基础上,2018 年江苏、浙江、安徽分别淘汰44 万千瓦、42 万千瓦和32 万千瓦燃煤机组。制定各类工业园区“一区一热源”行动方案,30 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进行供热改造,供热半径15 公里范围内的小燃煤热电机组和燃煤锅炉全部关停。优化天然气使用结构。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等可中断用户,不再新建天然气热电联产和天然气化工项目。对现有天然气热电联产企业列出清单,秋冬季严格实施以热定电,纳入“压非保民”清单。对新增“煤改气”工业项目,要坚持增气减煤同步,以气定改。

7.深入推进燃煤锅炉治理。对燃煤锅炉(含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开展拉网式排查,确保无死角、无盲区。排查出的燃煤锅炉要逐一登记,2018 年10 月底前建立管理清单和台账,并制定综合整治方案。

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淘汰力度。坚持因地制宜、多措并举。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供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燃煤锅炉清零;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基本淘汰每小时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中,江苏省淘汰燃煤锅炉388 台、6857 蒸吨,浙江省淘汰222 台、1071蒸吨,安徽省淘汰907 台、8717 蒸吨。

积极推进每小时65 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水平。2018 年12 月底前,江苏省完成183台、39548蒸吨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浙江省完成15 台、1295 蒸吨;安徽省完成50 台、6845 蒸吨。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改造,2018 年10 月底前,制定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方案,原则上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 毫克/立方米。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完成500台1500 蒸吨,浙江省完成85 台、350 蒸吨,安徽省完成41 台、2027蒸吨。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各地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锅炉规模、分布、燃料、炉型、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管理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册,城市建成区和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得新建生物质锅炉。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严禁燃煤、燃油、燃天然气等锅炉直接改烧生物质成型燃料。

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对于现有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核查,对工业聚集区内存在多台分散生物质锅炉的,实施拆小并大,保留一台大型锅炉;对炉型、燃料、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全面符合要求的,要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对非生物质专用锅炉、污染物排放不达标、成型燃料不合格或掺烧其他燃料的,责令立即停产、限期整治,不能满足整改要求的予以淘汰。各地要尽快明确生物质专用锅炉和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要求。

8.开展建成区散煤清零行动。结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调整,全面开展城市建成区散煤清理整顿工作。2018 年10 月底前,各地对行政区域内散煤销售网点、餐饮烧烤、流动摊位等使用散煤及生活散煤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排查,建立台账,制定“煤改电”“煤改气”整治方案,拉单挂账,逐一销号,实现散煤清零。2018 年12月底前,完成建成区散煤整治工作,已完成整治的地区一律取消散煤销售网点,严禁散煤流入。各地应建立散煤禁烧长效监管机制,纳入网格化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三)积极调整运输结构

9.大幅提升铁路水路货运量。2018 年12 月底前,各省(市)要制定运输结构调整三年行动方案。开展火电、钢铁等重点企业大宗物料运输结构摸底调查,对煤炭、矿石、砂石、水泥、化工原料等大宗物料运输企业环评报告中铁路专用线、水路、管道等建设要求未落实的,责令其2019 年3 月底前完成整改;具备水路、铁路货运条件的重点企业,全部禁止公路运输煤炭和矿石。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2 家、江苏省131 家企业、浙江省22 家企业、安徽省8 家火电和钢铁企业全面禁止汽运煤炭和矿石;上海港、连云港港、宁波港等港口煤炭集港和矿石集疏港改由铁路、水路或管道运输,推动其他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煤炭和矿石等大宗货物集疏港改由铁路、水路或管道运输。加快推动上海市大屯能源、江苏省太仓港、安徽省郑蒲港铁路专用线建设。安徽省禁止石料跨省长途汽运。以集装箱、商品汽车为重点,加快推进铁水等多式联运发展,重点港口集装箱铁水联运量增长10%以上。

10.加快车船结构升级。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上海、南京、杭州、合肥、苏州市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全部采用新能源汽车,使用比例达到36%、55%、49%、41%、50%。加快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建设,2018 年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建设4000、7385、3666、7917 个公共充电桩。加快淘汰国三排放标准营运中重型柴油货车及采用稀薄燃烧技术、“油改气”老旧燃气车辆。推进船舶更新升级,实施一阶段船舶排放标准;严格执行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提前淘汰使用20 年以上的内河航运船舶1073 艘;推广电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和新能源船舶。深入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加快推广江海直达船型和节能环保船型。

11.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行为。推进机动车“天地车人”一体化监控系统建设。2018 年12 月底前,各省(市)要基于交通部门道路交通流量调查数据,制定柴油车遥感监测设备建设方案;在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主要货运通道布设遥感监测设备。各省(市)完成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平台建设,形成国家、省、市遥感监测、定期排放检验数据三级联网体系,实现监控数据实时、稳定传输。

推进新车环保监督管理,各省(市)组织开展新生产、销售车辆的监督抽查工作。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城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指导。

加大路检路查力度,各城市要形成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定期开展综合执法检查,生态环境部门重点检查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开展入户监督抽测,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重点场所,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抽查柴油车尾气排放情况。

开展区域重型柴油车专项联动执法检查。2018 年10 月26 日至11 月15 日,依托治超站点,在货车通行主要道路、物流货运通道、进沪主要卡口等,对柴油车等高排放车辆实施全天候、全方位管控。对超标排放等违法车辆,一律依法从严处罚、劝返,并要溯源、曝光车辆制造企业、排放检验机构、所属运输企业注册登记地等信息。

加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重点核查初检超标车、异地车、注册5 年以上营运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对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推动在用汽车排放检测与强制维护制度(I/M 制度)建设工作。

12.加强非道路移动源污染防治。2018 年12 月底前,各城市要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并公布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民航通用机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2018 年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

推动靠港船舶优先使用岸电,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的港作船舶、公务船舶靠泊主要使用岸电。推进沿海及内河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区内集装箱、客滚、邮轮、3000 吨级以上客运和5 万吨级以上干散货专业化泊位具备向船舶供应岸电的能力,新建码头(危险货物泊位除外)同步规划、设计、建设岸电设施,2018 年底前,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分别建设2、140、93、103 套岸电设施。推广地面电源替代飞机辅助动力装置,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虹桥、上海浦东、南京禄口、杭州萧山、宁波栎社、合肥新桥等民航主要机场50%停机位使用岸电。

13.加强车用油品监督管理。2018 年10 月1 日起,全面供应符合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禁止销售低于国六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实现车用柴油、普通柴油、部分船舶用油“三油并轨”。对炼油厂、储油库、加油(气)站和企业自备油库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高速公路、国道和省道沿线加油站(点)销售车用尿素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在继续严格实施长三角地区船舶排放控制区靠泊船舶换用低硫油等措施的基础上,2018 年10 月1 日起,上海港、宁波-舟山港、苏州港、南通港四个核心港口,驶入排放控制区的国际航行船舶和国内沿海航行船舶应当使用硫含量≤0.5%m/m 的燃油。内河船舶和江海直达船舶应使用符合标准的油品。具备岸电受电设施的船舶在建有岸电设施的码头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岸电。

组织开展打击黑加油站点专项行动。各地要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以超标重型柴油车、群众举报、企业自备油罐为突破口,以城乡结合部、高速公路、国省道等重型柴油车集中通行路线为重点,认真开展线索摸排、暗访检查、深挖细查,确保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一起。对发现的黑加油站点,要逐站核查、挂牌督办、逐站销号,确保黑加油站点清零。要研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逐级压实责任,防止死灰复燃。

(四)优化调整用地结构

14.加强扬尘综合治理。开展降尘量监测,2018 年9 月底前,各区县布设降尘量监测点位,省级环境监测部门每月5 日前将审核过的上月数据上传到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严格降尘考核,苏北(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皖北(淮北、亳州、宿州、蚌埠、阜阳、淮南)城市降尘量不得高于7 吨/月·平方公里,其他城市不得高于5 吨/月·平方公里。自2018 年10 月起,生态环境部每月向社会公布长三角地区各城市降尘量监测结果;各省(市)每月公布区县降尘量监测结果,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

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 年10 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完成扬尘整治。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 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建筑工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城市道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

强化堆场扬尘整治。港口码头、物流站场等露天堆场应设置防风抑尘网、围墙、防护林等防尘屏障,并采取洒水抑尘、干雾抑尘、苫盖等粉尘控制措施。电厂等煤炭专用码头实施半封闭或封闭堆存方式。装卸机械采取适用的抑尘措施,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停止作业。散货运输车辆优先采用封闭车型,防止抛洒滴漏。大型煤炭、矿石码头要安装粉尘在线监测设备。

15.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推进秸秆综合利用率持续提升,2018 年12 月底前,上海市、江苏省达到95%,浙江省达到93%,安徽省达到90%。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充分利用卫星遥感、在线监控等手段密切监测各地秸秆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自2018 年9 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禁烧专项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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