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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正式印发

来源: 网
时间:2018-09-28 09: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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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大气网讯:9 月21 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

大气网讯:9 月21 日,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严禁“一刀切”。全文如下: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工作部署,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方案》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切实改善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促进秋冬季错峰生产的精细化管理,严防“一刀切”,省大气办日前印发《河北省重点行业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如下: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统领,认真落实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以统筹污染治理与经济发展、社会民生相协调为重点,以错峰生产减少的污染物排放量抵消取暖季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通过对重点行业开展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绩效评价,科学制定差别化的停限产措施,严禁“一刀切”,有效减少秋冬季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积极引导企业有序开展深度治理,推进行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全省秋冬季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圆满完成。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民生优先。对涉及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扶贫易地搬迁等重大民生保障项目,在保障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的前提下,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但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杜绝以保障民生为由规避错峰生产。

2.坚持质量导向。依法获得排污许可证、污染物能够稳定达标排放、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有效且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的企业,按照绩效评价指标进行分类管理、差异化错峰生产。对实现超低排放、工艺技术先进、运输结构合理、产品优质高端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对部分生产工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运输结构基本合理、产品中端的企业,错峰20%-30%;对仅达到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运输结构不合理、产品低端的企业,错峰50%-60%;对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未达到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不符合现行行业产业政策,或未按期完成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改造任务的,全面停产治理。

3.坚持错峰与应急相结合。重点行业企业在执行差异化错峰生产的同时,要按照“一厂一策”的要求,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采取提前储备原辅材料、错峰运输、提高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等应急响应措施。

(三)实施范围

按照生态环境部《攻坚行动方案》要求,传输通道城市石家庄、唐山、邯郸、邢台、保定、沧州、廊坊、衡水、定州、辛集市,2018-2019年秋冬季列入错峰生产的重点行业钢铁、焦化、铸造、建材、碳素、医药(农药)制造等行业。

传输通道城市按照本指导意见,可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增加其他行业绩效评价办法,制定本市错峰生产实施方案。

非传输通道城市可结合实际参考制定本地秋冬季减排方案。

未列入本指导意见的行业,参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指导意见》(冀气领办〔2018〕239号)执行。

(四)实施时间

错峰时间:参照生态环境部和我省《攻坚行动方案》规定时间执行。

二、评价指标

评价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差异化指标。

通用指标是指各类企业必须达到的基本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必须依法处罚并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才能按照绩效指标进行评价,并按规定比例进行错峰生产。

差异化指标是体现各类企业环保治理水平的个性指标,根据能源结构、排放水平、治理水平、产品附加值、运输结构等因素,对企业进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等级实施差异化错峰生产。

为体现导向性原则,对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列入C类。

(一)钢铁行业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①铁精矿等原料储存场,煤、焦粉等燃料储存场,石灰(石)等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雾炮喷淋(白灰除外)、清扫等抑尘措施。

②料场路面全部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厂内铁精矿、烧结矿、块矿等大宗物料及煤、焦粉等燃料采用封闭通廊或管状带式输送机等封闭式输送装置。

②需用车辆运输的石灰等粉料采取吸排罐车等密闭输送方式;需用车辆运输的焦粉、煤粉等粉料,采取密闭措施;返矿、返焦采取密闭皮带输送装置或密闭汽车等输送方式。

③禁止汽车、装载机露天装卸及倒运物料,汽车、火车卸料点设置集气罩或干雾抑尘、雾炮喷淋等抑尘设施,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④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除尘灰不落地。

⑤炼钢车间不应有可见烟尘外逸,铸铁机浇注工位设置集气罩,并配备除尘设施;高炉干渣堆积处设置抑尘措施。各工序其他产尘点设置集气罩并配备有效除尘设施。

(3)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4)其他

①按照要求规范排污口,设置明显标识,注明排污口编号、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等相关信息。

②二噁英类、氟化物、铅及其化合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其他大气污染物及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北省《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2169-2015)要求。

2.差异化指标

钢铁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标准、外部运输结构、产品附加值等三个方面。

A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钢渣处理废气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具备二次及以上深加工,生产汽车板、家电板、彩涂板、钢轨、船舶钢、桥梁钢以及特钢棒材等高端产品。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不予错峰生产。

B类:仅烧结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其他工序稳定达到省环保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限值;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以上)。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错峰20%左右(以高炉产能为基数,以高炉停产数量或停产时间核定错峰比例,下同)。

C类: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所有工序污染物排放浓度稳定达到省环保厅《关于河北省钢铁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制的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限值;运输结构达不到以上要求。达到该类目标的企业,错峰50%左右。

单独炼铁厂、球团厂、烧结厂、白灰窑等参照钢铁行业执行。

(二)焦化行业

1.通用指标

①备煤单元原煤贮存采用密闭煤场、筒仓、密闭运输廊道,破碎、筛分转运系统安装袋式除尘器。

②炼焦单元装煤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炉顶导烟车、车载式除尘装置等处理措施,炉头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推焦车车载除尘装置、装煤推焦地面除尘站等方式,推焦过程产生的废气采用地面除尘站等处理措施。

③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差异化指标

焦化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水平、熄焦方式、运输结构三个方面。

A类: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所有污染物稳定达到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河北省钢铁、焦化、燃煤电厂深度减排攻坚方案>》(冀气领办〔2018〕156号)中规定限值;熄焦方式为干熄焦;铁路运输比例达到6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达到该类目标的焦炉,不予错峰。

B类: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所有污染物稳定达到《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2012)表6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熄焦方式为干熄焦或密闭湿法熄焦(不冒熄焦蒸汽);铁路运输比例达到30%及以上(或新能源汽车、国五及以上标准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达到该类目标的焦炉,装煤方式为顶装的成焦时间延长至24小时;装煤方式为侧装的成焦时间延长至28小时(以焦炉计,下同)。

C类:未达到A、B类标准的焦炉,成焦时间延长至36小时。

具体评价指标见附表2。

(三)铸造行业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原辅材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料场路面硬化。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厂区裸露地面绿化或硬化,厂区内配有洒水吸尘车,所有道路无明显积尘,厂房无明显积灰。

②物料运输采取密闭、覆盖等抑尘措施,传送带运输采取密闭输送措施。

③禁止露天装卸及倒运散装粉状物料,散装粉状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④大型铸件需要就地开箱落砂的,应采取有效的抑尘控制措施。

(3)有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所有产生颗粒物的工序,配备集气设施和除尘设施;所有产生VOCs的工序,配备集气系统和VOCs处理设施;抛丸机应密闭,并配备集气除尘设施。

(4)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差异化指标

铸造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能源结构类型、有组织排放水平、无组织收集程度、是否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等方面。

A类:

①能源结构类型为电或者天然气的,所有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20、100、15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具有二次收集处理工艺的铸造熔炼设备,不予错峰;

②能源结构类型不是电或者天然气的,所有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20、100、150毫克/立方米,且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的铸造熔炼设备,不予错峰;

B类:

①能源结构类型为电或者天然气的,所有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200、200毫克/立方米,无组织排放只有一次收集处理工艺的铸造熔炼设备,错峰不低于50%(以熔炼设备数量和容量为基数,采取熔炼设备停产或区域统筹轮流停产,下同);

②能源结构类型不是电或者天然气的,所有工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40、200、200毫克/立方米的铸造熔炼设备,错峰不低于50%;

C类:达不到A、B类条件的铸造熔炼设备,全部停产。

注:①无组织排放具有二次收集处理工艺是指熔炼区域封闭或半封闭,采取设备集气罩与区域集气罩相结合的二次集气收尘方式;浇注(定点浇注)区域和冷却区域封闭并配备集气收尘设备。②排放标准以排污口监测点位的日均值计算。

(四)碳素行业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①原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

②料场路面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需用车辆运输的物料采取封闭措施,废料回收利用等工序采取密闭皮带等封闭输送装置。

②车间地面干净,无漏料、扬尘等现象;沥青熔化、焙烧、浸渍、石墨化等沥青烟产污节点采用收尘喷淋+电捕焦油器等措施处理。

③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④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除尘灰不落地。

(3)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差异化指标

碳素行业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水平、运输结构、管理水平等方面。

A类: 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毫克/立方米;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管理水平先进,物料输送全过程封闭,装料和出料过程具有收集除尘装置。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不予错峰。

B类: 完成特别排放改造并通过验收,所有污染物稳定达到《铝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GB25465-2010修改单)中表1铝用碳素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错峰不低于20%(以实际生产线或设备数量为基数,采取生产线计或区域统筹轮流停产,下同)。

C类:未完成特别排放改造,所有污染物排放分别不高于《攻坚行动方案》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限值30、200、300毫克/立方米,沥青烟排放稳定达到《铝工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GB25465-2010修改单)中表1铝用碳素厂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生产线,错峰不低于50%。

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3。

(五)建材行业

建材行业包括水泥(不含粉磨站)、砖瓦、陶瓷、玻璃棉、岩棉、矿物棉、防水建筑材料、石膏板等行业。水泥行业除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或危险废物及高速公路重点建设项目等保民生任务的,要根据承担任务量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外,其余企业错峰期间全部停产。

1.通用指标

(1)料场扬尘防治标准

①原料储存场、辅料储存场,采用封闭料场(仓、棚、库),并采取喷淋、清扫等抑尘措施。成品储存采用棚化+防尘网等防尘设施或打包存放。

②料场路面硬化,出口配备车轮和车身清洗装置,或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2)无组织排放治理标准

①需用车辆运输的物料采取封闭措施;废料回收利用等工序采取密闭皮带等封闭输送装置。

②卸料点设置集气罩、皮带输送机卸料点设置密闭罩,并配备除尘设施。

③各粉尘产污节点设置集气罩,配备布袋除尘器。各生产工序的车间地面干净,无积料、积灰现象。

④除尘器设置密闭灰仓并及时卸灰,采用真空罐车、气力输送等方式运输除尘灰,除尘灰不落地。

(3)污染源监测数据要求

在线监测要严格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等规定,对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浓度及氧含量、流速等参数进行监测,中控数据保存一年以上,并完成与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联网。手工监测需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监测。

2.差异化指标

建材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能源结构、排放水平、运输结构等方面。

A类:以天然气、电力、电厂热力等清洁能源为燃料或热源,污染物排放满足本行业相关排放标准要求;使用其他燃料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0、100毫克/立方米的;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100%。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不予错峰。

B类:污染物排放满足相关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满足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弄得分别不高于30、200、300毫克/立方米的;运输使用新能源汽车或国五及以上标准的汽车运输比例达到80%及以上。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线,错峰不低于50%(以实际生产线或设备数量为基数,采取生产线计或区域统筹轮流停产)。

C类:不符合A、B类的企业,全部停产。

(六)医药(农药)行业

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农药)企业涉VOCs排放工序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未涉及VOCs排放的工序及企业不予错峰。

1.通用指标

① 有机溶剂应储存于密闭储罐或密闭容器中,并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输送;离心、过滤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干燥单元操作采用密闭干燥设备,设备排气孔排放VOCs应收集处理;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以及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收集处理。

② 含VOCs废水的输送系统在安全许可条件下,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含VOCs废水处理设施加盖密闭,排气至VOCs处理设施;处理、转移或储存废水、废液和废渣的容器应密闭。

③ 按相关要求安装VOCs在线检测设备或VOCs超标报警传感装置。

2.差异化管控指标

医药(农药)行业的差异化指标主要分为排放水平、管理水平、装备水平等方面。

A类: 有组织排放口稳定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表1中所规定标准限值的50%及以下;生产车间或生产设备无组织排放监控点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表3中所规定的标准限值的50%以下;全面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达到该类目标的生产工序,不予错峰。

B类:有组织排放及无组织排放浓度仅达到《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规定的标准限值的生产线,错峰不低于30%(以实际生产线或设备数量为基数,采取生产线计或区域统筹轮流停产)。

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4。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是本地秋冬季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组织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秋冬季重点行业差异化错峰生产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的关键举措。传输通道城市要在2018年10月20日前,制定本地错峰生产落实方案,上报省环保厅。

(二)强化专项督查。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持续开展错峰生产专项督查,重点检查各地企业错峰生产落实情况、企业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相应的绩效等级、是否按照错峰生产方案细化落实到企业具体生产线、工序和设备。对发现错峰生产落实不到位的实行清单式管理,挂账督办,限期整改,对存在环境违法问题的依法依规处罚;决不允许借中央、省级环保督察、专项督察、执法检查等名义采取一律停工停业停产的敷衍整改、机械整改、表面整改做法。

(三)加强信息公开。各市及省直有关部门要把信息公开作为推动秋冬季错峰生产的重要抓手,建立健全环保信息强制公开制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错峰生产企业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重污染天气应对、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通过电子显示屏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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