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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发布

来源: 网
时间:2018-09-22 09: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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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发布水处理网讯:我国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产品种类众多,包括味精、赖氨酸、酵母、柠檬酸和酱油

水处理网讯:我国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产品种类众多,包括味精、赖氨酸、酵母、柠檬酸和酱油、醋等多种产品,行业废水污染物排放量较大,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约占工业源的5%,含发酵工艺的味精生产还是总氮排放控制的重点行业之一。由于不同产品生产的产排污特征不同,即使同一行业不同地区以及同一行业不同规模和类型的企业,其原料类型、生产工艺类型、设备装备水平、资源能源消耗、末端处理设施、产排污节点及特征污染物都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排污许可实施难度较大,需要具体的排污许可相关技术规范来提供科学有效地支撑。

近日,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制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征求意见稿)》,现开始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单位和个人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并请于2018年10月 10 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意见反馈我部,逾期未反馈的按无意见处理。联系方式如下: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 王焕松、童莉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010)66103146

传真:(010)66103146

联 系 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蔡木林(乳制品制造工业)、李敏(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外北苑大羊坊8号

邮政编码:100012

电话:(010)84919397、(010)84919597

电子邮箱:mee.permit@mee.gov.cn

QQ截图20180917143145.jpg

QQ截图20180917143157.jpg

前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完善排污许可技术支撑体系,指导和规范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工商大学、轻工业环境保护研究所。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1□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食品制造工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860.2),发酵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料酒等酒生产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HJ □□□),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 942)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者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9078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18599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

GB 19430柠檬酸工业水污染排放标准

GB 19431味精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25462酵母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HJ/T 55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75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HJ/T 373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 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 608排污单位编码规则

HJ 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60.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

HJ 94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HJ 944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 总则(试行)

HJ 95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

HJ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酒、饮料制造工业

HJ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食品制造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国家环境保护局 环监〔1996〕470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环发〔2008〕6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3年第14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加强京津冀高架源污染物自动监控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环监函〔2016〕1488号)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

《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第81号)

《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8年第9号)

《关于加强固定污染源氮磷污染防治的通知》(环水体〔2018〕16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 pollutant emission unit of condiment and fermented product manufacturing

指以玉米、大米、糖蜜、大豆、麸皮等含淀粉或蛋白质的农产品或甘蔗糖蜜、甜菜糖蜜等为原料,经发酵工艺生产味精、赖氨酸、柠檬酸、酵母、酱油、醋等调味品与发酵制品的排污单位和生产设施。不包括淀粉及淀粉制品(不含发酵工艺)生产设施,以及发酵酒精、白酒、啤酒、黄酒、葡萄酒、料酒等酒生产设施。

3.2许可排放限值permitted emission limits

指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允许排污单位排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3.3特殊时段special periods

指根据国家和地方限期达标规划及其他相关环境管理规定,对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情况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包括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和冬防期间等。

3.4生产期production period

指调味品、发酵制品制造工业排污单位每个生产季自启动味精、赖氨酸、柠檬酸、酵母、酱油、醋等调味品、发酵制品生产开始至结束的时间段,按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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