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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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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23 1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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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浙江省环保厅印发了《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具体内容如下: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

北极星环保网讯: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浙江省环保厅印发了《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具体内容如下:

浙江省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监测要求(试行)

一、监测机构

监测机构应具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检测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配备适应超低排放浓度水平的烟气分析仪,在岗“大气和废气”持证人员数量满足所有测试工作同步开展需要,确保测得环保设施脱除效率准确有效。

二、工作流程

(一)准备资料。燃煤电厂应准备以下资料:工程概况(工程改造的技术路线),脱硫、脱硝、除尘等设施处理原理,监测断面尺寸,手工监测开孔情况,采样平台情况等)。

(二)现场勘察和监测方案编制。接受委托的环境监测机构根据收集的相关技术资料,对监测点位是否满足现场监测技术条件进行资料审核和现场勘察,并编制监测方案或以会议纪要形式确定工作内容。

(三)现场监测。对资料齐全且符合要求、采样口和采样平台设置符合规范要求的企业,监测机构根据监测方案或会议纪要开展现场监测工作。

(四)报告编制。完成现场监测工作后,根据现场检查内容和监测结果编制监测报告。

三、监测依据

下列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统调燃煤发电机组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及环保电价考核的通知》(浙环函〔2014〕497号)

(二)《关于做好煤电机组达到燃机排放水平环保改造示范项目评估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2015〕60号)

(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

(四)《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试行)》(HJ/T75)

(五)《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试行)》(HJ/T76)

(六)《固定污染源排放低浓度颗粒物(烟尘)质量浓度的测定手工重量法》(Stationarysource emissions-Determination of mass concentration of particulate matter(dust) at lowconcentrations-Manual gravimetric method ISO 12141:2002)(ISO 12141)

(七)《傅立叶变换红外测定固定源排气中有机和无机气态污染物》(EPA Method 320)

(八)《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29)

(九)《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非分散红外吸收法》(HJ 692)

(十)《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规范(试行)》(HJ/T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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