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固废网讯:日前,广东人大网公布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条,详
固废网讯:日前,广东人大网公布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共六章、五十二条,详情如下: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为促进地方立法的民主化、公开化,充分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现将《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在本网站登出。敬请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并将修改意见寄广东省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截止时间:2018年9月12日)。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邮编:510080
电子邮箱:hzwb@gdrd.cn
传真:020-37866957
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固废防治“三化”原则】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固体废物,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第四条【防治责任】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并承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责任。
第五条【政府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保障,对固体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安排应急处置资金。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六条【部门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国土资源、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农业、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污染防治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或者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省环境保护规划。
市、县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或者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规划或者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纳入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区域环境保护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协调。
第九条【信息化管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主管部门建立全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纳入省数字政府建设,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固体废物环境管理效能。
第十条【产废单位信息公开】 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鼓励和支持其他产生固体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自愿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固体废物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及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信息。
产生固体废物的重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定期公布。
第十一条【环境影响评价】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应当包括与危险废物管理相关的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污染防治措施技术经济论证、环境风险评价、环境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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