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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清单丨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来源: 网
时间:2018-08-26 09: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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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清单丨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吉政发

大气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吉林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吉政发〔2018〕1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8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吉林省落实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加快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全国、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要求,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全民共治,强化源头防治,推进标本兼治,以长春、吉林、四平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为重点,持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时段、重点领域大气污染治理,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大力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统筹兼顾,精准施策,确保细颗粒物(PM2.5)浓度明显降低,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大气环境质量明显改善,群众的蓝天幸福感明显增强。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省地级及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0%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5%以下;PM2.5年均浓度比2015年下降18%以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18%以上。已提前达到环境空气质量目标的市(州),要保持和巩固改善成果;尚未完成的,要确保完成。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

(一)严格环境准入管理。各地要按国家明确的时限要求完成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编制工作,明确禁止和限制发展的行业、生产工艺和产业目录。严格执行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型行业规范准入条件,长春、吉林、四平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要制定更严格的产业准入门槛。积极推行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新改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满足区域、规划环评要求。(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以下事项均由各地政府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二)推进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加大产业布局调整力度,调整城市产业结构,推动企业通过搬迁改造实现转型升级。2018年底前,各市(州)要制定完善城市建成区水泥、平板玻璃、焦化、化工等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计划,明确具体时间表并向社会公布,逾期不退城的依法予以停产。(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和化解过剩产能。严格执行环保、安全、质量、能耗、技术综合标准,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严格控制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水泥和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列入去产能的钢铁企业退出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新、改、扩建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采用公路运输。(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四)强化“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开展“散乱污”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不能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实行拉网式排查,建立“散乱污”企业清单,实行台账式、销号式管理。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则,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要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要按照产业发展规模化、现代化原则,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底前,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无望的“散乱污”企业,依法坚决予以关停取缔。2019年底前,长春、吉林、四平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2020年底前,全省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任务。(省环保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商局、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参与)

(五)深化工业污染治理。持续推进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开展烟气高效脱硫脱硝、除尘改造,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将烟气在线监测小时浓度值作为环境执法依据,加大超标处罚和联合惩戒力度,未达标排放的企业一律依法停产整治。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度,2020年底前,完成排污许可管理名录规定的行业许可证核发。(省环保厅负责)

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升级改造。大力推进企业清洁生产,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对排放强度高的重污染行业继续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长春、吉林、四平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新建项目涉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推动实施钢铁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强化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管控。开展钢铁、建材、有色、火电、焦化、铸造等重点行业及燃煤锅炉无组织排放排查,建立管理台账,实施深度治理。工业企业物料堆场应实现密闭存储、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遮挡苫盖,物料(或废渣)的装卸、输送应采用皮带封闭传输,破碎、混合、研磨、筛分等工艺过程要设置集气罩进行收集处理,厂区地面实现硬覆盖。长春、吉林、四平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于2019年底前、其他地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治理任务。(省环保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推进各类园区循环化改造,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对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等进行集中整治,限期进行达标改造,减少工业聚集区污染。积极推广园区集中供热,省级及以上工业开发区批准设立时应同步规划建设集中供热基础设施,2018年底前,没有集中供热设施的省级以上工业开发区要制定完成集中供热改造计划,按计划逐步推进集中供热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力争用3年时间建成集中供热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工业集聚区建设集中的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经合局等部门参与)

(六)大力培育绿色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产业、清洁生产产业、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支持节能环保服务公司做大做强。(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参与)

三、加快调整能源结构,构建清洁低碳高效能源体系

(一)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按照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要求,继续减少煤炭消费总量,新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到2020年,煤炭占全省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例降低到63%以下。按照煤炭集中使用、清洁利用的原则,重点削减非电用煤,提高电力用煤比例,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2020年全省电力、热力用煤占煤炭消费总量比例达到55%以上。(省能源局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等部门参与)

(二)有效推进清洁供暖。在确保群众安全取暖过冬的基础上,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坚持从实际出发,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以燃煤减量化、集中化、清洁化(超低排放)为主要改造方式,集中供热管网未能覆盖的区域以清洁燃料供应体系为依托,因地制宜实施多种清洁能源替代,各地应集中力量以乡镇或县区为单元整体推进。进一步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同步建设洗选设施,现有煤矿加快建设与改造。燃气壁挂炉能效不得低于2级水平。到2020年,全省清洁取暖率达到42%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安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推进散煤治理。定期开展煤质检查,严厉打击劣质煤炭进入市场流通销售。推进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建立布局合理的清洁燃料配送中心和销售网络,探索建设“散煤禁燃区”,2018年底前,各地要掌握全域散煤消耗量并形成相应的清洁燃料替代保供能力,长春市、吉林市、四平市完成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2019年底前,其他地区全部完成清洁燃料供应体系建设;到2020年,全省散煤替代率达到70%以上。(省安监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燃煤小锅炉淘汰。严把燃煤小锅炉准入关,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长春、吉林、四平等空气质量未达标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19年底前,其他地区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等燃煤设施、储粮燃煤烘干设备等燃煤设施。(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牵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等部门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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