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附项目 山西运城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附项目 山西运城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水处理网讯:日前,山西运城印发《运城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运城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
水处理网讯:日前,山西运城印发《运城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运城市水污染防治2018年行动计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及《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运城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运政发〔2016〕6号),实现2018年度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各市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的通知》(晋政函〔2016〕1号)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实施情况考核规定(试行)》(晋水防办发〔2017〕25号),制订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国考、省考11个地表水监测断面中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断面比例达到36.36%,劣V类水体断面比例下降到36.36%。
15个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92%以上,23个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极差比例控制在6%以内。汾河流域各县(市)消除黑臭水体,中心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80%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治理设施全面提效改造。国考劣Ⅴ类水质断面控制单元内所有工业企业外排废水(矿井水除外)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煤矿外排矿井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其他区域外排废水达行业特别排放限值。排入城市污水管网废水必须达到排放标准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省级及以下工业集聚区全部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达地表水Ⅴ类标准;暂时不符合建设条件的省级以下工业集聚区,经专家评估,报经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方可缓建。(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完成焦化、化工、制药、造纸、印染、农副食品加工、酒和饮料制造、制革、电镀、有色金属等重点行业专项治理方案中的年度任务。所有涉水工业企业均需建有生化处理工艺,一级处理后回用的,进行生化处理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严格落实《山西省节能减排实施方案》,推动工业领域节能减排,依法依规有序退出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和产能。(市发改委、市经信委牵头,市环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5.汾河、涑水河流域国考断面汇水范围内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全部按照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稳定达地表水Ⅴ类标准的要求,采取提效措施,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前期工作并全部开工建设,2019年12月全部完成。(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6.提高污水处理厂冬季出水水质。全市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要结合实际,在10月底前及时采取截污纳管、明渠覆盖、设施保温等有效措施,确保对氨氮等主要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7.提高城镇污水收集率。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中心城区建成区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2%以上,县城污水收集处理率达90%以上。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合流制管网占排水管网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8.加快推进重点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已建成的要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相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9.强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中心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80%以上,县城镇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达到70%以上。(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0.鼓励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推动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生活污水源头减量和尾水回收利用。(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1.加强改厕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有效衔接,鼓励厕所粪污与畜禽养殖废弃物一并处理、资源化利用。(市卫生计生委、市农委、市住建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2.继续开展畜禽养殖粪污处理和回收利用,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配套建成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等设施的比例达到70%以上;散养密集区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3.新增完成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50个。其中盐湖区20个,永济市10个,河津市7个,临猗县20个,万荣县19个,夏县14个,闻喜县21个,稷山县13个,新绛县13个,绛县13个。(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市卫生计生委配合,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4.鼓励使用生物农药和有机肥,化肥使用量增幅控制在0.4%以下;农药使用量与近三年平均用量相比增幅控制在2%以内。(市农委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5.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依法关闭或搬迁任务于6月底前全面完成。(市环保局牵头,市畜牧兽医发展中心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四)加强交通运输污染控制。
16.按照公布的船舶垃圾接收点、船舶油污回收点清单,今年累计完成50%的建设任务。实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监管制度,实施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水务局、市环保局配合,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17.依法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禁止使用水污染物超标排放的船舶。(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五)节约保护水资源。
18.完成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方案年度目标。(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19.严控地下水超采,完成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年度任务。(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0.全面改造使用年限超过50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管网,中心城区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0%以内。(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务局配合)
21.中心城区力争完成节水型城市达标工作。鼓励中心城区在大型居住区试点完成1个雨水收集利用示范项目。(市住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水务局参与)
22.加强节水管理,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完成高效节水灌溉年度任务。(市水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六)保障水环境安全。
23.推进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全面排查和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4.开展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重要饮用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地下水“双源”(污染源、饮用水源)清单,完成乡(镇)及以下饮用水水源基础信息采集。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卫生计生委、市经信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5.全面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更换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建设任务。(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26.开展23个地下水监测点位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建立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落实“一井一策”地下水保护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7.开展重点流域水环境风险防控工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风险源清单,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及保障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流域水生态修复。
28.完成汾河、涑水河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年度任务。(市水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林业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29.编制实施汾河、涑水河等干流及主要支流生态调水年度方案,保障河道生态流量。(市水务局、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0.中心城区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80%以上。河津市、永济市建成区消除黑臭水体。(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盐湖、河津、永济市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1.在国考劣Ⅴ类水质断面(汾河、涑水河)上游适当位置至少建设一处堤外潜流或垂直流人工湿地,改善断面水质。(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会负责落实)
32.持续推进河道清淤、清理垃圾、清除违法建筑的清河行动,汾河运城段、涑水河、亳清河河道清理率达到100%。(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参与,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3.严格水域岸线管控,在沿河(湖、库)两岸视条件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保护水域湿地空间。(市林业局、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农委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4.县级及以上城市在总体规划修编时应将城市蓝线作为强制性内容进行划定,建设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市住建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务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八)加强水环境管理。
35.强力推进33项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建设。(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6.推动完成黄河龙门、涑水河张留庄、浍河西曲、亳清河上亳城4个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自动站站房建设;完成汾河庙前断面,涑水河张留庄断面汇水范围内6个县界断面水质自动站建设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配合,各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7.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排查、登记及设置审批工作,坚决取缔不符合管理要求的入河排污口。(市水务局、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38.在汾河流域、涑水河流域实施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跨县界河流水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测、水质超标预警、应急响应等联动机制,推进县际协作,形成水污染防治工作合力。(市环保局、市水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农委配合,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
39.全面开展以整治“散乱污”企业为重点的专项执法行动。对超标排污企业,依法进行严肃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达标无望的,由县级政府责令关闭;对“土小”企业,露头就打,依法清理;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强化证据固定与收集,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市环保局、市公安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0.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违法企业名单。(市环保局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1.各县(市、区)、运城开发区、市直各有关单位按月更新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管理台账及各项任务进展情况记录,并按照调度要求报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住建局、市农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42.完成水体达标方案和良好水体保护方案年度目标任务,实施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经信委、市农委、市林业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3.强化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各级环保部门每月要向同级住建部门反馈污水处理厂出水监测情况,各级住建部门根据监测情况进一步强化指导督促和监督检查,促进污水处理稳定达标排放。(市住建局牵头,市环保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44.在政府或环保部门网站及主要媒体每季度发布行政区域内地表水环境质量及县级排名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排放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等污染源环境信息;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市环保局负责落实)
45.在政府或住建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供水厂出水水质状况;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住建局负责落实)
46.在市政府或卫生计生部门网站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县级以上城市区域内用户水龙头水质状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落实)
47.加大《山西省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导目录》入选技术示范推广力度,推广率不低于60%。(市科技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农委、市住建局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运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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