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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废网讯:环保网获悉,6月15日,海关总署发布今年第57号文件,根据《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公告,自2018年8月1日起执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原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91号公布)同时废止。
《实施细则》要求“原已获得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属于加工利用型的,应及时向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直属海关申请换发新证;属于贸易型的,注册登记自动失效。”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及其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包括注册登记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等事项。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口废物原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直属海关负责所辖区域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进口废物原料收货人注册登记的企业,应当先取得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
第五条 收货人应当依照注册登记的业务范围开展进口等活动。
收货人所进口的废物原料,仅限用于自行加工利用,不得以任何方式交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
收货人及其关联机构不能从事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业务。
第六条 申请收货人注册登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进口经营资质的加工利用企业;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相应基础设施;具备放射性检测设备及检测能力;
(三)熟悉并遵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
(四)具有对废物原料进行环保质量控制及加工利用的措施和能力,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证废物原料符合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保护、固体废物管理的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章 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八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终止办理注册登记。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直属海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
第十条 审查分为书面评审和现场核查两部分进行,以验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查证收货人企业内部管理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评估其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的能力。
第十一条 评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进行书面评审以及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评审组由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海关组织,由2-5人组成,可视情况邀请主要进口口岸直属海关参加,并可根据业务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员辅助现场核查工作。评审工作实行组长责任制。评审组组长负责评审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经对申请人所提交书面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一致性进行书面评审后,评审组应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书面评审记录》(见附件2),并做出书面评审结论。
第十三条 对书面评审合格的申请人,评审组应当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程序》(见附件3)和《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现场核查记录表》(见附件4)中的核查要求进行现场核查。核查过程中应注重收集相关证据,认真做好核查记录,并对评为“不符合”的核查项目填写不符合项报告。
第十四条 经评审组现场核查,可以对申请人做出以下3种核查结论:合格、有条件通过、不合格。
第十五条 被判为现场核查有条件通过的,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存在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申请人整改完毕,经评审组跟踪核查通过后,现场核查合格;否则,现场核查不合格。
第十六条 评审组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作出评审结论,向直属海关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直属海关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册登记的决定。
第十八条 对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登记,按照《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编号规则》(见附件5)编制证书号,颁发《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证书》(以下简称“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6)。
第十九条 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二十条 对书面评审不合格、现场核查不合格或者新发现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况的,不予注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根据情况可对评审组的工作质量进行监督和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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