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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能源车地补:专用车按国补30%执行

来源: 网
时间:2018-06-08 16: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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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能源车地补:专用车按国补30%执行6月5日,河南发布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新能源专用车、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

6月5日,河南发布了《关于调整河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新能源专用车、货车以及燃料电池车按照国家补助标准的30%给予推广应用补助。此外,新能源乘用车将不再给予购置补贴,但实施研发推广奖励,新研发车型进入推荐目录一年内实现上市推广,销量数量达到1000辆(含)以上,销售金额达到1亿元(含)以上,按销售金额的2%进行奖励,单个车型本年度内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单个企业本年度内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

以下为具体详情:

一、关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

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以及燃料电池汽车。上述车辆须满足财建〔2018〕18号文件对汽车产品的各项技术门槛要求。

(二)补助对象

省财政对消费者购买纳入本次补助范围、并在本省上牌的新能源汽车予以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各级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结算,省财政按程序将企业垫付的省级补助资金再拨付给生产企业。

(三)补助标准

省财政依据2018年国家补助标准按不同比例进行补助,具体比例见附件1。省级和市县补助金额不超过中央财政单车补贴额的50%。如市县出台补助政策超过中央单车补贴额的20%,则省财政仅补助中央单车补贴额50%扣除市县补助比例后剩余比例。

(四)资金拨付流程

省财政补助资金采取按季度推广情况据实核拨方式。具体流程为:

1.按季据实拨付。2018年6月20日前,汽车生产企业汇总截至2018年6月11日前省内新能源汽车推广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发票、产品技术参数和车辆注册登记信息),填报附件2和附件3,经注册地(或推广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后,上报至省工信委审核,省财政厅根据省工信委审核意见以及年度预算规模,向汽车生产企业注册地(或推广地)财政部门拨付省级补助资金。以后每次报送时间为季度结束后的10日内。补助资金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新能源汽车上牌时间先后顺序,先到先得,补完为止。

2.提交汇总报告。待国家年度清算完成后,汽车生产企业向注册地(或推广地)工信、财政、科技、发改部门提交上年度省内推广应用、车辆运营情况、获得省补助资金情况汇总报告,以及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证明资料,汇总填报附件2。经注册地(或推广地)四部门联合行文上报至省级工信、财政、科技、发改部门。如出现已获得省级补助资金的车辆未通过国家清算审核的,则省财政厅将收回未过审车辆的省级补助资金。

(五)资金申报材料

有关汽车生产企业提交补助资金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3.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2);

4.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请明细表(附件3)。

二、关于2018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

(一)奖补范围

省财政奖补范围是:2018年建设的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应技术标准、通过审核验收且运营良好,主要为新能源客车、专用车、货车和乘用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站和总装机功率600kw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公共用途的充电桩群。此外,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新能源汽车专用停车位和基础设施信息平台建设。

(二)奖补方式及标准

以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先建后补、以奖代补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充电基础设施,建成验收后省财政按充电站内安装的主要充电设备(交流、直流充电设备,充电箱式变压器,充电柜)购置金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

(三)资金拨付流程

有关省辖市或县(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牵头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当年建成并正常运营的新能源汽车充电站项目审核验收后,出具审核验收报告,并及时督促项目方委托第三方进行财务决算,对主要充电设备投资金额进行审核。市县四部门于次年2月底前梳理汇总上年度新建充电站情况,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填报《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联合行文上报至省级发改(能源)、财政、工信、科技部门。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审核后,提出奖补资金拨付意见,省财政厅据此向申报市县拨付奖补资金。

奖补资金由市县政府统筹用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不得用于新能源汽车购置和运营补贴等。

(四)申报材料

有关市县相关部门在提交奖补资金申请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河南省xx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

2.XX市(县、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审核验收报告和财务决算报告;

3.充电站主要充电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三、关于2018年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奖励政策

为鼓励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性能、促进升级换代、加快推广应用,省财政对生产企业新研发车型进入国家推荐目录一年内,且在省内实现一定销售数量和销售金额的,经考核后按销售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奖励。对企业单个车型和企业整体奖励金额均实行封顶(见附件1)。

资金拨付流程:新能源乘用车生产企业根据新研发产品自进入推进目录之日起一年内推广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向注册地新能源汽车推广牵头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填报《河南省    年新能源乘用车研发推广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5),注册地牵头部门对新产品进入推荐目录时间、销售数量、销售金额、车辆上牌等有关信息审核确认后,提交至省工信、财政、科技、发改部门。省工信委予以审核确认后,省财政厅按照相应标准拨付奖励资金。

四、加快推广实施进度

(一)各级相关部门要紧紧依托同级政府总体规划,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我省在相关汽车领域的比较优势,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完善和落实扶持政策,加快推广实施进度,抓紧落实招标、协议签订、车辆到位、挂牌投运等工作。

(二)各级相关部门要将中央、省级财政奖补资金与地方投入统筹使用,创新投入方式,综合采取购车补贴、运营补贴、建设投资补助、贷款贴息、土地直供、政府购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建设运营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形成政策推动、需求拉动、市场驱动合力,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健康发展。

五、监督管理

(一)申请奖补资金的有关单位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倒卖车辆等行为,将扣回资金,取消以后年度财政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各级相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推广主体责任,严格审核车辆推广、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确保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及时拨付,对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通知从2018年2月12日起实施。为做好政策衔接,设置2018年2月12日-6月1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期间上牌的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省级补贴标准按照《关于河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的》(豫财建〔2016〕109号)文件确定的比例以及财建〔2018〕18号确定的过渡期中央补助标准执行。省级四部门将根据国家政策及产业发展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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