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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政策全文 |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河南将有更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河南将有更严厉的措施。详情如下: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公开性、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推进立法科学化民主化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现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提出意见。请将意见和建议于2018年6月5日前反馈至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电子邮件地址:jjfgc212@126.com
邮寄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经济法规处。
邮编:450018
传真:0371-69699063
河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8年5月4日
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保护水生态,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坑塘等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第三条 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实行]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广泛支持]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水环境保护体制,促进经济社会与]水环境[协调发展]治理体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城乡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布局,加强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等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加大生态修复治理,逐步减少水污染物的排放量,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及其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辖区的实际,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条 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上级]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将]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对各省辖市水[环境保护责任]环境质量目标、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下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省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水环境保护投入,加强农村水环境监测和监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辖区内饮用水安全、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林业、卫生健康、文化与旅游、能源、畜牧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加强水污染防治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水污染防治,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水污染防治项目的支持,推行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提高治理专业化水平和治理效果。
第[七]八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环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鼓励支持水污染公益诉讼。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机构应当对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社会组织的调查取证提供便利。
鼓励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服务。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水环境保护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大水污染防治宣传力度,开展舆论监督,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循环经济,推广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生产方式,支持水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并对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保险形式抵御水环境污染风险。]
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全面推行河长制,建成省、市、县、乡、村五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流(含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执法监督等工作。建立健全巡河(湖)、垃圾清理、脏乱差整治等长效机制。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污染防治的部门协调机制,实行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有关部门,按照生态功能区划、生态保护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分别编制《河南省水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和《河南省水功能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功能区划分方案是制定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基本依据。]
第十[八]一条 [跨县(市)的流域的水污染防治]防治水污染应当按流域或者按区域进行统一规划[,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和改革、水行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等主管部门编制,经征求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意见],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江河的流域规划和省政府批准的功能区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水体的环境功能要求;
(二)分阶段达到的水质目标及时限;
(三)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和重点污染源;
(四)水污染防治的具体实施措施;
(五)人口集聚区及工业集聚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
第十二条 未达到国家和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水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和区域水环境质量状况,制定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采取措施按期达标。
达到国家和本省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要求,制定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措施。
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和水污染防治年度实施方案及其实施效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和出境水水质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
[本省行政区域内上游省辖市、县(市)出境水质超过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下游省辖市、县(市)作出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可能产生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和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征地、施工、注册登记等审批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二]五条 [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目标、水环境容量、水环境质量状况等因素,合理分解落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对水质不符合水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地区,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增加其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削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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