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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4-11-06 09:3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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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06日关于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的最新消息:为适应环境管理需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17号)进行修订,形成《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2024年修订版)(

为适应环境管理需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对《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17号)进行修订,形成《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2024年修订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2024年修订版)

(征求意见稿)

为适应环境管理需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等有关规定,按照《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及技术方法》(HJ14-1996)等要求,结合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17号)进行修订。

一、区划范围

本区划范围为广州市行政区域,包括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等11个行政区,总面积7434.4平方千米。

二、区划方案

本次修订在《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17号)基础上,对全市环境空气功能区进行修订,具体划分如下:

(一)一类区

1.白云山风景名胜区

包括广东白云山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主体景区及外围保护地带,面积33.92平方千米。

2.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

包括南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及其以西至白云大道北区域,面积8.60平方千米。

3.帽峰山森林公园

包括帽峰山森林公园、莲花顶森林公园、京港澳高速公路、北二环高速公路及兴太三路边界内缩300米以内的区域,面积61.51平方千米。

4.海珠国家湿地公园

包括广东海珠国家湿地公园区域及湿地公园内小洲村、土华村区域,面积9.75平方千米。

5.莲花山风景名胜区

包括莲花山风景名胜区及其以西至利丰大道和砺江路区域,面积4.03平方千米。

6.番禺大夫山森林公园

番禺大夫山森林公园区域,面积5.81平方千米。

7.番禺滴水岩森林公园

番禺滴水岩森林公园区域,面积4.50平方千米。

8.增城白水山森林公园

增城白水山森林公园区域,面积42.35平方千米。

9.太子兰溪森林公园

太子兰溪森林公园内鸡枕顶沿山脊线至河屋村以东区域,面积47.76平方千米。

10.增城白水寨风景名胜区

包括增城白水寨风景名胜区主体景区、西南侧飞地和广州增城大东坑次生林地方级保护区,面积188.82平方千米。

11.从化北部风景区和生态林区

包括从化陈禾洞自然保护区、从化温泉自然保护区、从化唐鱼自然保护区、从化温泉风景名胜区、流溪河国家森林公园、石门国家森林公园、良口森林公园、桂峰山古人类遗址森林公园、五指山森林公园、联溪森林公园、南大森林公园、新温泉森林公园、通天蜡烛森林公园、北星森林公园、双溪森林公园以及良口、吕田、温泉三镇的生态林、水源涵养林区,面积968.35平方千米。

12.花都北部-从化茂墩湖风景区和生态林区

包括芙蓉嶂白沙田桃花水母及其生态自然保护区、九龙潭森林公园、称砣顶森林公园、从化茂墩湖森林公园、大岭顶生态林区、鸡枕山生态林区外围边界和广东王子山森林公园及其以南至珠三角环线高速内缩300米以内的区域,面积共208.54平方千米。

(二)二类区

广州市行政区除一类区之外的区域。

三、执行标准

环境空气功能区内的环境空气质量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一类区执行一级标准;二类区执行二级标准。

为保障一类区环境空气质量,在二类区内沿一类区边界向外300米的范围为缓冲带,缓冲带内的环境空气质量向一类区靠拢,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一级排放标准。

一类区禁止新建、扩建有大气污染物排放工业项目(国家和省规定不纳入环评管理的项目除外),现有项目改建的,应当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其他说明

(一)本区划中环境空气功能区的具体范围以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制定的“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图”为准。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中涉及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的,以本区划为准。

(二)本区划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由广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原《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穗府〔2013〕17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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