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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节能环保网
时间:2024-08-30 09: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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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关于《宿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发布的最新消息:宿迁市人民政府8月21日发布《宿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宿迁市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一是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二是加快退出重点

宿迁市人民政府8月21日发布《宿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宿迁市将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一是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二是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三是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和固定源提标改造;四是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五是强化VOCs全环节、全流程综合治理。

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一是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二是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升利用效率;三是持续降低重点领域能耗强度;四是深入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

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一是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二是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三是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四是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

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一是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二是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三是加强餐饮油烟防治;四是开展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五是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

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一是实施区域空气质量达标管理;二是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三是推进A、B级绩效企业培育。

宿迁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国发〔2023〕24号)、《江苏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24〕53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以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标目标

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15%及以上,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2天以内,力争全市PM2.5浓度总体达标;氮氧化物和VOCs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5%以上,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减排目标。

二、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绿色低碳升级

(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严格执行“两高”项目管理目录。严禁核准或备案钢铁(炼钢、炼铁)、焦化、电解铝、水泥熟料、平板玻璃(不含光伏压延玻璃)和炼化(纳入国家产业规划除外)等行业新增产能。(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数据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加快“两高”行业产能压减和淘汰。严格落实《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对照《宿迁市加快推动传统产业焕新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加快退出落后产能、淘汰落后工艺装备,2025年底前实施去产能项目50个以上,对未达到行业能效基准水平且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的项目,参照淘汰类管理。加快推进全市347台2蒸吨及以下生物质锅炉淘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传统产业升级和固定源提标改造。鼓励企业加快推进关键设备改造升级,巩固沭阳、泗阳板材企业集群和三县铸造企业集群整治成效,推动火电行业治污水平不断提高。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沭阳板材行业问题,2025年4月底前,对397家完成整改企业按照不低于15%比例开展“回头看”,并同步开展清单外企业的“举一反三”。按照《江苏省水泥和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方案》(苏环办〔2024〕6号),推进全市现有7条独立粉磨站的水泥生产线实施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按照《江苏省铸造行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中提出的排放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生产工况管理措施,加快推进沭阳、泗阳、泗洪约112家铸造企业整治。对标行业先进废气治理技术(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不高于10、30、80mg/m3),推进实施沭阳北控环境、泗阳光大环保、泗洪高能环境、宿城光大环保等4家垃圾发电企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6月底前完成。进一步开展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推进沭阳新动力、泗阳百通宏达等煤电机组全负荷脱硝改造。持续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排查,通过清洁能源替代、升级改造、整合退出等方式分类处置,2024年11月底前完成一轮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配合)

(四)推进园区、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化改造与综合整治。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加快培育发展绿色低碳产业,打造绿色产业集群,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各县区(功能区)要严格落实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针对现有产业集群制定专项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一批、入园一批、改造一批、做优一批”,2025年4月底前,完成一轮整治提升改造。(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2025年底前,完成全市70家列入省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重点企业审核。加快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持续推进现有6家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开展2024年、2025年两个周期的履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五)强化VOCs全环节、全流程综合治理。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宿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实施源头替代工程,加大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电子行业替代力度。进一步强化沭阳、泗阳、宿城等地已投产运行低(无)醛胶生产“绿岛”的“产销管”,畅通销售渠道,保障企业用胶需求,提升用胶产品质量。化工园区每年完成一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实施效果抽测评估。完善分环节、分物种管控清单,实施高排放关键活性物种“指纹化”监测监控和靶向治理,加强效果动态评估。加快推进全市334个低泄漏呼吸阀更换复检。到2025年,化工园区VOCs浓度比2021年下降20%。(市生态环境局牵头)落实《江苏省汽车维修行业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对全市一、二类以下的916家涉VOCs的汽修企业开展全面排查,以强化现场监管为抓手,加快推进全水性涂料替代、无组织排放控制、污处设施整治,并对其他223家一、二类汽修企业开展不低于25%抽查。(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能源结构,加快能源清洁低碳高效发展

(六)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推进新能源项目建设,推进全市太阳能、风力发电等清洁能源装机容量不断提高。集中攻坚国能宿迁公司保障化工园区热源供应、泗阳荣浩热电保障经开区热源供应以及沭阳县桑墟、贤官等重点乡镇(园区)供热管网升级改造等项目建设,提高供热能力。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20%,可再生能源占全市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15%,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5%。(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国资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提升利用效率。在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继续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确保“两高”行业能耗煤耗总量只减不增,严格落实《江苏省非电行业耗煤项目煤炭替代管理暂行办法》(苏政办发〔2016〕108号),重点削减非电力用煤。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替代方案不完善的不予审批;不得将使用石油焦、焦炭、兰炭等高污染燃料作为煤炭减量替代措施。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支持现有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八)持续降低重点领域能耗强度。对未达到能耗下降目标进度要求的地区,在节能审查等环节对该地区“两高”项目缓批限批。拟建、在建项目能效水平须全面达到标杆水平。到2025年,全市规模以上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17%以上。(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深入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淘汰热力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散煤。对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电厂供热半径30公里范围内的燃煤锅炉和落后燃煤小热电机组(含自备电厂)进行关停或整合。巩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经营性炉灶、储粮烘干设备、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淘汰工作成效。(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优化交通结构,大力发展绿色运输体系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加快宿连航道等干线航道和运河宿迁港铁路专用线,以及洋河火车站站前路至S347连接线等水陆运输项目建设。2025年底前,完成宿迁主航道建设,全市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结构进一步优化,铁路、水路货运通行能力进一步提升,运河宿迁港等综合货运枢纽功能进一步完善,内河集装箱运输进一步提质增效,“公铁水”多式联运通道全面形成,内河集装箱运量比2020年翻一番。(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港口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新增或替换的环卫车辆中新能源汽车或清洁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80%;邮政、旅游等领域新增或替换的车辆全面采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公共领域新增或替换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不低于90%;推广市区重点工程项目优先使用新能源渣土车、非道路移动机械,带动域内工程车辆新能源替代,2025年底,实现占比30%以上替代,宿迁大道项目在100%使用电动打桩机的基础上,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电动化替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推动高速公路服务区、港站充电、加气、加氢等配套设施高质量发展。加快港口、城市转运等场景换电模式和“光储充”试点应用。到2025年,全市高速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100%。全市港口新能源、清洁能源消费占比达到75%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24年淘汰7400辆以上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2025年3月底前,实现“全部清零”。鼓励各地逐步推进国Ⅳ排放标准柴油货车(含场内车辆)淘汰。2024年7月1日起,中心城区实施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限行;2025年1月1日起,宿迁市域内全天禁止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进入道路行驶。在火电、钢铁、煤炭、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试行“零排放”货运车队。(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宿迁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试行生态环境部门检测取证、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机动车联合监管执法模式,建立常态化联合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强化对机动车检验机构的监管执法。开展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港口、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煤炭、钢铁、冶金等行业推广新能源铁路装备。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及铁路机车“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新增或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基本实现新能源化。港口、码头新增和更换的作业机械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占比达到95%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港口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保障成品油质量。加强油品仓储、销售、运输、使用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快推进中石油大运河北侧储油罐搬迁,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强化面源污染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四)强化扬尘精细化管控。严格落实“六个百分百”要求,积极实施“清洁城市行动”,确保建筑工地无大面积未覆盖裸土;督促中心城区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住宅小区扬尘管控工作。重点区域内鼓励采用高杆喷淋、吊塔喷淋,5000平方米及以上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监管。2024年,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5%以上。县城90%以上规模以上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公安局、市港口集团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以妥善解决秸秆出路为着力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合理安排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离田收储利用。2025年底前,全市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以上。(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禁止露天焚烧秸秆。收集分析收割进度、气象预报、大气质量监测等信息,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视频监控等手段,提高火点监测及网格化巡查精准度。(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农业农村局、市气象局等配合)

(十六)加强餐饮油烟防治。强化餐饮油烟污染源头控制,新增排放油烟的餐饮经营单位同步安装、使用油烟净化设施。2024年,完成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3个“餐饮绿岛”建设。常态开展联查联管、在线巡检,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城区范围所有大中型餐饮经营店(经营面积100m2以上)油烟在线监控安装率、联网率双“100%”。(市城管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配合)

(十七)开展恶臭异味专项治理。加强部门联动,及时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异味和恶臭扰民问题。完善化工园区“嗅辨+监测”异味溯源机制,2024年12月底前,完成“无异味园区”创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十八)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根据省统一部署,推广“氮肥机械深施”和“低蛋白日粮”技术。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支持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2025年底,全市化肥使用总量较2020年削减3%,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市农业农村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加强氮肥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2024年10月底前,完成一轮大气氨污染排查整治。(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六、加强机制建设,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十九)实施区域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各县区要以年度目标任务为引领,大气环境问题为导向,明确达标路线图及重点任务,并向社会公开路径及方式。深入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市县联动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结合融合清单编制情况,每年2次更新应急减排清单,确保覆盖所有涉气企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气象局等配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加大部门联合执法检查力度。全面落实应急预案移动源管控要求,建立重点用车单位清单,实现动态管理。(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推进A、B级绩效企业培育。以玻璃、板材、水泥、铸造、化工等行业为重点,鼓励、引导企业实施提级改造,培育创建一批绩效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绩效A级企业优先纳入生态环境监管执法正面清单。2024年,新增B级及以上企业6家以上,A级企业2家以上;到2025年,累计新增B级企业10家以上,A级企业5家以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

七、加强能力建设,严格执法监督

(二十二)持续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对化工园区等重点园区,每月开展1次非甲烷总烃监测和光化学监测,持续开展颗粒物组分监测。加强港口、铁路货场、物流园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路等大气环境监测。2025年底前,市级实现7—10天污染过程预报,县区级具备3—5天预报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按照《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融合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要求,2024年11月底前,完成第一次编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建设。2024年底前,实现覆盖率90%以上。加强移动源路网信息、交通流量、排放状况、保有量等信息互联互通。(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等配合)

(二十三)强化执法监管能力建设。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红外热成像仪、便携式氢火焰离子检测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无人机等执法装备和高科技信息化手段的应用,提高各级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装备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拓展非现场监管手段应用,探索超标识别、定位、取证和执法的数字化监管模式,强化执法效能评估。(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配合)在锅炉炉窑综合治理、煤炭质量、含VOCs产品质量、柴油车(机)、非道路移动机械、油品质量、扬尘管控等领域实施多部门联合执法,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商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健全法律法规标准体系,完善环境经济政策

(二十四)强化法规标准引领。认真执行《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宿迁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强化移动源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运用,重点行业逐步配套技术指南或工程规范及精细化治理方案。(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完善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机制。落实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环保信用评价、钢铁企业超低排放差别化电价等。全面清理“两高”项目优惠电价。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协同,综合考虑能耗、环保绩效水平,完善高耗能行业阶梯电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生态环境局等配合)完善以农业绿色发展为导向的经济激励政策,支持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和畜禽粪污收集处理利用。(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二十六)积极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完善“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对减污降碳协同项目予以财政支持。(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落实各方责任,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七)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各地党委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空气质量负总责,组织实施本方案。市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落实任务分工,出台政策时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需求。(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的县区给予激励;对未完成目标的县区,从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等方面实施惩戒。组织对重点地区开展监督帮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推进信息公开。加强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已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按要求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实施全民行动。积极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倡导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政府带头开展绿色采购,使用新能源车辆,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完善有奖举报机制。强化公民环境意识,推动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各有关部门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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