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一个月内6家上市公司被罚4000万元 环境违法导致市值一路下跌
一个月内6家上市公司被罚4000万元 环境违法导致市值一路下跌“企业环境违法,股市反应真的太强烈了,以前顶多下跌1~2个百分点,最近动不动就跌停。”一位资深股票投资者感慨道。最新一
“企业环境违法,股市反应真的太强烈了,以前顶多下跌1~2个百分点,最近动不动就跌停。”一位资深股票投资者感慨道。
最新一期《中国环境管理》的一份研究报告给出结论:在环保处罚公示当日,调查的49家“两高”(高污染、高能耗)上市公司股价大幅下跌,带来显著为负的异常收益率,最多的下跌了7.72%,并且这种影响可以持续到次日。
上市公司违法屡禁不止
近一个月来,多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因环保问题领到罚单。
4月17日,山西三维集团违规倾倒、排放工业废渣、废水,严重破坏周边生态环境,被媒体曝光。生态环境部已第一时间将三维集团环境违法信息通报证监会,并依据上市公司环境违法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其进行联合查处。
4月20日,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因违反环保规定被生态环境部通报。通报显示,辉丰股份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违规转移和贮存危险废物、长期偷排高浓度有毒有害废水以及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
记者初步统计,近一个月来,凯马B、广济药业、和胜股份、龙蟒佰利、辉丰股份、南京熊猫等6家上市公司和挂牌公司发布了涉及环保的处罚整改公告,罚款金额累计近4000万元。
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王依和北京师范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龚新宇研究发现,2006年~2015 年这10年间,受到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从 29 家上升至198 家,受到环保处罚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递增。
研究报告指出,如此众多的环保处罚,一方面可能是由于上市公司环境违规行为增多,但与国家的政策结合考虑,环保处罚事件的增加更多地反映出环境规制强度的加强和执法力度的加大。
股价从不为所动到应声下跌
目前,环境问题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发展中的掣肘,部分上市公司或因此而陷入股价下跌的怪圈,或是重组融资受阻。2010年、2013年、2015年,归真堂就因活熊取胆问题3次申请上市,均告失败。
企业环保违规事件对市值形成一种负面冲击。有研究人员发现,与国外股票市场相比,我国现有关于环保违规的市场反应,经历了从市值不受影响到应声下跌的过程。
研究人员王遥和李哲媛以我国 2003年~2012 年 3 月上市公司 149 起环境事件为样本,检验了我国股票市场的绿色有效性,认为我国上市公司环境事故和未通过环保核查等负面信息的披露还没有成为股票价格下行的显著信号。
研究人员陈燕红和张超以我国上市公司 2000年~2015 年发生的90 起环境污染事件为样本,研究了污染事件披露后的股价响应, 认为负面的环保信息不能对企业股价造成十分显著且持久的影响,投资者对该类信息的反应相对不足。
在此基础上,王依、龚新宇手工搜集了2007年~2017年49家“两高”上市公司的67个环保处罚样本,涉及化工、钢铁、煤炭开采等6个行业,估算了每个环保处罚事件给企业带来的市值损失。
研究发现,在环保处罚公示当日,股价大幅下跌,带来显著为负的异常收益率,最多的下跌了 7.72%,并且这种影响可以持续到次日。从事件日后的第二天开始,这种负面影响不再显著,表现为平均异常收益率不再显著。但其造成的股价下跌是短时间内无法恢复的,因其累积平均异常收益率持续显著为负。在市值损失方面,67家上市公司平均损失了约 2.85亿元,最多的损失了约 48.5亿元,整个样本的总市值损失约为 191亿元。
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有待完善
之前上市公司股价不为所动的重要原因是,投资者及社会公众难以获知上市公司环境污染信息,投资导向监督和社会监督难以发挥威力。股价应声下跌的原因是,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制度正逐步建立和完善。
过去几年间,在各方的共同推动下,中国绿色金融已上升为国家战略。去年8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证监会修订并公布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准则,到2020年年底所有上市公司都将被要求进行环境信息披露。
但目前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不少有待完善之处。比如没有明确统一的环境信息披露格式;强制上市公司披露环境信息的情形还较少,多数还是以上市公司自愿披露为主;上市公司不如实披露相关信息等。
深交所经核查发现,山西三维2016年度报告和2017年度半年度报告均未披露在报告期内多次受到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的信息。
北京林业大学生态法研究中心主任杨朝霞建议,在法律上,应加快推进金融立法的生态化,重点是及时修改《证券法》,强制性要求上市公司披露有关环境信息。具体而言,可优先在冶炼、钢铁、化工、水泥、造纸、印染等重污染行业开展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制定绿色金融方面的专门性部门规章乃至行政法规。条件成熟时,还应修改《环境保护法》,切实规定绿色金融制度,从而形成健全完善的绿色金融立法体系,使绿色金融真正成为能落地生根的法律制度。
通过对违反强制性环境信息披露义务的金融惩处,让“环境违法风险”切实转换为“融资和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也要通过制度设计,使绿色企业的融资成本低于同等条件下的非绿企业,并加强对绿色企业上市融资的支持、服务和激励,让“环境守法行为”变为“融资和财务利好”。此外,还应不断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尽快建立环保部门与交易所的环境信息共享机制,等等。
来源:中国环境报 记者陈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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