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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发布

来源: 网
时间:2024-08-16 18:0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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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发布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

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22日。详情如下:

贵州省排污许可证核发质量审核要点

(征求意见稿)(2024年版)

为强化我省排污许可证质量控制工作,规范许可证质量审核,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以下简称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及我省相关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本审核要点。

一、许可证有效期(必查)

主要审核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存在到期未延续的情况。

二、基本条件

(一)发证前提条件(必查)

排污单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目录中已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

(二)批建相符性(必查)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的性质、生产地点、生产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与相关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文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一致性,包括排放口数量、污染因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贮存能力或处置方式等。

若排污单位就相较于环评变动的内容提供了补充说明材料,还应对该材料开展审核。补充说明材料为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环境影响分析说明的,对照《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等国家发布的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评估其符合非重大变动的条件是否充分。补充说明材料为建设项目验收后变动情况分析说明的,应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进行评估,排污许可证中不得许可重大变动或未批先建的内容。

三、登记事项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相关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产品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产排污节点、污染治理设施等信息记载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一)行业类别(选查)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及其修改单,结合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以及排污许可证中的生产工艺、主要产品等信息,审核填报的行业类别是否正确。当涉及多个行业时,还应审核是否存在遗漏。

(二)管理类别(必查)

对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部令第11号)审核排污单位许可证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是否识别正确,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降级管理。

(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投产日期、行业类别相关环评文件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以及生态环境部相关文件中确定的需要进行总量控制的区域等信息。

(四)主要产品及产能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规范填写生产设施(装置)、公共设施等信息。其中,“年生产时间”应采用环评文件等明确的年生产小时数据。

(五)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原辅材料是否完整填写有毒有害成分及占比、纯度(特别是有机溶剂)等信息;燃料为煤炭时,是否完整填写硫分、灰分、热值等信息。

(六)产排污节点信息(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依据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等正确和规范填写废水和废气产污设施、排放形式、排放去向、治理措施等信息。

(七)污染治理设施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污染治理设施是否采用许可证技术规范或各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等明确的可行技术。未采用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提交证明具备同等污染防治能力的相关材料,如满足达标排放要求的监测报告、设计技术文件或设备手册等。

(八)固体废物登记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要求填报工业固废信息。结合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重点关注产生的工业固废种类、产生环节、去向等信息填报是否完整、规范,自行贮存设施信息表是否遗漏工业固废种类。

(九)工业噪声基本情况(必查)

对于《关于开展工业噪声排污许可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23〕14号)发布后完成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填报工业噪声基本情况。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和相关环评文件等资料,审核填报的产噪单元名称及编号、主要产噪设施及数量、主要噪声污染防治设施及数量、厂界外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生产时段等信息是否完整、规范。

(十)图件(选查)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及提供的补充说明材料,审核图件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许可事项

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等要求,结合环评文件和申请材料,审核排放口、污染因子、许可排放限值和许可排放量的合规性和准确性。

(一)大气排放口(必查)

对于有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排气筒高度、数量是否和环评文件一致;排放口类型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正确识别。

对于无组织排放,主要审核无组织排放源(含厂区内和厂界)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等规定的许可范围,即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包括采样);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和调和损失;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逸散;冷却塔和循环水冷却系统释放、工艺无组织(延迟焦化)六个环节。

(二)污染因子(必查)

主要审核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源是否准确识别了污染因子。对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环评文件中明确的污染因子,原则上应全面识别。排污单位作出承诺并提供充分材料证明不排放的污染因子,应重点关注其提供材料的充分合理性,以及是否在排污许可证中备注以下内容,“若后续监管中发现企业有上述污染物排放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从严处理”。

(三)许可排放限值(必查)

对于废水和废气,主要对照《生态环境标准管理办法》(部令第17号)等文件,审核排放标准的选用和许可排放限值的取值是否规范。排放限值的选取原则为:一是有行业排放标准的,优先执行行业排放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污染因子,若排污单位确有排放且需要纳入管理的,经论证后属于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的,根据综合排放标准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二是有地方标准的,优先执行地方标准;若国家新颁布更严格的排放要求,在地标完成修订前,应执行更严格的排放要求。三是对于排放标准出台之后批复的建设项目,若其环评文件对污染物排放提出严于相关排放标准的要求,原则上应按环评要求执行。四是涉及多种类型废气(废水)混合排放的排放口,应同时执行各类废气(废水)相应的排放标准,各标准中存在重复的污染因子时,应从严确定其排放限值。五是我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范围和时间应根据《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确定。六是我省一类重金属污染物按照《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任务较重地区等区域执行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通告》(黔环土〔2023〕5号)以及《贵州省生态环境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贵州省“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执行特别排放限值。七是对于噪声,审核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放标准和许可排放限值是否正确。

(四)许可排放量(必查)

1.控制因子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许可证技术规范,结合排污单位环评文件等确定许可量控制因子。原则上,废气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重金属污染物(若有);废水许可量控制因子应包括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重点重金属污染物(若有)。

2.许可排放量

主要审核许可排放量的计算和取值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技术规范、环评文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等相关要求。

(五)固体废物许可信息(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固体废物(试行)》(HJ 1200-2021)的要求明确工业固废许可事项,工业固体废物自行贮存、利用、处置设施能力是否与环评文件一致。

五、管理要求

(一)排污单位主体责任

1.自行监测(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自行监测要求,包括监测范围、监测设施(手工或自动)、监测频次、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要求等。手工监测频次原则上不应低于许可证技术规范和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要求,国家或我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对于应当安装自动监测设施而尚未安装的,“自动监测是否联网”应填“否”,并在“其他信息”中明确安装要求。厂界噪声还应关注监测指标的正确性。

2.台账记录(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HJ1259-202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制定指南(试行)》(部公告2021年第82号)等载明台账记录要求。重点关注监测记录信息、台账记录保存期限、固废和噪声(仅针对按照国家要求已增补固废和噪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

3.证后执行报告(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2018)《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等载明执行报告的上报频次、时间和主要内容。重点关注上报截止时间是否错漏,固废和噪声执行报告要求(仅针对按照国家要求已增补固废和噪声的排污许可证)是否遗漏。

4.信息公开(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法规规范要求,载明公开的方式和内容等信息。

(二)其他控制及管理要求

1.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按照许可证技术规范、污染物排放标准、环评文件等载明无组织排放管理要求。

2.固体废物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等法律法规、标准及环评文件等载明固体废物收集、贮存、处理处置、台账记录、信息公开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3.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贵州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在管理要求中载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即“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建立土壤污染隐患排查制度,保证持续有效防止有毒有害物质渗漏、流失、扬散;制定、实施自行监测方案,并将监测数据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噪声环境管理要求(必查)

对于2023年9月29日后首次申请、重新申请的排污许可证,审核是否已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工业噪声》(HJ 1301-2023)要求,在“其他信息”或者管理要求中载明《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T 50087-2013) 和 《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工程技术导则》(HJ 2034-2013)中关于工业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要求。

5.其他环境管理要求(选查)

主要审核是否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载明排放口规范化及标志牌设置、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维护,无组织排放控制、冬防及重污染天气管理、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应急预案、清洁生产等其他管理要求。

六、核发流程

(一)申请材料完整性(选查)

主要审核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排污许可证申请表;二是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承诺书;三是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重点管理);四是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说明材料(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五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来源说明和区域削减措施落实情况的说明材料(若有);六是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分析、排放量计算过程及依据、污染防治设施达标情况分析等补充说明材料(若涉及);七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审查工作规范性(选查)

主要审核办理类型、核发流程、归档材料等是否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排污许可管理办法》等要求。其中,归档文件应包括:排污单位申请表、相关部门会审意见、签发材料、技术评估材料(若有)等。对于变更或重新申请,核发时应对申请材料中相较原许可证载明内容和附件材料的调整、删除等变化情况开展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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