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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来源: 网
时间:2024-08-16 18: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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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发布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8月12日发布《巴彦淖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特点有三个突出。一是突出重点区域。在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8月12日发布《巴彦淖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特点有三个突出。一是突出重点区域。在重点区域划定时,新增了临河区、乌拉特前旗,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控力度。二是突出系统治理。《实施方案》坚持产业、能源、交通三大结构优化调整,继续推进减煤、控车、治污、抑尘等措施,通过加强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和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突出氮氧化物、VOCs等多污染物协同减排;同时提出有效提升监管能力,健全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利用法治、市场、科技、政策等手段多维度、多层次共同推动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三是突出联防联控。《实施方案》强调严格落实中心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临河区、杭锦后旗、五原县大气联防联控力度,推动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共同改善区域环境空气质量。

巴彦淖尔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内蒙古自治区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实施方案》精神,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持续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重点区域。临河区、乌拉特前旗。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我市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4%及以上;PM2.5浓度控制在29.0微克/立方米及以下;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0.6%及以下。2024—2025年,重点工程减排氮氧化物280.08吨、挥发性有机物(VOCs)375吨。

二、促进产业绿色转型升级

(三)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规划环评、项目环评、节能审查、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电力和热力生产供应行业除外),被置换产能及配套设施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严控新增钢铁产能,推行钢铁、焦化、烧结一体化布局,推动焦化产业链向下游高附加值精细化工产品延伸。依法依规退出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落后产能。水泥行业企业(前旗中联水泥)落实常态化错峰生产。(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以下均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四)推进传统产业集群绿色发展。结合我市产业集群特点,按照“一群一策、分类施治”的原则制定整治提升方案,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2027年底前基本完成整治。中小型传统制造企业集中的旗县区要制定涉气产业集群发展规划,明确产业集群定位、规模、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等要求。严格项目审批,严防污染下乡。根据产业集群特点,因地制宜建设集中的热、汽供应中心;涂料类企业集中的产业集群,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普遍使用有机溶剂的产业集群,推进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使用量大的产业集群,统筹建设集中再生中心统一处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防“散乱污”企业反弹。(市发改委、工信局、生态环境局、能源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等低(无)VOCs含量产品的比重,对现有使用企业制定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重点区域、国有企业应加大使用比例。加强餐饮、汽修、室内装修和印刷等涉VOCs行业排放监管,督促实施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如更换水性油墨、干洗剂等)。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基本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公安局、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动能源清洁高效发展

(六)加快调整能源结构。加快推进风电、集中式光伏等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稳步提升。加快传统煤化工升级改造。实施自备燃煤机组清洁能源替代,严禁在政策允许的领域以外新(扩)建自备燃煤机组。到2025年,可再生能源装机规模达到1900万千瓦,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电能在工业终端能源消费比重、煤炭消费占全市能源消费比重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市发改委、能源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燃煤锅炉淘汰整治力度。各旗县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旗县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保证电力、热力供应前提下,加快推进30万千瓦及以上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15公里范围内燃煤供热锅炉关停整合。(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因地制宜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稳步推进在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市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持续推进清洁取暖改造。按照实施方案,扎实推进热源超低排放改造、集中供热管网延伸、煤改电及电网配套和既有建筑能效提升工程,全面完成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项目,落实好煤改电电价优惠政策,逐步提高热源清洁化率,确保群众温暖过冬。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达到标准要求。(市住建局、能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推进交通绿色低碳转型

(十)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运输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运输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管道或新能源车。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煤矿、钢铁、火电、有色、焦化、煤化工等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百分比、运距500公里以上跨省(区、市)外运的煤炭和焦炭采用铁路运输比例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市交通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加快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按照“公共领域先行、重点区域先行、重点企业先行、重点工程先行”的原则,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重卡+散改集”运输模式。临河区建成区新增和更新的公交、环卫、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优先采用新能源、清洁能源汽车。充分利用机动车排放检验系统、机动车遥感黑烟监测执法监管平台系统,全方位开展机动车排放监控工作。每月开展柴油货车路检路查及尾检机构监督抽查工作不少于3次。要严格执行I/M制度,市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公安部门定期推送的抓拍结果,联合交通部门实行黑烟车辆强制检测,经定点M站完成车辆维护和I站检验达标排放后方可上路行驶,切实做到闭环管理。到2025年,新能源和国六排放标准货车保有量占比达到自治区考核目标;新能源及清洁能源公交车比例达到90%;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达到100%;柴油货车排放检测合格率达到保有量的80%。(市工信局、交通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控制区管控,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专项整治行动。各级监管部门要督促企业、道路、工地、水利工程、种养殖业等作业场所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备案,2025年,完成城区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三级联网。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年度抽检抽测比例不低于全市保有量的80%,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后方可投入使用,排气管口冒黑烟现象基本消除,基本淘汰第一阶段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处罚使用超标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等违法行为。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鼓励新增及更新的3吨以下叉车实现新能源化。(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工信局、住建局、交通局、公安局、农牧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加强成品油质量全过程管控。加强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制定油品、尿素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依法查处问题产品有关问题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严厉追究相关主体责任。(市能源局、公安局、交通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乌拉特海关等按分工负责)

五、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

(十四)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落实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扬尘防控责任,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临河区占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施工周期大于6个月的工程,开复工前必须全部安装扬尘污染在线监控系统,并接入住建、生态环境部门监管平台,同步做好定期维护,确保在线设备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实现扬尘污染实时管控。鼓励其他旗县建筑工地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当地监管平台。对城市公共区域、长期未开发建设裸地、废旧厂区、物流园区、大型停车场等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绿化、硬化、清扫等防尘措施。运输煤炭、渣土、石料、水泥、粉煤灰、垃圾等物料的车辆落实全封闭、全苫盖等措施。加大城市主次干道、城乡结合部等重点路段机械化清扫力度。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临河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90%左右,剩余6旗县达70%左右。(市住建局、公安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开展矿山开采综合整治,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加大矿山生态修复力度,科学处置利用矸石,强化开采穿孔、爆破、采装、破碎、运输、排土等各作业环节扬尘治理,减少粉尘排放。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加强煤矿、煤矸石自燃监管,实现火点动态清零。(市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水利局、应急管理局、能源局、林草局、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坚持“疏堵结合、以用促禁”,统筹推进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工作,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1%以上。各旗县区要结合实际精准划分秸秆禁烧范围,并向社会公示。落实“三级”网格化监管体系,加大禁限烧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焚烧行为。(市农牧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强化多污染物协同减排

(十七)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持续开展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摸排工作。排查整治涉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排放等无组织排放源。重点排查有机废气排放旁路,除保障安全生产必须保留的应急类旁路外,督促企业采取彻底拆除、切断、物理隔离等方式对旁路予以取缔。实施低效VOCs治理设施提升工程,大力推行先进生产工艺和高效治污设施。汽车罐车推广使用密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有机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有机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引导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等避开日间高温时段汽油装卸作业。加大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力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区域涉VOCs重点行业严格执行特别控制要求。督促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和管线组件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定期开展泄漏检查与修复工作(LDAR)。(市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2025年底完成两家钢铁企业(大中球团、包钢还原铁)、三家焦化企业(神华焦化、包钢庆华、黑猫煤化工)超低排放改造,2028年底完成一家水泥企业(中联水泥)超低排放改造。2024年9月底前完成紫金有色、大公热力、富源热力、昊升热力、景祥热力、特米尔热电65蒸吨/小时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排放限值参照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涉气行业低效失效治污设施排查整治,强化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强化工业企业扬尘管控,粉状物料堆场实施全封闭,重点企业须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生物质锅炉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生活垃圾等其他物料。2025年底前燃气锅炉稳定达到低氮排放要求。2026年1月1日起临河区、乌拉特前旗工业企业和铁合金行业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工信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开展餐饮油烟和恶臭异味专项治理。严格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管理,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开展恶臭异味扰民问题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推动德源肥业、联邦制药、华恒生物、利锦化工等企业实施异味深度治理,加强垃圾、污水集中式污染处理设施重点环节恶臭防治。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市生态环境局、住建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提升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推进种养有机结合,提高畜禽粪污利用效率。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推进粪污输送、存储及处理设施封闭,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推广测土配方施肥和肥料深施、水肥一体化、增施有机肥等高效施肥技术。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浓度控制在8毫克/立方米以下。(市生态环境局、农牧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

(二十一)强化区域联防联控。严格落实我市中心城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空气质量未达标的旗县区要编制实施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并向社会公开。相邻旗县区开展联合交叉执法。(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二)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加强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严格落实《巴彦淖尔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版)》,按照自治区要求更新减排清单,开展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市生态环境局、气象局、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有效提升监管能力

(二十三)完善监测监控体系建设。完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体系,加快推进乡镇、工业园区、铁路货场、机场、公路等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建设。配合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加强沙源区及沙尘路径区气象、空气质量等监测网络一体化建设。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加强移动源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完善我市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交通局、林草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强化大气环境监管执法。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充分利用在线监测、电量监控、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提升非现场监管能力。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环境执法监测能力建设,强化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监督执法,坚持铁腕治污,严厉打击偷排偷放、超标排放、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运行治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重点领域监督执法,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提高科技支撑能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组建科技创新平台,开展大气污染防治等方面的研究。2025年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并动态更新。(市生态环境局、科技局、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健全法规标准和经济政策

(二十六)完善价格激励约束机制。持续实施清洁取暖财政电价、气价补贴。严格落实国家、自治区峰谷分时电价、差别化电价、所得税抵免等各项价格税费激励约束政策措施。减少城镇燃气输配气层级,合理制定并严格监管输配气价格,完善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市发改委、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财政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工业污染治理、铁路专用线建设、新能源铁路装备推广等,按照市场化方式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力度。(市财政局、住建局、生态环境局、交通局、能源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开展全民行动

(二十八)推进信息公开。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和三方机构。健全环保信息强制性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发改委、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实施全民行动。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手段,在世界环境日、全国低碳日、生态日等宣传活动中广泛宣传解读大气污染防治相关政策,大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的基本理念和知识,提升公民大气环境保护意识与健康素养,引导公众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的健康防护。推进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开放,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服务。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先进典型宣传,发挥榜样示范和引领带动作用。动员社会各方力量,群防群治,共治共享,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鼓励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方式,不断提升公民环境保护意识,不断完善公众参与和监督举报渠道,广泛参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部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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