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湖北省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工作规程
湖北省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工作规程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北省经信委印发了有关《湖北省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工作规程》的通知,通知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日前湖北省经信委印发了有关《湖北省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工作规程》的通知,通知和政策原文如下: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委:
为严格控制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建立化解过剩产能长效机制,省经信委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精神,结合湖北省产业发展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工作规程》,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湖北省钢铁、水泥、玻璃、电解铝行业产能置换方案公告工作规程
第一条 依据《工信部关于印发钢铁水泥玻璃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17〕337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电解铝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施产能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原〔2018〕12号)精神,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全省钢铁(不包括中央在鄂企业)、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企业在开展下列工作前,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公告。
(一)新(改、扩)建项目备案(不包括熔窑能力≤150吨/天的新建工业用平板玻璃项目);
(二)产能指标转移。
第三条 可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须符合下列条件,且不得重复使用:
(一)钢铁行业。在2016年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备案化解过剩产能实施方案的冶炼设备清单内;2016年及以后建成的合法合规冶炼设备。
其中,列入钢铁去产能任务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地条钢”产能、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铸造等非钢铁行业冶炼设备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二)水泥熟料、平板玻璃行业。2018年1月1日以后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告关停退出的产能。
其中,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已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无生产许可的水泥熟料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三)电解铝行业。在2017年10月底省人民政府上报国务院的清理整顿电解铝违法违规项目专项行动工作总结报告的清单内;2017年10月及以后建成的合规产能;2011年及以后关停并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或省级人民政府完成任务公告(以下称“淘汰公告”)的产能指标,可用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对钢铁、电解铝、船舶行业违规项目清理意见的通知》(发改产业〔2015〕1494号)处理意见的建设项目置换产能。
其中,2011年至2017年关停并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指标,须在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产能置换方案公告,逾期将不得用于置换;已超过国家明令淘汰期限的落后产能、2013年以前关停但未列入淘汰公告的产能,不得用于产能置换。
第四条 置换比例规定及产能确定。
(一)钢铁项目实施减量置换。其中企业内部退出转炉建设电炉的项目可实施等量置换,且退出转炉时须一并退出配套的烧结、焦炉、高炉等设备。置换过程中的退出和建设产能数量,依照产能换算表(附表1、2)进行换算。产能换算表用于计算置换比例,不能作为核定现有产能的依据;
(二)水泥熟料项目实施减量置换,每建设1吨产能须关停退出1.25吨产能。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若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表3推算确定;
(三)平板玻璃项目实施等量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指标,依据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确定。若实际产能小于备案或核准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项目实际产能按照附表4推算确定;
(四)电解铝项目实施等量置换。用于置换的产能数量,依据备案或者核准文件上的设计产能值确定;列入淘汰公告的以公告产能数量为准。
第五条 企业进行新(改、扩)建项目时,须编制并报送产能置换方案公告申请。申请报告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企业简要情况并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需要许可的)影印件;
(二)拟建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名称、拟建地点、拟建主体设备(生产线)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拟开工时间、拟投产时间等;
(三)置换项目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合规性证明文件影印件、主体设备(生产线)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拟启动拆除时间、拟拆除到位时间等;
(四)通过市场交易从省外获得产能置换指标的,须附产能指标出让方所在地省(区、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布的《***企业产能出让公告》影印件;
(五)承诺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按照法定责任义务对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书;企业法人对企业无资产债务纠纷、职工安置到位、产能退出指标真实准确、产能退出指标无重复使用情况发生等的承诺书。
第六条 企业转移产能指标时,须编制并报送产能指标转移方案公告申请。申请报告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企业简要情况并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需要许可的)影印件;
(二)产能转移项目合规性证明文件影印件、主体设备(生产线)型号及数量、换算产能、拟启动拆除时间、拟拆除到位时间等;
(三)拟受让产能指标的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点,建设项目名称、产能规模);出让企业与受让企业的意向协议书影印件;
(四)承诺材料。同第五条第(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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