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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发布

来源: 网
时间:2024-06-24 08: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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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发布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以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政府印发《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以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4年修订)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落实《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3-2025年)》《娄底市大气污染防治“守护蓝天”攻坚行动计划(2024-2025年)》《冷水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成立冷水江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的通知》要求,统筹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提高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湖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湖南省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暂行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湖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湖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娄底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娄底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冷水江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23修订)》《冷水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成立冷水江市蓝天保卫战指挥部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冷水江市行政区域内出现的除沙尘天气外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工作。国家出台相应标准严于本文件的,执行国家标准。

1.4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冷水江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市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和区域应急联动工作。

其下级预案包括市直相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应急减排清单以及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本预案与“减排清单”和“实施方案”共同组成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监控体系,加强分析研判,实行定期会商,科学预警。积极实施差异化管控措施,动态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

(3)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完善全市统一的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市直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各乡镇(街道)及直属机构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加强各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协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相关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参与意识,共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应急组织机构

冷水江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生环委)下设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办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科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市气象局、市卫健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文旅广体局、市教育局、市住保中心、经济开发区、娄底锑都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冷水江市供电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冷水江市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娄底市冷水江市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冷水江分公司、各乡镇(街道)等单位。根据应对工作需要,必要时增加有关市直单位和部门为市指挥部成员。

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生环委办)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日常工作,负责贯彻执行市生环委和市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协调推进重污染天气防范及应对工作;组织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应急会商、应对研判;负责预警信息的发布与解除;指导各成员单位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修订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及信息上报;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应急组织机构的职责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办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市指挥部成员由有关单位分管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履行重污染天气应对有关责任。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开展相关的应对工作。

2.2.1市指挥部办公室

贯彻落实市指挥部有关重污染天气防治、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的决策部署;承担市指挥部的应急值守工作;根据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形势分析会议,提出预警建议和应急措施;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发布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新闻发布工作;根据市指挥部指示,组织市直相关部门对冷水江街道、布溪街道、沙塘湾街道、锡矿山街道及其他乡镇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督查和考核;承办冷水江街道、布溪街道、沙塘湾街道、锡矿山街道及其他乡镇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中需要市指挥部组织协调、支援的具体事项;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组织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宣传教育与培训;负责联系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组;负责建立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联络网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市指挥部应急工作组

(1)预警监测组

负责本市空气质量和气象监测、预测,会同专家组及时研判事态发展趋势;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信息,确定预警等级。(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

(2)污染控制组

工业源控制组负责监督检查工业企业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工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设施;根据应急响应级别提出限产、停产企业名单并监督实施。(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成员单位:市科工局)

移动源控制组负责组织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及上路行驶机动车辆监管;监督检查油库、加油站、油罐车污染防治设施,监督抽检油品质量。(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局)

施工源控制组负责组织督促建筑施工、公路施工、市政工程、房屋拆除、水利工程、城市绿化作业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制定停止或减少建筑拆除工程、土石方作业等室外施工作业的计划措施并监督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成员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生态环境分局)

市容环境控制组负责督促检查各环卫单位道路清扫保洁、洒水抑尘;实施物料渣土垃圾等运输车监管及禁行管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监管;组织对道路遗撒、露天焚烧(垃圾、树叶等)、露天烧烤、燃放烟花爆竹等执法检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建成区范围),成员单位:市公安局)

农业源控制组负责督促指导冷水江街道、布溪街道、沙塘湾街道、锡矿山街道以及各乡镇严禁农作物秸秆(树叶、杂草)露天焚烧,落实秸秆禁烧主体责任,实施网格化管理,实现对辖区内耕地范围内秸秆禁烧全方位、全覆盖、无死角监管,开展秸秆禁烧常态化巡查。(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3)健康防护组

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医疗救护等工作;组织和指导本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尤其是中小学及幼儿园实施健康防护工作。(责任单位:市卫健局,成员单位:市教育局)

(4)宣传报道组

负责组织社会信息发布和重污染天气新闻报道,组织协调媒体和记者;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开展建议性减排措施的宣传。(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市卫健局、市气象局)

(5)专家组

负责参与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提出意见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科学指导和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指挥部办公室)

2.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

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职责分工详见附则10.3。

3.应急准备

3.1 修订应急减排清单

生态环境分局按照重污染天气减排要求,定期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清单须包括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排放源的基本信息和相应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原则上所有涉气企业均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每年9月底前完成年度应急减排清单修订工作,持续推进重点行业绩效分级,修订后的应急减排清单报市生环委、娄底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3.2 夯实应急减排措施

《湖南省重污染天气防治若干规定》(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未完成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依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防治需要及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应根据上年度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情况,及时组织开展大气污染成因分析,并在大气污染成因分析的成果基础上,以市为单位核算减排基数,主要包括基础排放量和应急减排基数,通过实施协同减排,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重污染天气III级、II级、I级应急响应期间强制性减排措施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根据全市污染物排放构成适当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在制定减排措施时,应在满足减排比例要求的前提下,采取差异化减排措施。

3.3 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

生态环境分局应会同相关部门督促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和“公示牌”。实施方案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公示牌应安装在厂区入口等醒目位置。对生产工序简单,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施全厂停产、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与预报

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预报,整合环境空气和气象监测资源,完善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严格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及有关规定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做好数据收集处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以及趋势预测预报工作。

4.2 预警

4.2.1预警发布与解除

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监测数据、气象数据,做好24小时、48小时预报和未来3天或7天空气质量变化趋势预报,预测污染可能出现及持续时间、强度等,自行确定发布与解除预警的时间、程序、条件及方式。必要时可进行专家会商论证。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因沙尘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参照沙尘天气相关要求执行,不纳入应急预案范畴。

4.2.2预警分级

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分级指标,针对重度污染和严重污染,分为Ⅲ级预警、II级预警和I级预警,预警颜色对应为黄色、橙色和红色。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当预测未来24小时出现PM10均值浓度>150μg/m3、PM2.5均值浓度>75μg/m3或臭氧(O3)8小时滑动平均浓度>160μg/m3,且尚未达到黄色预警条件时,应加强公众健康防护信息提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应急减排清单采取临时管控措施。

当预测可能出现上述污染天气条件时,应当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当监测AQI>150,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或调整相应级别的预警。

4.3 预警会商

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气象局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工作。预测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生环委办提出预警建议。区域联动预警响应期间应增加会商频次,必要时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4.4 预警发布

当预测到未来环境空气质量可能达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条件时,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原则上应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或按照区域应急联动要求及时启动预警。

预警信息须明确预警级别、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由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气象局通过湖南省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责任人发送,同时通过门户网站、广播、电视、报纸、新媒体等新闻媒介发布,必要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向公众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Ⅲ级(黄色)预警、II级(橙色)预警由副指挥长发布;I级(红色)预警由指挥长发布。

4.5 信息报告

区域联动预警或市级预警发布后由市生环委办通过电子公文、传真、邮件等方式向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4.6 预警变更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气象局加强研判和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可以提升或降低预警级别的,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报告并提出预警变更的建议。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按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尽早升级管控措施。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降低预警级别。

预警变更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4.7 预警解除

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指数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气象局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批准后发布。

预警解除的主体及程序和预警发布相同。

5. 应急响应

5.1 应急响应程序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区域联动预警或市级预警发布后,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并采取相应措施。

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2 指挥与协调

接到重污染天气报警时,立即报告市指挥部,根据市指挥部指令通知启动应急程序。明确应急指挥、应急协调、应急行动、扩大应急等响应程序。

5.3 应急监测

按市指挥部要求,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组成的应急监测组根据职责开展监测。

5.4 响应措施

市指挥部根据监测信息确定首要污染物,针对不同类型首要污染物的特征,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主要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市指挥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要求进行Ⅲ级(黄色)响应、II级(橙色)响应,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前提下,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实施I级(红色)响应,并明确启动响应的时间、范围、通知方式、监督内容等。

5.4.1 Ⅲ级响应措施

(1)强制性减排措施

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实施对应预警级别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由相关成员单位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①工业源减排措施。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预警期间限制每座转炉(电炉)日出钢数,带动整体降低生产负荷,对烧结机、球团设备停限产降低生产负荷,石灰窑停产等方式对长流程钢铁行业进行减排管控。华新水泥(冷水江)有限公司实施常态化错峰生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停产;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耐火材料行业、冷水江金富源碱业有限公司、大唐华银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金竹山火力发电分公司、锡矿山闪星锑业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江天宝实业有限公司等)以及其他行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减排清单,精准实施黄色预警级别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对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按照“一厂一策”企业减排操作方案,明确具体的停限产生产装置、工艺环节和各类关键性指标,做到企业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工业企业减排措施应以停止排放污染物的生产线或主要产排污环节(设备)为主;对不可临时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生产线或生产工序,应当依法安装废气自动监控设施和分布式控制系统,并能够提供一年以上的数据记录,同时应根据季节特点指导企业预先调整生产计划,确保预警期间能够落实减排措施。避免对非涉气工序、生产设施采取停限产措施,确保应急管控措施精准到位,降低对企业正当生产经营的影响。

②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渣土运输等,矿山、砂石料厂、石材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主干道和易产生扬尘路段应增加机扫和洒水等保洁频次,其中建成区重点区域路段每日“4冲2洗”,其余区域路段每日“2冲2洗”。

③移动源减排措施。预警期间车辆管控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级别减排措施。除应急抢险、民生保障工程外,未安装密闭装置易产生遗撒的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移动源除明确停驶方案外,还应严格执行源头管控有关要求,包括加强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和加油加气站油气回收系统的使用情况排查、开展油品检测、抽查机动车销售企业环保达标情况,加强柴油货车路检路查以及集中使用、停放地入户检查的频次和力度等。加大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④其他减排措施。加大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管控力度,加大餐饮油烟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监管力度和频次,禁止露天烧烤,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告要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建议性减排措施

当发生轻度污染AQI值不满足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时,可参考建议性减排措施。

①倡导企事业单位节约用电,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减少电脑、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等办公设备待机能耗;充分利用自然光照明,推广使用节能照明灯具,尽可能减少照明数量和时间。

②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新能源汽车等出行,驻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③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使用。

④倡导未纳入应急管控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控制污染工序生产,主动减排,可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调整污染工序的生产时间,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健康防护措施

①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系统、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②提醒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建议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合适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③建议中小学、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户外集体活动可改为室内活动。

④医疗卫生机构应积极开展大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科普宣传,增设呼吸类等相关疾病门诊、急诊,延长工作时间,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

⑤组织专家解读预警信息和采取的应急措施效果,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和公众健康防护知识,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客观评价并积极参与到应对工作中。

5.4.2 I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市生环委办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区域、预警范围内的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2)生态环境分局会同市气象局增加重污染天气下环境空气质量的监测预警会商频次,必要时请专家组参加,做好监测预警工作。

(3)市生环委办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补充完善应对措施。

(4)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积极利用区外来电,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在满足区域供电平衡和热力供应的前提下,煤耗低的超低排放机组优先发电。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城市建成区采取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柴油货车、三轮汽车、拖拉机等限制通行的措施;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20辆)的单位应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③施工工地按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5)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②在科学研判且条件适宜的情况下,采用人工影响局部天气措施,改善大气环境。

(6)健康防护措施

①停止举办露天比赛等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②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延期举行体育考试和运动会等户外活动。

③加强医院呼吸及心血管门、急诊就诊情况监测,包括就诊人数、就诊疾病种类、抢救、住院、死亡等情况。

5.4.3 I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1)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应按照“一厂一策”实施方案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②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按照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经市指挥部同意,可采取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③施工工地按照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要求,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减排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①建议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②倡导过境的柴油货车绕行,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3)健康防护措施

①中小学、幼儿园临时停课。

②停止举办户外大型活动。

③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停止或减少室外作业,并加强防护。

④根据空气质量监测中主要污染物种类,针对性开展主要污染物健康危害的监测,包括人体内暴露水平以及生物效应指标等。

5.5 响应级别调整或终止

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警级别调整,及时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当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6 信息公开

按照事件级别,I级、II级、Ⅲ级重污染天气应急事件信息均由市指挥部统一发布。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同时市人民政府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6. 区域应急联动

加强与新化县、涟源市等周边县市区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市生环委办密切与新化县、涟源市等周边县市区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的准确度,积极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提升重污染天气管控水平;收到娄底市生环委或区域预报中心的区域联动预警提示信息后,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市内重点区域将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要求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结合本预案,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按要求升级或解除预警,并将重污染天气应对信息报市生环委办并逐级上报。

重大活动期间,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要求,采取相应应急响应措施。

7.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进行总结、评估。预警解除后1个工作日内,需将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调度表上报至娄底市指挥部办公室;预警解除后5个工作日内,需将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总结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娄底市指挥部办公室,总结评估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启动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污染物应急减排比例等,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监测达到预警启动条件而未启动预警的也应于5个工作日内报送书面报告。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监测预警、专家、医护等应急队伍建设,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门人员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要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适应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需要。

8.2 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为做好重污染天气防范和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8.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生态环境分局、市气象局要加强合作,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完善会商研判机制,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

8.4 通信与信息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要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主要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8.5 宣传保障

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要指导全市开展宣传教育工作,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加强对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及时准确地发布相关信息,积极宣传应急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普及相关科普知识,动员社会力量积极科学地应对重污染天气局面。

8.6 责任与奖惩

市生环委办负责对有关成员单位专项实施方案的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

市生环委办对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中反应迅速、措施妥当、贡献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扬。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导致影响我市重污染天气相关目标完成的部门及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应责任。

对于未按要求执行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追究法律责任。绩效分级为非最低等级的工业企业,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降级处理。

9. 预案管理

9.1 预案宣传

各级各部门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的宣传。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

9.2 预案培训与演练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市生环委办和各成员单位应围绕各自职责的落实和监管方式开展培训,确保应急时监督执法到位。相关企事业单位应围绕各自所需落实的应急措施开展技术培训,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定期组织重污染天气应对演练,及时总结评估,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9.3 预案管理

市生环委办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生态环境分局应于每年9月底前牵头完成应急减排清单的编制、修订、发布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工作,出台激励措施,鼓励企业通过设备更新、技术改造、治理升级等措施提高促进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对于需申领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根据绩效等级,应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纳入排污许可证重点时段管理,并加强执法监督。

冷水江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应急减排清单应当向社会公开,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市直相关部门应根据本预案有关要求,制定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根据本预案修订情况适时进行修订。

9.4 预案实施

本预案由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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