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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24-06-24 08: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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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规范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程度,

为进一步规范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在《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制定了《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方案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科学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最大限度减少大气污染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危害,保护各族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生态环境部等15个部门《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文件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乌苏市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响应工作。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把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建立重污染天气风险防控体系,加强监测预警,强化源头管控,尽可能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

(2)科学统筹,属地管理。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筹指挥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水平。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研判、应急响应、督查调度、跟踪评价等工作机制,加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技术准备、培训和演练,提高预警及响应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动态更新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理,严格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鼓励先进,鞭策后进,严禁“一刀切”,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提升。

(4)协同联动,社会参与。强化部门间沟通协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培训和演练,完善信息公开制度,提高社会参与度及公众自我防护意识。

(5)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各成员单位的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奖惩并举,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序有效运行。

2组织机构和职责

2.1 指挥部机构及职责

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筹指挥、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总 指 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

副总指挥:市委、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

指挥部成员单位:市纪委监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工信局、市卫健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国资委)、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教科局、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苏市供电公司、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指挥部成员单位,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1。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负责贯彻指挥部指令和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及相关信息发布,指导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响应,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气象局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负责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工作要求,组织修订细化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减排清单措施,落实本部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加强与周边师(市、区)衔接,形成有效联防联控举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2.3 相关单位职责及公众义务

(1)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应加强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自觉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被列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应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在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要求采取减排、限排、提高大气污染物处理效率等应急措施。

(2)市属媒体应及时开通预警信息发布绿色通道,按要求统一预警信息和防范公益短信内容、应急和解除时间点,快速发布预警信息,为公众提供健康防护和出行建议。

(3)公众在收到预警信息后,应自觉遵守机动车限行、禁燃禁烧等规定,减少生活大气污染物排放。易感人群应积极采取相应健康防护措施,避免户外活动。

3预报与预警

3.1预报

加强我市环境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设,逐步形成7天预报能力。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市气象局要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气象监测网络,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日常监测,加强信息资源共享,做好数据收集处理、气象条件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评价及趋势预测工作,不断提高预报的科学性及准确性

3.2会商

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气象和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进行会商、研判。依托自治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平台,及时开展科学研判、动态会商,不断提高预测预报科学性、缜密性,提升预警精准性、时效性。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研判报告制度,非采暖季每月会商,形成月报;采暖季每周会商,形成周报。重污染天气期间,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市气象局每日会商,实行日报告制度,动态开展气象条件及环境空气质量趋势预判。对未来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形成预警建议,指挥部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或参加会商。

3.3预警

3.3.1 预警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指标,AQI日均值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黄色、橙色和红色三级。

(1)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 持续48小时及以上。

(2)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

(3)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 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

3.3.2预警启动

(1)当自治区启动相应级别的区域预警时,乌苏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2)当地区启动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时,乌苏市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信息,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3)当预测到全市平均日AQI达到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时,应启动相应预警级别的应急响应。

3.3.3 预警发布

黄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

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请指挥部副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红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审核,经指挥部副总指挥同意,报请总指挥批准后发布。

当收到自治区启动区域黄色、橙色预警信息或地区启动乌苏市黄色、橙色预警信息,由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信息并向指挥部副总指挥报告。当收到自治区启动区域红色预警信息或地区启动乌苏市红色预警信息,由总指挥批准后,发布红色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原则上提前48小时及以上发布,按既定时间启动应急响应;或按照所在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响应。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通知各相关成员单位,并及时向媒体、公众发布信息。

3.3.4 信息公开

指挥部办公室、市委宣传部要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及手机短信,向社会公众发布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有关信息,包括首要污染物、污染的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危险程度、可能受影响的区域及需采取的措施建议等,方便公众及时了解预警情况,加强自身健康防护。预警信息应持续滚动播报。

3.3.5 级别调整和解除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应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取消预警。

应急响应后,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应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应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应急响应,并提前发布信息。

预警等级的调整按照预警发布程序执行。预警解除不再另行报批,由指挥部办公室直接发布解除指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应急响应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Ⅲ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Ⅰ级应急响应。

发布黄色预警,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发布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发布红色预警,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应立即启动本行业应急预案,开展相应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加强对本行业应急措施的组织管理,并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4.3 应急响应措施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倡议性减排措施和强制性减排措施。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采取差异化应对措施。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严格按照大气法第九十六条有关规定积极应对,应急减排措施应依法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指南制定。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同时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的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可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指挥部组织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将绩效分级、差异化管控政策宣传到相关企业,拒不参与绩效分级的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行业最严格措施实施应急减排。通过鼓励级别提升推动行业平稳转型升级,最终实现污染减排与行业高质量发展双赢。

4.3.1总体要求

(1)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下减排比例分别达到全社会总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

对未达到总体减排比例的企业(绩效分级A级企业和保障类企业除外),应当及时加大应急减排力度;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达到总体减排比例要求的企业,提供详细测算说明和清单后,视情况核减其减排比例。

(2)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市商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等部门,按照“一企一策”“一厂一策”的要求,指导督促分类制定本辖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涉气企业应全部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分类管理,每年动态更新应急减排清单。

(3)加强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污染与重污染天气发生的相关性分析,抓住关键和主要矛盾,精准施策。强化重点区域、重点企业、重点时段分类管控措施,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避免简单化,杜绝“一刀切”。

4.3.1.1工业资源管控

所有涉气企业依据其排污情况、治污水平、企业性质,划分为重点企业、小微涉气企业、保障类企业和其他企业四类,并基于企业绩效分级的差异性指标,精准实施差异化管控。

(1)重点企业:依据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南》)和《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及减排措施补充说明》,持续开展辖区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按照不同级别实施差异化管控。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企业严格按照差异性指标,执行重污染天气绩效分级管控措施。

(2)小微涉气企业:小微涉气企业是指非燃煤、非燃油、大气污染物中无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细颗粒物(PM2.5)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合计年排放总量在100千克以下的企业。重污染天气期间该类企业重点管控重型柴油车辆。

(3)保障类企业:对保障民生、保障城市正常运转或涉及国家战略性产业的工业企业和重大工程项目,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造成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

(4)其他企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有效的差异化管控措施,严防“一刀切”。

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是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的主体,相关部门要督促指导企业规范、科学、合理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排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含重型运输车辆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具体应急减排措施,实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3.1.2移动源管控

移动源管控应重点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按照相关规定在特定区域内禁行柴油车辆、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4.3.1.3扬尘源管控

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他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密作业频次。

4.3.2Ⅲ级响应措施

4.3.2.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户外运动。

(2)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3)中小学、幼儿园合理调整教学计划,尽量安排室内课程。

(4)应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5)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加强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4.3.2.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

(2)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

4.3.2.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所有涉气企业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采取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停产、降低装载量/装载频次、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等措施。钢铁行业的焦炉、转炉、电炉、烧结机、球团、石灰窑工段焦化行业的焦炉,石化行业的炼油系列常减压蒸馏生产负荷、化工行业乙烯装置生产负荷、储罐周转量和周转频次、装载量、装载频次,煤制氮肥行业的新型煤气化工艺、固定床常压间歇煤气化,电解铝行业的电解槽、火法碳渣处理线、脱硫系统大修、铝灰炒灰工段,氧化铝行业的熟料烧成和焙烧工段,其他冶金行业的熔炼炉、回转窑、多膛炉和冶炼系统等行业/工段按照“一厂一策”要求,实施限产停产、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小微涉气企业停用国Ⅳ及以下重型货车运输。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市商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业企业督查和执法检查,监督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黄色预警各项限产、停产、污染减排及大宗物料错峰运输等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减少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施工工地停止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作业。

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大道路巡查,依法查处散装物料运输不规范行为,并督促整改。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

扬尘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扬尘源应急减排清单黄色预警减排措施。施工工地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管控措施。砖厂、砂石场、白灰场及其他露天开采矿山停止露天作业。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加大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力度。

市住建局、市城市管理局、市自然资源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各类扬尘源执法检查。监督各施工工地、露天开采矿山等落实停止露天作业措施。市城市管理局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市区道路清扫保洁使用机械清扫作业方式,在常规作业基础上,对城市主干道每日增加1次清扫保洁作业;对大型运输车辆通行密集的路段实施全天候高密度保洁作业。

其他减排措施。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垃圾;加强餐饮油烟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监管,全面禁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垃圾等焚烧行为的查处力度。市公安局依法查处“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督导相关企业停止室外喷涂、粉刷、切割、焊接等作业。

4.3.3Ⅱ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3.1健康防护措施

(1)儿童、孕妇、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疾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如不可避免,应采取防护措施、缩短户外工作时间。

(2)中小学、幼儿园停止户外课程和活动。

(3)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的防护宣传和就医指导。

4.3.3.2 倡议性减排措施

(1)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减少燃油私家车出行。

(2)交通运输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合理增加城市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3)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4.3.3.3 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所有涉气企业执行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加大各行业/工段限产、停产力度。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矿山(含煤矿)、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企业,停止使用国Ⅳ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在保障民生的前提下,降低货物装载量/装载频次。绩效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要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完善监管监控体系;加强督查和执法检查,确保涉气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落实到位,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量。

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市商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业企业督查和执法检查,监督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橙色预警各项限产、停产、污染减排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与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运输、物流等企业落实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当地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橙色预警减排措施。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加强城市重点区域交通疏导,停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上路行驶(清洁能源汽车和生活垃圾清运车辆除外)。

市交通运输局增加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查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及其他重型载货汽车违规上路行为。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

4.3.4Ⅰ级响应措施

在落实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4.3.4.1健康防护措施

(1)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临时停止作业。

(2)教育部门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情况,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做到停课不停学。

(3)建议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4.3.4.2倡议性减排措施

(1)节约用电,停止开放景观灯光

(2)企事业单位可根据空气污染情况采取错峰上下班、调休和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方式。

4.3.4.3强制性减排措施

在保障全市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前提下,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应当督导落实以下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所有涉气企业执行当年重污染天气工业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

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市商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业企业督查和执法检查,监督涉气企业按照“一厂一策”要求,落实红色预警各项限产、停产、污染减排及非道路移动机械与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工信局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运输、物流等企业落实重型载货车辆管控措施。

移动源减排措施。执行重污染天气移动源应急减排清单红色预警减排措施。禁止使用国Ⅲ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结合实际情况划定柴油车辆禁行区域,实施更加严格的机动车管控措施。

市交通运输局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市民出行。市城市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严查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及其他重型载货汽车违规上路行为。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

4.3.5区域应急联动

当自治区区域预警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组织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加强区域联合预警会商,积极开展应急联动,加强区域联防联控,共同降低重污染天气影响。

指挥部办公室应督促指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的效果,及时督促补充完善应急响应措施。

4.4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5信息上报和总结评估

5.1 信息报送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要求,自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次日起,每日向指挥部办公室报送前1日应急响应情况。每次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解除后1日内,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地区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预警发布情况,预警持续时间,各部门响应情况,企业措施落实情况等。

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时监测、预警预报、应急响应等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情况。

5.2 总结评估和信息发布

应急响应终止后,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评估措施落实情况及效果,进一步分析造成重污染天气的原因与污染扩散情况,对造成的后续影响开展评估,总结工作经验和不足,提出对策建议。

同时依托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等多种渠道,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和应对情况,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各成员单位和涉气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根据总结评估结果,应急预案、实施方案需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在当年9月底前完成修订和报备工作。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顺利开展。启动应急响应后,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坚持24小时值班,保持通信畅通。指挥部办公室指导各成员单位、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严格落实预警和响应工作,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

6.2组织保障

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结合本地市实际,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体系,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

6.3 监测与预警能力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报系统平台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加快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积极推进与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大气自动监测、自治区气象局天气预报等系统的联网提升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监测分析和指挥协调能力。

6.4 经费保障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污染防治攻坚战资金投入力度,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6.5物资保障

应急响应期间设备、车辆等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储备的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装备,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6.6 制度保障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制度建设,按照职责分工制定相应的应急分预案,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减排、扬尘污染源减排、移动污染源减排、社会动员以及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分门别类提出切实有效、便于操作的应急减排措施,避免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在确保民生不受影响的情况下,做到应急减排最大化。

6.7 预报能力保障

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和规范,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预测预警能力建设,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数据库,完善环境空气质量模拟、预测预警模型等软硬件设施,配备一定比例的专职预报员。强化与周边城市预报平台信息共享,加强交流合作。

6.8 信息联络保障

市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值守制度,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并保持 24 小时通信畅通,确保应急信息和指令及时有效传达。

7监督问责

指挥部组织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的督查工作,市纪委监委按照干部管辖权限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对应急响应期间未落实减排措施、自动监测数据造假、生产记录造假等行为,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严厉查处; 对已评定绩效等级的工业企业、绿色标杆工地等,未达到相应指标要求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按规定降级处理。

8预案管理

8.1 预案编制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编制工作,严格按照本预案规定的原则和要求,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及各单位职责分工,修订本辖区(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分预案,确保分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翔实性、响应措施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8.2 预案宣传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通过公布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公开应急措施等方式,充分利用各类宣传资源,全方位、多途径加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宣传力度,普及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和预防常识,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主动回应社会关切问题,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良好氛围。拓展公众参与渠道,引导公众依法监督各项应急措施落实,鼓励对各类环境污染和隐患问题进行举报(举报电话:12369)。

8.3 预案演练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适时组织预案演练,不断完善实施流程及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体系。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情况,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评估。尤其要在企业停产、检修期,加大应急预案的培训演练工作,确保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8.4 预案备案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于本预案发布后7日内,向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单位依据本预案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和“一厂一策”公示牌,于每年9月前报辖区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其中重点涉气企业操作方案经相关专家评估后,连同专家意见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

8.5 预案修订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动态更新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切实提高应急分预案的可操作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或应急分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要及时进行修订。每年9月10日前将辖区内应急减排清单报指挥部办公室。

8.6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3年8月乌苏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同时废止。

附件:1.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2.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1

重污染天气应急职责分工

一、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责

(一)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

(二)指导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指挥、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检查评估等工作;

(三)监督各级各有关应急响应单位工作职责落实情况和任务完成情况;

(四)分析总结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制定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相关业务科室牵头负责。

(一)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决定,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二)协调和督促成员单位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相关工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

(三)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

(四)收集分析工作信息,及时上报重要信息;

(五)组织开展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分析、总结评估,指导风险评估控制、隐患排查整改工作;

(六)负责向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提出发布红色、橙色、黄色预警的建议,解除预警;

(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新闻发布工作;

(八)组织拟订(修订)与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指导成员单位制定(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分预案;

(九)组织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

(十)做好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宣传教育与培训;

(十一)协调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技术系统的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的组建与联络,并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会商、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等工作;

(十三)承担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三、重污染天气应急专家委员会职责

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响应及总结评估,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涉及的关键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提供指导和科学技术支撑。

四、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一)市委宣传部:会同乌苏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广播、电视、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二)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网上舆情调控管控工作。

(三)塔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负责重污染天气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大气环境质量监测预报,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制度,督促各部门加强工业企业环境监管和秸秆禁烧工作,对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严厉查处,减少污染物排放,预防重污染天气发生。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清单;按启动的应急响应等级,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加大督导巡查,汇总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四)市应急管理局:综合协调跨县(市)、跨部门重污染天气引发的事故灾害协调处置工作。会同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做好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企业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部门应对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处置工作。

(五)市气象局:与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共同开展环境气象条件会商,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指导相关部门(单位)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应急状态下的能源保障工作,确保预警期间严格实施“压非保民”,做好居民清洁能源供应保障工作,指导相关部门(单位)制定重污染天气公共交通系统的优惠价格,引导绿色出行。

(七)市商务和工业信息化局:配合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做好重污染天气重点排污企业限产减排工作和重点行业错峰生产工作。配合地区生态环境局乌苏市分局拟定在不同预警等级下需要降低生产负荷(限产)和停产的应急减排清单,对应急减排清单内企业(含实施错峰生产的企业)实施限产、停产措施。在应急预案启动实施期间,配合生态环境局加大督导巡查,汇总全市限产、停产对工业生产造成的影响情况。

(八)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公众健康防护及医疗保障工作方案;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医疗救治措施。与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联合开展评估重污染天气对人群健康影响。

(九)市公安局: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重型柴油货车限行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期间机动车管控措施,加强“高峰”时段的交通疏导,减少车辆怠速时间、车辆限行等工作。配合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局加大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力度;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抽检。落实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及户外大型活动应急预案,查处非法运输、禁限放区内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做好重污染天气期间社会治安等工作;及时汇总高速道路受影响情况及执法监督情况。

(十)市财政局:依事权负责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工作所需经费。

(十一)市国资委:负责协助推动国资监管企业污染减排工作,协调国资监管企业重污染天气预防、应对工作。

(十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加大监督检查频次,认真落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治理“六个百分百”措施和其他管理要求以及卫生有关标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督促整改并予以严肃处理;负责督促指导所属建筑工地、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建设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十三)市自然资源局:按照权限,科学合理划定城镇周边采石(砂)集中开采区或开采规划区块,并纳入当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执行情况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义务履行情况实施严格监督。会同有关部门督促矿山企业切实做好应急响应期间采石(砂)场的扬尘控制工作。

(十四)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交通运输行业重污染天气应急方案,督促指导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大宗物料和产品运输的单位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气)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负责会同发改委牵头制定公共交通应急行动方案,预警期间加强公共交通运力,引导绿色出行;督导所属施工工地、县乡公路、汽车维修企业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及时汇总预警期间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信息台账及道路客运运输受影响情况,评估重污染天气对道路交通造成的影响,提出管控措施,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十五)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开展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宣传引导;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严格落实非道路移动机械执行“国四”排放标准的有关措施;及时汇总上报工作情况。

(十六)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负责制定并落实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方案,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要求,做好重污染天气发生期间幼儿园、中小学健康防护工作,及时汇总上报学校重污染天气期间响应措施落实情况。

(十七)市城市管理局:加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作业;按照职责,加大对城区内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督检查频次,依法查处违规运行等违法行为;加大城区道路巡查,依法查处散装物料运输不规范行为,并督促整改;负责督促指导城市道路、渣土清运等落实应急响应措施,严查建筑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物料运输车辆及其他重型载货汽车违规上路行为;负责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进行监督检查;查处道路遗撒、道路树木落叶等生物质物料和垃圾、废弃物等露天焚烧行为;同时按规定要求将重污染天气期间落实应急响应情况和重污染天气对城市管理领域影响评估情况报告指挥部办公室。

(十八)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加强对各餐饮服务单位油烟排放进行监督检查。

(十九)中国移动乌苏市分公司、中国联通乌苏市分公司、中国电信乌苏分公司: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按应急处置领导小组要求向手机用户发布预警、处置和防范公益短信。保障全区信息通信网络应对重污染天气安全运行准备工作,包括机房、基站、各类设备的密封保护。

(二十)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乌苏市供电公司: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电力保障工作方案,在做好全市主电网发用电平衡工作的基础上优化重点区域电力运行调度,实行电力绿色调度,优先保障重点区域应急错峰生产发电负荷调整需求,对煤耗高、效率低、治污设施不完善或运行不正常的机组在政府职能部门指导下实施限产或停产,及时汇总机组限产、停产情况。

(二十一)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协助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落实各项应急响应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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