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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方案

来源: 网
时间:2024-06-12 10: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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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方案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鸡西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方案》,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细颗粒物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鸡西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方案》,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低、重点工程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效减排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相结合,突出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领域,紧盯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坚持依法、科学、精准治污,强化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逐步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治理能力。

鸡西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贯彻落实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23〕19号)要求,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推动人民群众关心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将空气质量持续改善作为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重要实践,落实国家、省、市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安排部署,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气、细颗粒物(PM2.5)浓度降低、重点工程氮氧化物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有效减排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引领相结合,突出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领域,紧盯重点时段和重点区域,坚持依法、科学、精准治污,强化污染物协同治理和区域联防联控,逐步提升大气环境管理、治理能力。通过建立产业、能源、运输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和源头防控、面源治理等绿色低碳生产和生活方式,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基本原则

1.保持定力,稳中求进。坚持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通过发展方式转型,进一步推动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调整和大气环境污染治理。

2.系统谋划,突出重点。以2035年美丽中国和“十四五”大气污染防治阶段性目标任务为中心,以细颗粒物(PM2.5)、臭氧(O3)等主要污染物协同控制为重点,改善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大气环境质量。

3.因地制宜,精准施策。聚焦环境空气质量、重点难点问题、污染形成原因、现实工作基础及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结合我市资源禀赋和环境特点,全面谋划工作目标、任务和措施,对标对表分级落实工作举措。

4.强化源头,协同应对。针对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同根同源特性,加大源头管控和治理力度,切实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强化部门间联络与协作,全面提升大气环境问题协同管控和联合处置能力。

(三)目标指标。到2025年,全市细颗粒物(PM2.5)浓度控制在28微克/立方米以内,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控制在2天以内;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重点工程减排量分别达到250吨、1487.43吨。实现全市空气质量保持达标并持续改善的工作目标。

二、持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四)坚决遏制“两高一低”项目盲目上马。严格环境准入要求。新建、改扩建“两高一低”项目应符合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定规划,满足总量控制、碳达峰目标、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关规划环评等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涉及产能置换的项目,被置换产能及其配套设施同步关停后,新建项目方能投产。(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如需新增钢铁行业,必须严格按照钢铁产能置换办法,实施钢铁、焦化、烧结布局一体化,采用电炉短流程炼钢,减少独立焦化、烧结、球团和热轧企业及工序,有序淘汰落后煤炭洗选产能。(由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退出淘汰类产能、工艺、装备,提高限制类产能、工艺、装备淘汰改造引导力度。(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煤管局、市应急管理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升级改造传统产业集群。严守环境准入关口,防止高污染企业向乡村转移。辖区内特定产业较多、具有分工合作关系的企业,要制定专项整治方案,按照“疏堵结合、分类施治”原则,实施依法淘汰关停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就地改造一批、做优做强一批等举措。县(市)区要根据辖区特定产业特点,在产业园区内建设集中的热、汽供应中心,逐步淘汰园区内分散供热、供气锅炉;涂料类企业集中的县(市)区,鼓励建设集中喷涂中心,安装高效VOCs治理设施,逐步取缔企业自有喷涂车间;有机溶剂使用量大的行业集中区域,推进建设集中回收处置中心;活性炭使用量大的行业集中区域,统筹建设集中再生中心统一处理。(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积极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电子等行业企业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要进一步提高水性、高固体分、无溶剂、粉末、涂料和胶粘剂等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使用比重。针对无特殊功能要求的室内地坪、室外建筑防护和交通标识喷涂,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涂料。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密山海关、虎林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发展。强化政策支撑,针对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生产和使用、VOCs污染治理、超低排放改造、环境和大气成分监测等领域,积极培育扶持一批具有市场竞争力的龙头企业。多措并举全面整治环保领域低价低质中标乱象,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推动绿色环保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持续优化改善能源结构

(九)推进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充分利用我市风能和俄气输入优势,加快推进非化石能源替代项目建设。可再生能源电力充足的县(市)区,优先选用电加热锅炉。工业余热富集的县(市)区优先选用余热锅炉。鼓励电站锅炉配套建设碳捕集和封存(CCUS)系统。到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力争超过15%。持续增加天然气生产供应,进一步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新增天然气优先保障居民生活和清洁取暖需求,在落实气源的前提下加大工业用煤替代力度。(由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合理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市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按要求支持自备燃煤机组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合理保障支撑电力稳定供应、电网安全运行、清洁能源大规模并网消纳的煤电项目及其用煤量。鼓励锅炉生产制造企业优化锅炉设计,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通过优化参数和燃料结构、采用新型热力循环等方式,从源头提高锅炉绿色低碳水平。到2025年,全市煤炭消费比重在2020年基础上下降4%左右。(由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持续开展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有序推进小型电站锅炉和服役时间超过15年的老旧低效工业锅炉淘汰工作。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原则上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和2蒸吨/小时及以下生物质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推广中长距离供热,加快替代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小型燃煤锅炉,充分释放热电联产、工业余热等供热能力。到2025年,全市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的供热燃煤锅炉;细颗粒物(PM2.5)未达标县(市)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由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实施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有序推进以电代煤,积极稳妥推进以气代煤。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支持企业实施工业炉窑节能改造、余热余压利用、集中供热替代等项目。(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持续推进清洁取暖。因地制宜成片推进北方地区清洁取暖,确保群众温暖过冬。积极争取清洁取暖等项目财政资金,通过实施煤电企业和65蒸吨以上燃煤供热锅炉超低排放改造以及多元互补区域性和可再生能源清洁供暖方式提高热源清洁化率,高质量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任务,其中“煤改气”要落实气源、以供定改。实施老旧建筑节能改造,加快既有农房节能改造,降低建筑能耗损失。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638号)要求,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限制新建分散化石燃料锅炉。新建容量在10蒸吨/小时及以下工业锅炉优先选用蓄热式电加热锅炉、冷凝式燃气锅炉。按要求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防止散煤复烧。对暂未实施清洁取暖的地区,持续强化商品煤质量监督与管理,确保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积极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县(市)区要持续推进散煤污染治理,加大民用、农用散煤替代力度。持续开展老旧小区改造、老旧管网改造、清洁能源替代等工程项目,加快实施源头减量、清洁替代、供应能力提升和基础设施保障等“四大工程”,统筹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地区散煤污染治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持续优化调整运输结构

(十五)持续优化调整货物运输结构。调整优化货物运输方式,采用铁路、水路、管道方式进行中长距离运输煤炭、矿石等大宗货物,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通过新能源车辆进行短距离运输,物流园区内使用无人驾驶运输车,利用先进的自动驾驶技术实现货物的无人化运输。通过整合公路、铁路、水路和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实现更高效、更经济的运输。到2025年,全市铁路货运量比2020年增长0.8个百分点。将城市铁路货运场站、具有铁路专用线的用煤大户作为煤炭集散地,采用清洁方式向周边运输。(由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鸡西铁路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铁路专用线和联运转运衔接设施建设,最大程度发挥既有线路效能。新建及迁建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工矿企业和储煤基地,原则上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强化用地、验收投运、运力调配、铁路运价等措施保障。(由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鸡西铁路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快提升机动车绿色低碳水平。继续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重点推进公共领域用车新能源化,新增或更新公交、巡游出租、网约车、客运班线、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大力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在火电、钢铁、煤炭、焦化、有色、水泥等行业和物流园区发展零排放货运车队。加快充电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不低于50%。(由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发改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强化新生产货车监督抽查,实现系族全覆盖。加强重型货车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强化对机动车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超范围检验、违规检验、出具虚假、不实报告及破坏篡改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强化非道路移动源综合治理。加快推进铁路货场、物流园区、机场,以及火电、钢铁、煤炭、焦化、建材、矿山等工矿企业内部作业车辆和机械新能源更新改造。对于3吨以下的叉车鼓励新增或更新实现新能源化。推动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船舶,提高岸电使用率。到2025年,全市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与老旧船舶“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不符合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鸡西铁路车务段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全面保障油品质量。加大油品进口、生产、仓储、销售、运输、使用等全环节监管力度,全面清理整顿无证无照的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船)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加大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油箱中柴油抽测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非标油问题线索进行追溯,严厉追究相关生产、销售、运输者主体责任。(由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密山海关、虎林海关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持续加强面源污染治理

(十九)深化扬尘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推行绿色施工,严格执行“六个百分之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力争达到20%;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80%左右,县城达到70%左右。对城市公共裸地进行排查建档并采取防尘措施。城市大型煤炭、矿石等干散货码头物料堆场基本完成抑尘设施建设和物料输送系统封闭改造。(由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整治。新建矿山原则上要同步建设铁路专用线或采用其他清洁运输方式。对限期整改仍不达标的矿山,根据安全生产、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等要求依法关闭。大力推进历史遗留矿山修复治理,2025年12月底前,累计完成本辖区剩余历史遗留矿山总数的40%;2028年12月底前,累计完成本辖区剩余历史遗留矿山总数的70%;2030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全部剩余矿山治理修复任务。严格落实矿山“边开采边治理”,做到修复和开采同步,力争矿山生态修复“不欠新债”。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创建,将绿色发展理念融入矿产资源规划、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全过程,不断改善矿山生态环境。(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市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管控。规范秸秆打包离田还田作业标准,提高离田工作效率,扩大黑色越冬面积,完成秸秆综合利用率省级既定年度目标。压实各级“田长制”管理责任,落实秸秆还田离田工作“五细”要求,压实县乡村抓工作落实的“最后一公里”责任。因地制宜做好秸秆利用途径、作业方式和农机具调配等工作,确保作业进度。加强禁烧管控督导巡查,发挥四级禁烧网格监管体系作用,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开展自查管控工作。强化秸秆综合利用和秸秆禁烧的宣传引导,提升秸秆火点应急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环境空气质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动多污染物协同控制

(二十二)强化VOCs全流程、全环节综合治理。鼓励使用低泄漏的储罐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储罐部件密封性检测。对装载汽油、煤油等高挥发性化工产品的汽车罐车,推广使用自封式快速接头。污水处理场所高浓度废气要单独收集处理;含VOCs有机废水储罐、装置区集水井(池)废气要密闭收集处理。规范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企业开停工、检维修期间,及时收集处理退料、清洗、吹扫等作业产生的VOCs废气。企业不得将火炬燃烧装置作为日常大气污染处理设施。(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三)推进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高质量推动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及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在2家焦化企业已完成焦炉烟气提标改造基础上,按照省统一部署进一步推进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到2025年,全市用煤电机组和65蒸吨/小时以上燃煤锅炉基本实现超低排放。(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工业企业监管,确保全面稳定达标排放。结合相关行业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推进玻璃、石灰、矿棉、有色等行业实施深度治理。全面排查各类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工艺实施整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锅炉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3〕1638号)要求,积极实施燃气锅炉低氮改造。生物质锅炉应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设施,氮氧化物排放浓度难以稳定达标的配套建设脱硝设施,严禁掺烧煤炭、垃圾等其他物料。推进整合小型生物质锅炉,积极引导城市建成区内生物质锅炉(含电力)实施超低排放改造。加强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减少非正常工况排放。严格旁路监管,重点涉气企业逐步取消烟气和含VOCs废气旁路,因安全生产需要无法取消的,需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备,安装在线监控系统及备用处置设施,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加大监管巡查频次,确保正常工况旁路常闭。(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加强餐饮油烟、恶臭异味污染治理。严格规划管理居民楼附近餐饮服务单位布局,加强餐饮油烟污染源头管控。拟开设餐饮服务单位的建筑应设计建设专用烟道。推动有条件的县(市)区引入治理设施第三方运维管理及运行状态监控。重点针对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正常生活的恶臭异味排放行为,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排查整治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扰民问题,对投诉集中的工业园区、重点企业,要安装运行在线监测系统。(由市城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稳步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推广养殖业、种植业规模化和集约化发展模式,鼓励畜禽养殖和农业种植有机结合,推进畜禽粪污综合利用,鼓励生猪、鸡等圈舍封闭管理。加强宣传科学施肥技术、肥料机械深施,降低化肥污染环境。加强氮肥、纯碱等行业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由市农业农村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

(二十六)实施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管理。已达标县(市)区推进空气质量巩固改善。2025年,全市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4.3%,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高于28微克/立方米,重污染天数不超过2天。(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十七)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完善“市—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2级预案体系,县(市)区级应急预案应明确乡镇(街道)级预案职责和政府部门责任分工,规范重污染天气预警、启动、发布、响应、解除工作流程。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及时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标准。按照国家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指标体系要求,规范企业绩效分级申报、审核、调整流程,鼓励重点企业实施创A行动。加强应急减排清单动态化管理,实现涉气企业全覆盖,做到污染物量化减排、减排措施切实有效。县(市)区要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实施应急联动。(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坚持供热期错峰起炉。每年供热企业启炉前,各县(市)区根据辖区供热企业实际情况、空气质量扩散条件,指导各供热企业错峰起炉。在不影响民生保障前提下,供热锅炉启炉应在污染物扩散相对较好的气象条件期间进行。(由市住建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常态化开展错峰生产。城子河区要严格按照水泥行业常态化错峰生产要求,做好水泥熟料错峰生产工作。(由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三十)着力提升大气环境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完善城市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基本实现县城全覆盖,加强数据联网共享。按照省统一部署,配合做好沙尘调查监测和遥感能力建设。根据颗粒物、臭氧(O3)协同控制需要,探索开展涉VOCs重点化工园区、特定产业集中区域等大气环境监测。开展非甲烷总烃监测,加强光化学产物和衍生物、交通环境空气监测能力建设。(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扩大工业污染源自动监控范围,定期更新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全覆盖。推动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设备。(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十一)强化大气环境执法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制度,优化非现场监管执法手段。加强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监管,确保监测数据质量和稳定传输。加强VOCs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提高县(市)区环境执法监测水平,开展交叉互查,不断完善实战练兵经验,提升环境执法人员工作能力。加强重点领域和重点时段监督执法,督促企业加强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超标排污、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和自动监测设备、篡改和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对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机构、人员参与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加强决策科技支撑。发布优秀科技成果,将VOCs治理类、空气质量改善类科技成果向我市基层发布。推进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工作,确保清单内容程序化、标准化、业务化,2025年底前,完成排放清单编制。(由市科技局、市生态环境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严格落实法规标准要求

(三十三)积极落实国家和省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密切关注国家、省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更新情况,第一时间组织各方严格落实。鼓励各团体、企业有针对性制定更加严格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由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落实政策措施、完善奖惩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各项价格激励约束机制和税费优惠政策,灵活发挥财政金融引导作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全面落实购置生态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抵免优惠政策。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金融机构发行绿色债券,探索发行绿色政府债券。实施鸡西市大气生态保护补偿办法,将相关奖惩情况进行公示,以信息公开积极推进县(市)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由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人民银行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严格落实各方责任

(三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县(市)区政府必须承担起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责任,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明确各项任务目标和职责分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举措分解落实到基层单位、相关部门和企业。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省总体部署,综合考虑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各司其职,指导推动各自领域工作有序开展。市生态环境局要加强统筹协调,坚持定期调度,推动各项任务按要求落实。(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严格监督考核。将空气质量改善年度和终期目标完成情况作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超额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在大气污染防治资金分配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对不能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县(市)区,予以全市通报,并在资金分配、项目审批、荣誉表彰、责任追究等方面实施惩戒。由市生态环境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公开约谈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区域限批。对工作不力、责任落实不到位、空气质量明显恶化、大气污染问题突出、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严重的县(市)区,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稽查。(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七)推进信息公开。加大环境空气质量信息公开力度,提高信息公开质量。积极探索将排污单位和第三方治理、运维、检测机构弄虚作假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定期依法向社会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公布自行监测和污染排放数据、污染治理措施、环保违法处罚及整改等信息。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进口企业依法向社会公开排放检验、污染控制技术等环保信息。(由市发改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八)加强宣传引导。将绿色低碳发展纳入节能低碳宣传重点,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微信、微博广泛开展宣传活动,多渠道广泛普及大气环境与健康理论常识,有效增强人民群众大气环境保护意识。(由市生态环境局、市疾控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实施全民行动。唱响全社会“同呼吸共奋斗”,呼吁全社会共同行动。政府带头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开展绿色出行、绿色采购,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大力实施举报激励奖励机制,鼓励全社会积极提供环境违法行为线索,曝光典型违法案例。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带头引导绿色低碳发展,开展绿色升级改造,巩固治污减排成果。增强公民环境意识,倡导志愿服务行动,鼓励从自身做起,形成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共同改善空气质量。(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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