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从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单位培育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印发《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从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单位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山东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建设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工作方案》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绿色制造单位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是指从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国家、省、市三级联动的绿色制造单位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的培育机制。
第三条 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以企业、园区为主体,坚持政府引导、标准引领的原则,以绿色工厂建设为基础,以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建设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化发展内生动力,推动行业、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四条 鼓励企业和园区积极开展绿色制造对标提升及评价工作,对标提升工作遵循自愿的原则,评价工作遵循自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全省绿色制造单位梯度培育工作的统筹指导和管理,各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本辖区绿色制造单位培育、申报和管理。
第二章 培育条件
第六条 绿色工厂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业企业,在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
2.具有较好的经济技术基础和经济效益,相关绩效指标优于同行业平均水平,在全省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3.具备较高的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体系健全并持续运行完善。
4.高度重视工业节能降碳、节水和清洁生产工作,具备条件的企业应积极参加能效标杆、节水型企业、无废企业等创建活动,自觉开展绿色诊断,强化诊断成果运用,加强绿色化改造。
5.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发生环境污染、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6.符合绿色工厂相关行业评价标准要求。
第七条 绿色工业园区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原则上工业增加值占比不低于45%;国家和地方绿色、循环和低碳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得到有效贯彻执行;涉及化工园区的应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认定。
2.发布园区绿色工厂培育计划,积极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工作。
3.近三年,未发生重大污染、安全等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未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未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完成国家或地方政府下达的节能减排降碳指标;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园区内企业污染物达标排放;各类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均不超过国家或地方的总量控制要求;园区内属于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应100%依法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园区企业不应使用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不应生产国家列入淘汰目录的产品。
5.建立履行绿色发展工作职责的专门机构并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6.鼓励园区建立并运行环境和能源管理体系,建立园区能源监测管理平台;鼓励园区建设并运行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应用设施;鼓励园区积极开展无废园区、近零碳园区创建工作。
7.符合绿色工业园区有关评价标准要求。
第八条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的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具有较强的行业影响力;企业有较高的质量、环保、安全生产和能源资源管理水平,各项管理制度健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
2.制定上下游供应商绿色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原则上本身应为绿色工厂。
3.拥有数量众多的供应商,在供应商中有很强的影响力,与上下游供应商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有完善的供应商管理体系,建立健全的供应商认证、选择、审核、绩效管理和退出机制。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销售盈利能力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对实施绿色供应链管理有明确的工作目标、计划和措施。
5.近三年不得出现以下情况: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发生环境污染、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产品质量等事故以及偷税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6.符合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评价标准要求。
第三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九条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印发申报通知,企业、园区按照自愿原则,对照相关标准编制申请报告,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评价,经评价达到标准要求的企业、园区,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交自评价报告或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以及相关支撑材料。申报省级绿色制造单位原则上应先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各市推荐数量将按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第十条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须对企业、园区的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意见后,择优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推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视情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经审核研究通过的符合省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条件的单位,将名单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网站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省级绿色制造单位认定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有关标准和要求,经综合评定考量,综合得分应在70分以上。工业重点领域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工厂,其他行业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工厂,优先支持获得省级及以上能效和水效领跑者单位。
第十二条 申报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文件和要求组织开展,申报国家级绿色制造单位原则上应为省级绿色制造单位。
第十三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标准和本办法,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有关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形成评价结果,出具评价报告,并对评价报告负责,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服务本地的第三方评价机构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对弄虚作假的、质量评估较差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取消其开展绿色制造评价的资格,三年内不予采信其出具的评价结果;对不具备基本条件的第三方机构,不采信其提报的评价报告和评价结果。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绿色制造单位实行动态管理。省级绿色制造单位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期满后按要求进行复核,进行复核的绿色制造单位须报告上一评价周期内的生产经营情况和主要绿色制造指标变化情况,按要求提报复核材料,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审查,视情开展现场抽查,根据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名单并及时公布复核结果,符合条件的延长三年。
第十六条 三年周期内,因投资、并购、管理或其他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或组织边界与列入绿色制造单位时相比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申请再评价,提交修正后的评价报告,经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初审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对再评价材料进行审查,不再符合标准要求的按程序移出名单,并及时公布再评价结果。
第十七条 国家、省、市三级绿色制造单位按要求每年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填写《绿色制造动态管理表》,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网址:https://green.miit.gov.cn)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并抄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第十八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单位的指导和管理,不定期进行现场抽查复核,对创建成效持续跟踪和研究分析,发现存在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实时上报,经核实相关情况后,及时从各层面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并进行公告。
第十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绿色制造单位,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除名并进行公告:
1.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2.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3.发生安全(包括安全生产、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部门反馈意见)。
4.在国务院及其他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5.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6.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7.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8.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第二十条 绿色制造单位如发生名称变更时,应在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及时上报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变更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变更意见,对涉及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在每年推荐名单时,将变更意见统一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对受理的举报内容,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问题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或将第三方机构列入黑名单。
第五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对认定公布的绿色制造单位依照相关文件给予政策支持,联合有关部门在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开展绿色制造有关标准宣贯,加强绿色制造单位培育。
第二十三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单位的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组织企业对标提升。鼓励绿色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工业园区制定绿色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绿色工厂产品采购力度等。
第二十四条 绿色制造评价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4年6月2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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