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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船舶造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24-05-22 11: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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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船舶造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征求意见稿)为推动落实船舶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船舶造修企业污染防治,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安徽省船舶造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征求意见稿

为推动落实船舶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船舶造修企业污染防治,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制定了《安徽省船舶造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要求(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本文件对安徽省船舶造修企业废水污染防治、废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做出了规定。

安徽省船舶造修企业环境污染防治要求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落实船舶行业生态环境保护,强化船舶造修企业污染防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安徽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及国家《船舶制造业绿色化发展行动纲要》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结合全省船舶行业实际,制定本要求。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要求适用于全省船舶造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二章 管理要求

第三条【总体要求】企业建设项目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落实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有关要求。

第四条 【组织机构和人员】企业内部应设置环境保护的组织机构,指定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人或委托第三方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环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 【管理体系和制度】企业应根据实际建立包括但不限于废水、废气、固体废物管理,以及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等制度。建立健全环境管理体系,经第三方认证并取得环境管理体系证书。

第六条 【目标指标】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制,设定目标指标,签订责任书,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教育培训】企业应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教育,至少每半年开展一次环境保护培训,在企业设置环境保护宣传标识,增强全员环境保护意识。

第八条 【环境检测】企业应落实排污许可的管理要求,定期开展废水、废气、土壤等检测,并按照规定公开相关信息。

第九条 【台帐管理】企业应建立废水、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和固体废物管理台账。

第十条 【排放口规范化管理】企业应依法设置雨水、污水、废气等污染源排放口,明确责任人,规范标识并定期维护。

第十一条 【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应禁止使用和生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工艺和产品。

第三章 污染源识别与分类

第十二条 企业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源主要有:废水、废气、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

废水:主要包括船台、码头作业产生的含油废水、试压试漏废水、场地冲洗废水、初期雨水及生活污水。

废气:主要包括喷涂作业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VOCs)、焊接烟尘、切割烟尘、喷砂、除锈产生的粉尘。

一般固体废物:主要包括生产作业产生的废钢材、废钢丸、除锈铁砂及粉尘、废包装材料、生活垃圾等。

危险废物:主要包括生产作业产生的废油漆桶、漆渣漆屑、废活性炭、废矿物油及含废油废物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第四章 污染防治

(一)废水污染防治

第十三条 企业应落实“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对船台、码头作业区域进行硬化,作业区域应设置满足15分钟的初期雨水截留系统,截留沟和收集池应定期清理防止堵塞。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要求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城镇污水管网已覆盖的企业各类生产、生活废水经企业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后,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暂不具备纳管条件的企业,场地冲洗废水、试压试漏废水及初期雨水经处理后应回用于生产,其余废水可委托专业机构处理,并做好转运处置记录。

第十五条 企业禁止在雨水、废水排放口周围放置化学品、油品及有毒有害废液等污染物;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倾倒废水、废油和其他废弃物。

第十六条 企业在水域进行生产作业时,应设置围油栏,并及时清理施工作业时滴落的油污。

第十七条 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地面或渗漏,对意外发生的油、漆等化学品液体洒落、飞溅等,及时利用黄沙、吸油毡、集油盘等进行处理,确保地面清洁无污染。

第十八条 企业船舶造修完毕及竣工下水后,应及时清除相关污染物;船坞作业结束后,进行船坞清理和清洁。造修船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船舶拆解作业。

(二)废气污染防治

第十九条 企业鼓励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推广机舱内部及上层建筑内部使用无溶剂型涂料、水性型涂料。

第二十条 企业逐步推广使用清洁生产工艺和高效先进的喷涂设备,如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生产现场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应采用密闭或室内储存、调配。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建设室内喷涂车间并配套有机废气收集处理装置,除船台、码头外的涂装作业应在喷涂车间内进行;暂不具备建设室内喷涂车间条件的企业,以及船台、码头等露天喷涂作业,应采取措施降低废气排放。

第二十二条 企业钢材预处理、分段喷砂除锈作业,应在固定式或移动式喷砂房(棚)进行,并配备除尘设施,喷砂除锈过后,废砂应及时清运。鼓励企业逐步淘汰喷砂除锈传统工艺,推广采用超高压水除锈等绿色工艺。

第二十三条 企业除船舶分段总组、码头舾装等区域之外的焊接作业应采取焊接烟尘净化措施,推广选用自带净化烟尘功能的焊接设备。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固体废物处置应贯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低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物从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直至最终处置等制定管理方案,实现“避免产生、综合利用、妥善处置”。

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按要求分别建设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按《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设置设施标志、分区标志和危险废物标签。

第二十六条 企业对固体废物应分类处理:一般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清运;危险废物交由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转移危险废物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

第五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建立包括风险识别、应急组织、应急措施、应急装备等应急预案,依法报相关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编制重污染天气分级方案,制定不同预警级别下的减排措施。在政府主管部门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根据预巡查落实减排措施,错峰生产或减产限产。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应立即启动本单位的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要求由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安徽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船舶修造企业环境污染整治要求》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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