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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24-04-16 15: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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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4年4月16日至4月24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4年4月24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121677577@qq.com。来件请注明联系人、工作单位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马彦龙,联系电话:89581982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4月15日

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聚焦重点污染物、重点时段、重点区域,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努力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能力和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杭州市大气污染防治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联动方案》《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标准。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对不同污染物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实施差异化应对。

因细颗粒物(PM2.5)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按照本预案执行;因臭氧(O3)污染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源日常监管;因沙尘、山火等不可控因素造成的重污染天气,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提示信息,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视情采取加强扬尘源管控等措施。

(三)预案体系

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本预案、市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区县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区县级有关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实施方案(以下简称“一厂一策”实施方案)等。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首要目标,引导公众提高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属地管理,应急联动。落实区、县(市)政府(管委会)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主体责任,强化纵向联动和横向协同,健全机制、形成合力,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排放。根据长三角和浙江省预警提示信息,积极开展区域应急联动。

3.科学预警,分级管控。完善空气质量监测预警体系,深化会商研判机制,科学确定预警范围。根据不同预警等级,采取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措施,有效降低污染影响程度。根据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实施差异化管控。

4.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加强信息公开,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各类媒体及时准确发布空气质量监测和预警信息,拓宽预警信息发布渠道,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倡导公众减少能源消耗,绿色低碳生活,积极参与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二、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

成立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全市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总结评估等工作;协调跨区域重污染天气的应急响应工作。

(一)市指挥部组成

市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和市生态环境局、市气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气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市城投集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必要时可增加市级有关单位负责人为市指挥部成员。

(二)市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为市指挥部办事机构,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建委、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担任,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明确1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职责:负责落实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会商预测、预警信息发布与解除、应急响应等;负责组织协调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市)开展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组织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培训、宣传等工作;完成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协调指导相关媒体做好对本预案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加大对大气污染健康防护信息、减排措施等的宣传力度。

2.市委网信办:负责重污染天气有关网络舆情监测预警处置和舆论引导,依法处置网上负面信息。

3.市发改委:指导优化市内电力运行调度,做好市外电力采购等能源保障工作,负责指导燃煤企业储备与调配使用优质煤炭。

4.市经信局:组织指导企业生产重污染天气防护用品;配合市生态环境局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指导各地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实施“一厂一策”清单化管理;指导督促和协调各电信运营单位及时向公众发送预警信息,保障重污染天气期间应急指挥通讯畅通;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5.市教育局:制(修)订中小学和幼托机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方案,并指导中小学和幼托机构做好防范教育工作;督促直属学校和各区、县(市)教育局依据应急预案落实相关应急保障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6.市公安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地执行机动车限行、烟花爆竹禁燃措施,规范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配合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对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监督检测;配合有关部门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车辆违反规定上路行驶的执法检查力度;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7.市财政局:负责市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经费保障,会同资金主管部门做好应急资金的财会监督工作。

8.市生态环境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牵头编制修订全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和监测预警专项方案;会同气象部门优化完善空气质量预报会商机制,加强空气质量监测预测、提出预警建议;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组织对各地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各地加强大气污染源执法监管。

9.市建委:制(修)订工地扬尘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组织实施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建设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建立重点工地名单库并实施动态管理;督促施工单位采取防尘措施或停止产生扬尘的户外作业;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0.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实施市区道路扬尘控制措施,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力度,增加洒水频次,加强对渣土等运输车辆的监管;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市区道路扬尘控制措施;负责查处渣土运输抛洒滴漏、露天焚烧、露天烧烤等违法行为;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1.市交通运输局:制(修)订公共交通应急响应专项方案,保障全市公共交通运力,方便公众出行;落实全市域公路清扫保洁和扬尘防治措施;落实营运车辆、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落实汽修企业污染防治措施;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2.市农业农村局:指导各区、县(市)制定秸秆综合利用专项实施方案,加强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3.市卫生健康委:制订医疗救助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地做好重污染天气致病群众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对特殊人群的健康防范指导,组织开展空气污染健康防范等科普知识宣传。

14.市应急管理局:指导编制应急预案及操作手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响应、总结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救助救援等工作。

15.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指导协调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健康防护、单位和个人节能减排等方面的宣传工作。

16.市气象局:负责全市大气环境气象条件监测、预报工作;会同市生态环境局开展重污染天气过程预报分析会商,及时发布监测预报预警信息;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7.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制订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拆除工程的扬尘污染控制应急响应专项方案;督促、指导、检查下级相关部门落实拆除工程扬尘控制措施;在Ⅰ、Ⅱ、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时,按规定停止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及时汇总报送相关工作信息。

18.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应急响应企业用电量监测和绿色电力调度,优先保障低耗能机组发电。

19.市城投集团:加强天然气供应保障,在应急状态下努力保障天然气正常供应;督促所属相关企业落实应急强制减排措施。

(四)区、县(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照市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实际成立相应指挥机构,负责领导、指挥和组织当地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修订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方案,指导有关企业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按照上级预警信息和本地预案,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五)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由气象、化学、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等多领域专家组成的重污染天气应对专家组,参与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及总结评估,为重污染天气应对提供技术支撑和对策建议。

三、监测与预警

(一)监测与预报

依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及有关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加强信息共享,联合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每日对未来7天环境空气质量进行预测预报。

(二)预警分级

统一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日AQI按连续24小时(可跨自然日)均值计算。按照空气污染程度、持续时间等,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为3个级别,由轻到重依次为黄色预警、橙色预警、红色预警。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或日AQI>15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50持续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200持续72小时且日AQI>300持续24小时及以上或气象部门发布霾黄色及以上预警。

(三)预警会商

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联合开展重污染天气预测预报和会商分析工作。预测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未发布预警信息、重污染天气已经出现时,要实时会商。当预测出现符合重污染天气预警条件的天气时,及时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建议。应急响应期间,密切跟踪污染态势,提出调整、解除预警建议。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邀请市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参与会商。

(四)预警启动

当预测到48小时内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分级标准时,及时确定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其中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在杭州市启动市级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急响应时,如经监测预测,不会出现符合本预案规定的黄色预警及以上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条件,可以不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响应工作。

当监测AQI已达到严重污染级别,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尽早启动相应级别的预警。长三角和浙江省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预警提示信息范围包括我市时,我市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五)预警发布

预警信息发布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落实。

经监测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黄色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经市指挥部指挥长同意后,由市指挥部副指挥长、市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启动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出现或将出现符合橙色、红色预警条件的重污染天气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市指挥部指挥长审核签发,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等级、启动时间、应急响应区域范围、响应级别和响应措施等内容。预警信息要第一时间通过党政OA系统、浙政钉群等方式通知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区、县(市),并向社会发布,必要时由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单位发送重污染天气预警短信。

(六)预警调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市生态环境局和市气象局要加强跟踪分析,如有分析结论证明需要提前提高、降低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

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天气,且间隔时间未达到36小时的,按一次重污染天气从高等级应对。当空气质量预测结果或监测数据达到更高预警等级时,及时提高预警等级,升级应急响应措施。当预测未来空气质量改善,且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降低预警等级。

监测预测日AQI将降至或已降至黄色预警条件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由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解除预警建议,报市指挥部批准后,发布解除预警信息。

预警调整和解除程序与预警发布程序一致。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原则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各区、县(市)应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响应工作。必要时,报请市政府给予指导、协调和支援。

(二)响应分级

与预警等级相对应,实行三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三)响应要求

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在接到预警信息后2小时内,要按照各自职责和具体应急响应专项方案,迅速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落实应急值守制度,做好应急人员、车辆、设备、物资的调度,迅速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范围内的相关区、县(市)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同时,加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加密会商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评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效果,及时指导优化调整应对措施。

(四)响应措施

1.总体要求

各区、县(市)应逐个排查本行政区域内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等各类涉气污染源,摸清大气污染物排放实际情况,明确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可根据实际执行情况,于每年11月底前调整应急减排清单,并报市指挥部办公室。

企业减排操作方案要包含企业基本情况、主要生产工艺流程、主要涉气产污环节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并载明不同级别预警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的停产生产线及工艺环节。各相关企业应制定企业减排操作方案“一厂一策”公示牌,安装在厂区入口等显要位置。

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三个方面。其中,强制性减排措施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应急减排比例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应当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各区、县(市)可根据本地污染源排放构成调整SO2和NOx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应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各区、县(市)应按照本预案明确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更为严格、具体的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要实施差异化管控,避免“一刀切”,保障类、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水平达到A级或引领性的企业,可自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

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应尽量留在室内,减少或避免长时间、高强度的户外运动;一般人群适量减少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排污单位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原地怠速运行和尾气排放。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黄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矿山、砂石码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做好物料覆盖。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增加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原则上应做到重点道路保持微湿、无扬尘。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重型燃油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呼吸系统疾病患者以及特异体质人群应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中小学、幼托机构停止户外运动;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原地怠速运行和尾气排放,公共交通运营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橙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矿山、砂石码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做好物料覆盖。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增加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应做到重点道路保持微湿、无扬尘。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市区范围内所有汽修企业暂停喷漆作业(使用水性油漆的喷漆工艺和钣喷中心除外)。

增加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重型燃油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

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 ;中小学、幼托机构必要时可临时停课。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及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自觉采取措施,排污单位进一步采取措施,提高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使用效率,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尽量减少能源消耗,冬季取暖设施温度较平日调低2-4摄氏度。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绿色出行,减少机动车上路行驶、原地怠速运行和尾气排放;公共交通运营部门进一步加大公交运力保障。减少、停止使用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在气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改善空气质量。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实施红色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最大程度减少污染物排放。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条件下,采取以下措施:

列入重污染天气红色预警应急减排措施清单的相关企业实施应急减排措施。

施工工地应停止土石方作业、建筑拆除、喷涂粉刷、护坡喷浆、混凝土搅拌等;矿山、砂石码头、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应停止露天作业,做好物料覆盖。

加强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增加保洁力度和洒水频次,应做到重点道路始终保持微湿、无扬尘。

全市混凝土、砂浆搅拌站除供应抢险及特殊工艺工程外,限量生产。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港口、物流(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物料运输(日载货车辆进出10辆次及以上)的单位,应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运输(特种车辆、危险化学品车辆等除外)。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应停止使用国二及以下排放标准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露天烧烤。

市区范围内所有汽修企业停止喷漆作业(使用水性油漆的喷漆工艺和钣喷中心除外)。

加强交通管制,加大现场执法力度,严厉查处上路行驶的冒黑(蓝)烟、超标排放上路行驶等违法车辆。

加大对燃煤锅炉、重型燃油车、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五)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测预测AQI变化情况,根据预警等级调整,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响应的针对性。

(六)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按时终止应急响应。

五、区域应急联动

依托长三角区域重污染天气联防联控机制,在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和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协调指导下,加强与周边城市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协作,共同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市指挥部办公室密切与周边城市的沟通协调,加强信息共享,参与区域联合预警会商。

根据长三角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协作小组办公室和浙江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预警提示信息要求,及时启动不低于区域预警级别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开展区域应急联动,通过区域协作共同缓解重污染天气的影响。

六、信息报送和总结评估

预警发布后,应急响应区、县(市)应每天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预警和措施落实情况。

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各区、县(市)和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将应急措施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指挥部办公室。市指挥部办公室视情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总结评估,评估报告上报市指挥部。市指挥部每年对辖区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进行总结评估,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切实减少重污染天气影响,并将评估报告上报省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七、应急保障

(一)人员保障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对能力,确保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能迅速参与并完成各项应急响应工作。生态环境局和气象部门要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日常培训,培养一批训练有素的应急监测和综合分析人才。

(二)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安排专项资金,落实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指挥系统建设、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修订、重点行业企业绩效分级、应急响应等工作经费,为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供财力保障。

(三)监测预警评估保障

生态环境部门应研究建立针对重污染天气应对的事前研判、事中跟踪、事后评估技术体系,加强空气质量预测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配备,完善预测会商研判机制,建立重污染天气案例库,进一步提高空气质量72小时预测准确率,尤其是重污染天气过程的预测准确率,确保污染过程不漏报。组织对重污染天气成因、应对措施落实情况及减排效果进行分析评估。

(四)应急准备保障

各地应每年组织更新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将应急减排措施落实到具体工业企业、施工工地等,涉气工业企业应全覆盖。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制定“一厂一策” 实施方案和公示牌,确保应急减排措施可操作、可核查。

八、预案管理

(一)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和有关工 作的日常宣传力度,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引导公众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主动参与污染减排,倡导低碳生活、绿色消费。各类媒体要广泛宣传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安全、健康知识,提高公众预防、自救能力。各级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构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培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责任落实

市指挥部负责对全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及预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对有关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方案和各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体系建设、应急措施的组织落实情况等进行监督。对未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项应急措施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预案管理与修订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本预案的编制、解释和日常管理,根据国家、省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布置和本预案实施情况,适时组织修订,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参照本预案,制定相应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应急减排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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