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绿色生态发展若干措施
深圳市光明区促进绿色生态发展若干措施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光明区促进绿色生态发展若干措施》,提出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强化环境安全管理等四大类共12项具体措施,详情如下:光明区促进
深圳市光明区人民政府印发《光明区促进绿色生态发展若干措施》,提出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强化环境安全管理等四大类共12项具体措施,详情如下:
光明区促进绿色生态发展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构建光明区绿色发展新格局和生态文明建设新机制,加快建设绿色生态的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根据《生态环境部 全国工商联关于支持服务民营企业绿色发展的意见》《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积极服务企业 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若干资金措施》《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提升污染防治水平,强化环境安全管理
(一)推进污染防治设施改造升级。鼓励排污单位(企业、园区等)在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实施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或提标升级,提升污染防治水平。排污单位实施污染处理设施更新改造或提标升级项目的,按其获得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最高20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结合污染处理设施运行情况,资助金额分3年平均发放。
(二)提升污染源自动监控能力。支持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或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主动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进行更新改造;鼓励未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且排污许可证、环评批复未要求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的企业,主动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按其获得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最高5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运行情况,资助金额分3年平均发放。
(三)提升“小废水”监管水平。支持“小废水”企业按要求做好“小废水”的规范化管理工作,在“小废水”的收集、贮存、外运等关键环节安装视频监控设备并保证监控设备正常运行,提升“小废水”收集、贮存、外运等关键环节的可视化监管能力。按照光明区“小废水”企业环境管理规范化相关标准评定为优秀的企业,给予2万元奖励。
(四)推进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引导企业健全环境安全管理体系,提高环境安全管理水平。属于深圳市环境风险重点管控单位,对照深圳市企业环境安全标准化建设相关要求开展环境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按照深圳市环境安全标准化示范企业相关评级标准,评分在95分以上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五)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加强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实施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提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或年产危险废物10吨以上的企业,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相关评估标准,对厂区危险废物贮存仓库进行升级改造和规范化管理,且评估指标得满分的,按其升级改造投入金额的50%给予奖励,最高奖励5万元。
二、提前布局“双碳”工作,促进低碳发展
(六)支持企业实施减碳发展。鼓励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削减碳排放量,实现低碳发展。对纳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试点、上年度按时履约且年度碳配额盈余达1千吨以上的碳排放管控单位,对超过1千吨额外的盈余配额量,按照5元/吨给予奖励。
(七)支持近零碳排放项目建设。鼓励企业积极打造近零碳排放工程,对列入深圳市近零碳排放区试点项目名单的,园区类型和企业类型项目给予10万元奖励,建筑类型项目给予5万元奖励;试点项目通过验收后,分别再给予40万元、20万元奖励。
三、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绿色发展水平
(八)促进生态环境技术发展。鼓励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技术攻关,突破一批关键核心技术,支持先进技术成果应用示范,推进生态环境保护装备产业化。对污染防治、废物减量、节能降碳、清洁生产、环境治理、生态修复等新技术、新装备、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按其获得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最高配套资助200万元。
(九)实施工业园区“绿岛”行动。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园区绿化建设提升,推进园区立体绿化,将工业园区打造为城市“绿岛”。新建和更新改造的工业园区按照光明区工业园区生态环境高质量高颜值建设相关指引开展绿化建设的,根据园区规模、园区绿化覆盖率、绿化建设投资额等情况实行分档奖励,给予园区建设单位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健全环境治理手段,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
(十)推进企业环境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排污单位规范环境行为,提升环境信用等级,鼓励排污单位积极申请参加环境信用评价。排污单位首次获评深圳市“环保诚信企业(绿牌)”并保持一年的,给予10万元奖励。
(十一)提升全民生态环境教育能力。鼓励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创建各类生态环境科普基地,推动环保设施面向公众开放,积极开展公众生态环境教育。对获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全国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广东省环境教育基地”“深圳市环境教育基地”“国家自然学校能力建设项目自然学校试点”“深圳市自然学校”等,按其获得市生态环境专项资金资助金额的50%、最高20万元给予配套资助。
(十二)营造良好环境守法氛围。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加强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标准、重大政策性文件的宣传解读,认真总结企业环境治理经验,及时宣传先进典型,曝光反面案例,推动企业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对生态环境治理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及人员,按规定授予荣誉称号。
本措施的支持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有关项目申报的具体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要求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制订《申报指南》明确。本措施自2024年4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措施由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光明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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