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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24-04-02 09: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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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组织开展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发布和动态管理,以及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推荐和动态管理。

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24年4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绿色制造处。

公示时间:2024年3月29日—2024年4月10日。

联系人:省技术创新服务中心,许文龙,联系电话:15384006412;电子邮箱:695040512@qq.com;邮寄地址:杭州市天目山路50号信息服务大厦。

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管理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推动绿色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完善浙江省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建设,发挥绿色(低碳)工厂在制造业绿色低碳转型中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加快形成规范化、长效化培育机制,打造绿色制造领军力量,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有关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是指入围国家或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和供应链管理企业等绿色制造名单的有关单位。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浙江省内组织开展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发布和动态管理,以及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的遴选推荐和动态管理。各设区市开展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培育及遴选工作可参考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绿色(低碳)工厂是指实现用地集约化、原料无害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企业,是绿色制造核心实施单元。

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是指从以下两个维度建立培育机制:纵向形成省、市、县三级联动的绿色(低碳)工厂培育机制;横向形成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带动园区内、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创建绿色(低碳)工厂的培育机制。

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园区规划、空间布局、产业链设计、能源利用、资源利用、基础设施、生态环境、运行管理等过程,全方位实现绿色低碳和循环可持续发展的工业园区,是绿色(低碳)工厂和绿色基础设施集聚的平台。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是指将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贯穿于企业产品设计、原材料采购、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和报废处理等全过程,实现供应链全链条绿色化水平协同提升的主导企业,是带动供应链上下游工厂实施绿色制造的关键。

第五条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遵循企业主体、政府引导、标准引领和全面覆盖的原则,以绿色(低碳)工厂培育为基础,以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为支撑,优化政策环境,引导第三方机构提供专业化服务,激发企业绿色制造的内生动力,发挥绿色制造标杆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行业、集群、区域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六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省级绿色(低碳)工厂培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制定省级评价程序要求,负责遴选推荐国家绿色制造名单,开展相关动态管理,推动出台配套政策。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培育、管理和推荐工作。

第七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浙企智造在线”平台的建设和运维,将其作为开展省级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作为开展国家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的统一平台。市、县(市、区)级绿色制造名单培育及管理工作可基于已有平台组织开展。

第二章 培育要求

第八条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积极稳妥推动本地区企业、工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及时将具备培育条件且有提升潜力的企业、工业园区列为培育对象,制定培育计划,建立培育库。引导和支持培育对象对照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持续完善绿色发展各项工作。鼓励各设区市将开展节能减碳和节水技术改造、清洁生产审核等成效显著企业作为培育重点。

第九条绿色(低碳)工厂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且从事实际生产的制造型企业,注册地和实际生产场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

2.符合国家绿色工厂或浙江省绿色低碳工厂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十条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且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

2.发布园区绿色(低碳)工厂培育计划,组织园区内企业开展绿色(低碳)工厂创建;

3.符合国家绿色工业园区或浙江省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十一条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培育对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视同法人的独立核算单位,注册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场所在浙江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是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产业链完整、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在产业链发挥主导作用的企业,积极创建绿色(低碳)工厂;

2.制定供应商绿色(低碳)工厂培育计划,推动供应商开展绿色工厂创建;

3.符合国家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或浙江省绿色低碳供应链管理企业相关标准、政策要求。

第三章 创建程序

第十二条企业、园区可采取自评价或委托具备评价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方式,编写评价报告后通过管理平台提交。采取第三方评价方式的,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开展工作,对所出具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采取自评价方式的,工作流程和报告模板可参考《绿色制造第三方评价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引导支持企业、园区开展绿色低碳转型升级,对照相关标准,创建绿色(低碳)工厂、工业园区和供应链管理企业,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每年度绿色制造工作目标分解任务,遴选确定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并组织开展本市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培育创建和推荐。各市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推荐名额结合本市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上年度申报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入选率等因素后综合确定。

第十四条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考核申报单位的情况,于每年6月15日前,将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推荐名单分别通过“浙企智造在线”和“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报送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级绿色制造推荐名单原则上应先纳入市级绿色制造名单,国家级绿色制造推荐名单原则上应先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

第十五条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要求组织综合评审,遴选确定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综合评审流程分为材料初审、专家评审、现场核查等环节。

初审环节对申报单位基础合规性和指标体系开展审查,主要参照最新版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建设评价导则等标准。

评审环节由申报单位对绿色制造创建工作亮点进行阐述,并就专家提问进行答辩。专家组成员由浙江省绿色低碳领域专家库随机选取组成。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评审,并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机关纪委进行现场监督。视情况,可邀请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管局参加。

现场核查环节主要核查申报单位整体布局、工艺设备、环保设施,以及前期审查过程中待确认问题等。采用抽查形式,核查名单综合考虑初审与评审情况确定,核查小组由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

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遴选推荐程序参考省级名单遴选程序执行,遴选标准依据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定期发布用于国家层面绿色工厂创建的标准清单(详见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以及最新版《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 36132)《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评价要求》等。

第十六条综合评审结束后,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对拟入选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联合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共同发布,纳入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经综合评审择优确定的拟推荐国家层面绿色制造名单,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按要求推荐至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企业或园区(含园区内企业),不得申请、推荐和列入绿色制造名单:

(一)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工商注销、连续停产12个月以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且未被移出等);

(二)发生安全(含网络安全、数据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以及偷漏税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参照“信用中国”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三)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

(四)在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

(五)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

(六)企业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对省级、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实施动态跟踪。已公布的国家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管理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上报年度绿色制造关键指标情况。已公布的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通过浙企智造在线平台填报动态管理表。

第十九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存在以下情形的,在发布年度名单时予以移出并进行公告:

(一)第十七条中所提到情况;

(二)拒不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

(三)所提交材料或数据存在造假等问题。

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实时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时将其移出各层面名单并进行公告。

第二十条绿色制造名单中的企业或园区,如发生名称变更或因投资、并购等原因造成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与列入时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在填报动态管理表时予以说明。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或园区提交的变更说明进行复核确认,变更后不再符合相关标准的从市级绿色制造名单中移出。对涉及到国家和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调整意见统一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在发布年度省级名单和上报国家级推荐名单时予以公告和变更。

第二十一条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日常监督,督促企业、工业园区按要求报送绿色制造工作开展情况及相关资料,及时填报动态管理表、复核表。按照“五年一复核”原则,组织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的绿色发展现状开展复核。

第二十二条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开展业务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上报。经查实在评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故意隐瞒评价对象问题的第三方机构在管理平台中进行通报,三年内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评价结果。

省经济和信息化厅适时公布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工作的有关情况,引导第三方机构提升服务水平和工作质量。

同一法定代表人的第三方机构每年度开展的国家层面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省级绿色制造评价项目(包括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总计不得超过10项。

第二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可针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和第三方机构相关信息真实性、准确性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向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所在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实名举报,并提供佐证材料和联系方式。

对受理的举报内容,设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确认存在所举报事项的,视情节轻重要求进行整改或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要求从绿色制造名单移出,第三方机构存在所举报事项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五章 配套机制

第二十四条各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申请、政府采购、试点示范、金融服务、品牌宣传等方面对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提供支持,发挥产融合作平台作用,引导金融资源为工业绿色发展提供精准支撑。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实施绿色制造宣传推广行动,开展绿色制造培训。

第二十五条鼓励各地制定对绿色制造的扶持和指导政策,把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作为推动区域制造业绿色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抓手,对本地区绿色(低碳)工厂梯度培育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制定针对性政策,联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积极运用财政、产业、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用能等政策,持续提升绿色制造水平。

第二十六条参与绿色制造名单单位梯度培育的第三方机构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主动向培育对象宣贯绿色制造相关理念和要求,推广先进成熟经验,深入挖掘绿色发展工作亮点和潜在改进空间,提出合理化提升建议,跟踪培育对象绿色发展过程的需求,提供绿色制造系统解决方案和持续性技术服务。

第二十七条绿色(低碳)工厂、绿色(低碳)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应积极通过公开渠道展示宣传绿色制造先进技术和典型做法,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发挥先进示范引领带动作用。鼓励绿色(低碳)工厂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绿色(低碳)工业园区制定绿色(低碳)工厂支持政策,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加大对绿色(低碳)工厂的产品采购力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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