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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资金管理办法

来源: 网
时间:2024-01-05 11: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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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资金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资金管理办法》,详情如下:宁夏回族自治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资金管理办法》,详情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重要讲话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部署,强化财政投入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挂钩机制引导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指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达标市、县的以奖代补资金。

本办法所称扣减资金是指自治区财政依据考核结果,从上下级财政结算中扣减未完成生态环境考核指标市、县的资金。

第三条 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奖补和扣减,以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为对象,市辖区纳入地级市考核,宁东管委会和红寺堡区分别按照地级市、县进行考核和扣减。考核奖补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下达(支出功能科目2110301-大气,2110302-水体),扣减通过一般公共预算中自治区与市、县财政结算补助科目办理(1100208-结算补助收入)。

第四条 奖补资金安排坚持突出重点、结果导向,财政引导、以奖促建,各级联动、形成合力”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财政和社会资金投入,逐步建立体系完整、权责清晰、适时高效、动态调整、管控有力的绿色发展投入机制,加快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

第五条 奖补和扣减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管理,统筹用于大气、水污染治理与保护相关支出(包括:中央和自治区项目配套、规划编制、项目储备论证、能力建设、设备设施运维、污染治理),优先支持农村清洁取暖项目建设和农村特殊困难群体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不得用于人员补助、购置固定资产(检验监测设备和执法装备除外)等经常性支出。市县及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可根据污染治理工作需要,奖补资金在大气和水体间调剂使用。

扣减资金由自治区统筹用于生态环境保护修复。

第六条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依据现有核算体系、年度监测数据和有关规定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和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并按程序组织实施考核、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和扣减建议。自治区财政厅综合考虑资金需求和年度预算规模下达奖补资金,扣减自治区对市县结算资金。

第七条 奖补和扣减标准。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和考核结果,采用逐项指标计算法进行奖补和扣减。

(一)奖补标准。

地级市和宁东管委会每完成1项考核指标计1.5分,各县每完成1项考核指标计1分,未完成考核指标的相应扣分。

(二)奖励金额。

地级市奖补资金用于市辖区的金额不得低于奖补资金总规模的60%,具体方式由市级结合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三)扣减标准和金额。

扣减资金实行总量封顶,即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市、县按照奖补标准的5倍扣减资金,当地级市扣减资金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2000万元扣减,2000万元以下的据实扣减;县级扣减资金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1000万元扣减,1000万元以下的据实扣减。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大气、水污染治理工作部署,结合每年预算安排规模适时调整考核指标体系、奖补和扣减标准。认真落实自治区碳达峰碳中和工作部署,逐步将减污降碳纳入考核指标体系,对成效显著的市县给予奖励。

第八条 市、县财政部门收到奖补资金后,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及时按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生态环境厅报备奖补资金安排情况,做好资金使用监督、绩效管控和结果运用。

第九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加强预算监管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分配、考核认定等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并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公布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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