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国家发改委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国家发改委发布《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承担着率先探索将生态
建设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是实施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先手棋和突破口,承担着率先探索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从项目协同走向区域一体化制度创新的重要使命。近年来,沪苏浙三省(市)和有关部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总体方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深入推进一体化制度创新并取得了重要进展。为推动示范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打造新时代区域一体化发展的标杆典范,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全文如下: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紧扣一体化制度创新和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两个关键,统筹生产、生活、生态,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进一步深化前期制度创新成果,推动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的改革创新,在全域绿色低碳转型、数字化智能化等方面率先探索,加强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加快从形态开发向功能开发跃升,加快将生态优势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优势,将制度创新效能转化为高质量发展动能,打造生态创新人文相融合、富有江南特色的标志性区域,为长三角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蹚出新路、形成示范。
二、持续深化一体化制度创新
(一)健全跨区域一体化的规划和土地管理机制。完善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加强规划、土地、项目建设的跨区域协同和有机衔接,全面提升示范区规划建设品质和土地利用效率。
1.建立示范区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加快实施先行启动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在示范区全域开展详细规划共编联审。
2.聚焦水乡客厅等重点区域,推进实施规划土地总控和土地供应会商机制。
3.在确保耕地总量不减、质量提升、结构优化的前提下,推动将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范围扩大至示范区两区一县,以相邻乡镇为基本单元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集聚发展。
(二)深化统一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跨界饮用水水源地共同决策、联合保护和一体管控机制,建立重点流域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形成区域联动、分工协作、成果共享的生态环境共保联治格局。
4.制定实施重点跨界水体联保专项治理及生态建设实施方案。协同划定示范区跨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有序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协同立法。
5.以共建共享、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和损害者赔偿为原则,加快建立太浦河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探索资金、技术、人才、产业相结合的生态补偿模式。
6.开展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检查资格互认,推进跨区域交叉执法,推动环境违法线索互联、调查取证互助、处理结果互认。
7.探索制定示范区生态环境领域强制性标准的可行路径。
(三)建立更加高效顺畅的要素流动机制。破除阻碍劳动力、资金、技术、数据等要素自由流动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不断提高要素配置效率。
8.探索建立不受社保缴纳地限制、可自主选择沪苏浙相关人才计划申报地的特殊通道。进一步拓展吴江区、嘉善县海外人才申办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的人员范围。
9.支持数字人民币试点区域探索跨区域应用场景。深化示范区公共信用综合管理平台建设,推动“信用+金融”等特色应用场景互联互通。
10.研究推动跨省域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推进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转化,促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
11.推进社会数据“统采共用”,实现数据跨区域、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共用,提升数据资源使用效益。支持建设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连点。
12.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制度标准规范统一,推进平台互联互通、资源信息共享,实现招标投标领域数字证书(CA)互认,率先建立公共资源交易一体化发展机制。
(四)完善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机制。全面提升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能力、效率和质量,共建共享高品质公共服务,不断增强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水平。
13.滚动实施一体化高质量教师培养项目,共建优质教育课程等资源库,合力提升教育现代化水平。
14.推进跨省域医联体建设,促进优质医疗资源共享。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开展跨省域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异地购药直接结算。
15.积极发展异地养老,鼓励优质养老服务机构在示范区整体布局设点或托管经营,推动养老服务补贴异地结算。
16.持续深化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推进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实现“同城待遇”。
17.推进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一体化发展,促进区域内健身步道和城市绿道互联互通、健身设施共建共享。依托湖荡资源大力发展帆板桨板、游艇、皮划艇、龙舟等水上体育休闲运动,建设长三角水上运动总部基地。
18.依托长三角“一网通办”平台,推进各类创新应用在示范区先行试点跨省“一网通办”。推动跨省通办远程虚拟窗口在示范区各级政府服务大厅应用全覆盖,完善两区一县跨省通办受理服务机制。
(五)优化跨区域治理模式。完善新型治理模式,持续引入高端优质市场资源,广泛凝聚各方合力,为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9.沪苏浙三省(市)协同制定出台示范区发展条例,强化示范区改革创新法治保障。持续探索跨区域投入共担、利益共享的财税分享管理制度。
20.推动落实示范区执委会省级投资项目审批管理权限,提高跨区域项目管理效能。
21.健全跨区域统计监测工作机制,研究编制示范区一体化高质量发展指数。强化第三方监测,定期开展示范区经营主体满意度调查。
22.加强示范区开发者联盟建设,完善成员资格评估与考核退出机制。加强与欧洲等一体化水平较高区域交流互动,积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
三、全面推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六)加快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构建绿水青山转化为金山银山的有效模式,加快完善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让生态优势源源不断转化为发展优势。
23.开展淀山湖、元荡、太浦河等跨界河湖健康动态评价,推动重点跨界水体周边及沿岸地区综合整治和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幸福河湖、美丽河湖。
24.编制示范区生态产品目录清单,打造生态产品区域公用品牌。
25.开展示范区生态产品价值核算,逐步拓展核算结果应用场景。鼓励符合条件的碳汇项目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26.积极探索“生态资产权益抵押+项目贷”模式,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完善绿色信贷、债券、保险等绿色金融产品。支持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项目,将符合条件的跨省域项目纳入生态环保金融支持项目储备库,促进生态环境治理和产业开发项目有效融合、收益反哺、一体化实施。支持创新开展气候投融资实践。
(七)推行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全面推进清洁生产,探索减污降碳协同创新的技术路径和管理模式,大力倡导简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理念和消费方式,加快形成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
27.实施机电、印染、化纤、木业家居、轴承汽配等传统产业绿色化智能化改造。开展厂房生产工艺清洁化改造,建设一批绿色工厂,推动国家级及省级开发区建设绿色园区。
28.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依托全国一体化算力网络长三角国家枢纽节点的示范区数据中心集群,建设一批高性能绿色数据中心。
29.支持创建国家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区,促进农业资源利用集约化、投入品减量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30.有力有序有效推广浙江“千万工程”经验,深化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31.依托太湖、淀山湖、太浦河等主要河湖水系建设特色风景道,提升慢行出行品质,改善绿色出行环境。
(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依托示范区资源禀赋和产业生态,做强做优特色化绿色低碳产业,建立健全绿色产业体系,不断提升生态经济发展竞争力。
32.支持青浦工业园区、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善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围绕高分子材料、新型光电材料和功能性薄膜、新型显示材料等重点领域共建绿色新材料产业集群。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加快氢能产业园建设。引导生产企业自建或与第三方合作建设完善回收体系,建设区域性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集群。
33.培育优质绿色认证资源,健全绿色标准体系和认证制度,建设长三角绿色认证先行区。
34.加快构建全过程低碳建设体系,强化建筑超低能耗指标约束,鼓励新建建筑全面符合超低能耗标准,打造一批近零碳社区。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在水乡客厅区域布局建设装配式驿站。
35.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与绿色制造融合发展,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纺织服装等产业建设一批特色鲜明的工业互联网平台。
(九)打造江南水乡文化高地。发挥湖荡水网、田园风光、古镇文化等资源优势,深入挖掘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价值,打造生态型、江南韵、国际范的滨湖文化品牌。
36.组建江南水乡文化研究联盟,开展文化基因解码。推动江南水乡古镇联合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共同促进不可移动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与活化利用。
37.高标准建设水乡客厅,打造江南水乡文化的展示窗口。推动文博场馆、文化街区等创新数字化产品和服务,开发江南水乡文化沉浸式场景。
38.支持创建国家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提升全域旅游品牌影响力。
39.推动图书馆资源联动共享,提升长三角一体化阅读联盟影响力,率先推进书香社会建设。
(十)大力增进民生福祉。率先推动共同富裕实践创新,促进社会公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40.依托长三角(青浦)国际人才港集聚国内外知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推进人力资源产业园建设。支持建设国家级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提升技能型人才就业竞争力。
41.推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集体合同制度,引导企业积极开展员工持股计划。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健全与农民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民和村集体增收。
42.鼓励各类具备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提高企业年金覆盖率。鼓励有条件的个人参加个人养老金制度。优化住房供应体系,适当提高中小型住房、人才公寓、国际住区供应比例。
43.加强政府救助与慈善帮扶衔接,鼓励慈善组织设立社会救助项目。探索建立文明实践积分制度,将志愿服务活动、践行文明行为等纳入积分管理。
四、加强政策支持和组织保障
(十一)强化政策支持保障。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加大资金、土地、人才等政策支持力度,不断激发示范区更高质量一体化发展新动能。
44.沪苏浙三省(市)继续设立第二轮先行启动区财政专项资金,建立健全财政资金长效保障机制。
45.在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前提下,将示范区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沪苏浙三省(市)新增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向示范区予以倾斜。
46.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示范区内产业园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等领域有一定收益的项目,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基础设施等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
47.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探索二三产业混合用地的灵活管理机制。
48.创新示范区执委会干部管理模式,做好容错纠错工作,研究制定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事项清单,细化追责免予问责情形,解除干部探索创新的后顾之忧。以示范区为平台促进长三角区域干部交流,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和有关规定研究开展中央和国家机关与示范区干部挂职工作。
(十二)加强改革系统集成。加快重大改革协同高效和改革试点经验共享共用,推动制度创新充分联动、衔接配套,提高改革整体效益。
49.党中央明确的全面深化改革举措,可以在地方试点的,支持示范区集中落实、率先突破,加强系统集成。沪苏浙三省(市)省级层面自行实施的改革创新试点成果均可在示范区复制推广。
50.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在区域一体化、绿色发展等重点领域组织开展的改革试点、示范创建等活动,允许示范区作为单独主体进行申报。
51.示范区理事会成员单位及时梳理相关领域新出台的国家和省级层面重要改革举措,通过多种方式定期向执委会推送,结合示范区实际组织申报相关改革试点。
各有关方面要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集中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示范区建设各方面全过程。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指导,细化年度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将推动示范区建设纳入本地区相关考核体系,推动行动计划各项任务落实落细。示范区理事会要进一步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推动成员单位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本行动计划实施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重点问题。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及时跟进实施进展,统筹做好督促协调,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并指导示范区完善制度创新成果评价体系和经验复制推广机制,持续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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