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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来源: 网
时间:2018-04-20 1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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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宜春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江西省宜春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印发,通知和全文如下: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宜春市环境影响

环保网讯:环保网获悉,江西省宜春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印发,通知和全文如下: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印发《宜春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市经开区环保分局:

现将《宜春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宜春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宜春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宜春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从业行为,提高环评工作质量,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环评机构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编制的环评文件的质量考核。所有环评文件在审批的同时进行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评文件,是指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两类。

第四条 环评机构应认真高效满足环评文件编制时限要求。自环评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合同起,报告书、报告表原则上分别在90个、3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在通过专家评审会后,环评机构应按时保质完成环评文件的编制和修改,报告书、报告表修改时间原则上分别在6个、3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五条 本办法质量考核采用百分制评分和重大原则性问题一票否决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级。评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评分在89-80分(含)的为良好;得分在79-60分为合格,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的为不合格。

第六条 环评文件存在下列重大原则性问题情形之一的,其单件质量考核直接评为不合格:

(一)环境制约因素未识别或分析不足导致项目选址可行性需重新论证的;

(二)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或者主要评价因子遗漏的;

(三)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等级或者环境标准适用错误的;

(四)建设项目工程分析或者引用的现状监测数据错误,丧失有效性的;

(五)污染防治措施论证不足或不合理、不可行的。

(六)项目产业政策、选址选线和规划符合性分析有误,不足以支持评价结论的;

(七)环境影响评价内容不全面、编制质量差、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不足以支持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

对不合格的环评文件予以退回并告知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纳入对该环评机构的考核范围;建设单位可选择更换环评机构,或环评机构调整项目负责人与编写人员。

第七条 本办法实施后审批的环评文件,在项目建成投产过程中发现环评文件存在重大缺陷的,该环评文件列入当年质量考核不合格。

第八条 市环保局审批的环评文件,其质量考核分三个阶段:县级环保部门受理环评文件、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的评估会及市环保局联审评分,分值分别为40分、30分、30分。每个环评文件在受理、评估、联审三个阶段当场评分,三个分值相加为该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得分。不需要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由县级环保部门受理、市环保局联审评分,分值分别为60分、40分。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需要技术评估的,其受理、技术评估、审批三个阶段分值分别为40分、30分、30分。不需要技术评估的环评文件,由县级环保部门根据评分标准直接评分。

第九条 市、县级环保部门、市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根据本办法分别制定评分标准。

第十条 各县(市、区)环保部门每月5日前,将其审批上一个月环评机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结果报市环保局。

市环保局将市、县二级审批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结果通过微信平台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市环保局每季度第1个月10日前,将汇总市、县二级审批的环评文件单件质量考核评分,对环评机构季度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将季度评分考核结果通过市环保网进行通报。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评机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环评机构环评文件考核评分的平均值在60分以下(不含)的;

(二)环评机构年度环评文件不合格比例超过10%的;

第十三条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环保局责令环评机构、编制主持人、主要编制人员限期整改六至十二个月。在被责令整改期间,从整改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各级环评审批部门不得受理由该环评机构及相关人员编写的环评文件。

 累计二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由市环保局列为不受欢迎中介机构,对其在本市开展环评业务不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市环保局对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将相关考核结果上报省环保厅,及时在市环保局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县级环保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考核可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宜春市环保局负责解释。环境保护部和省环保厅对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18年1月1日开始实施。

(此件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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