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近日,《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印发,导则旨在加快推进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建制镇生活
近日,《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印发,导则旨在加快推进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提升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能力和水平。
本导则共分8章及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要求、规划、污水收集系统设计、污水处理厂站设计、施工与验收、运维管理等。
本导则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且设施服务人口在50000人以下建制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关于印发《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的通知
石家庄、唐山、廊坊、衡水、邢台、保定、张家口、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邯郸、秦皇岛、沧州、承德、定州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
为提升全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能力和水平,规范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试行)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8月29日
河北省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技术导则
(试行)
1 总则
1.0.1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环资〔2022〕1932号)《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推进建制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发改环资〔2022〕27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提高建制镇生活污水治理的技术水平,改善建制镇人居环境,制定本技术导则。
1.0.2 本导则适用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且设施服务人口在50000人以下建制镇镇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
1.0.3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除执行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河北省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术语
2.0.1 建制镇
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
2.0.2 镇区
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建成区和规划建设发展区。
2.0.3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对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构筑物或设备,包括污水处理构筑物(设备)、配套管网和辅助设施。
2.0.4 纳管处理
位于城市或园区内及周边的镇区污水,经收集后直接纳入城市或园区污水管网,由城市或园区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的方式。
2.0.5 集中处理
镇区或镇区一定范围内的污水,经管网收集就近接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方式。
2.0.6 分散处理
单户或多户的污水进行就地处理的方式。
2.0.7 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将污水处理各主要功能单元集中于一体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为工厂组装成型、或工厂加工部件现场组装成型。
2.0.8 预处理
为保护生物处理系统安全运行并降低其负荷,污水在进入生物处理系统之前,根据后续处理设施对水质、水量的要求而设置的处理单元,主要包括格栅、调节池、沉砂池等。
2.0.9 厌氧/缺氧/好氧工艺(AAO,又称A2O工艺)
污水经过厌氧、缺氧、好氧交替状态处理,提高总氮和总磷去除率的生物处理工艺,也称AAO或A2O工艺。
2.0.10 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
指在同一反应池(器)中,按时间顺序由进水、曝气、沉淀、排水和待机五个基本工序组成的活性污泥污水处理方法。其主要变形工艺包括循环式活性污泥工艺(CASS或CAST工艺)、连续和间歇曝气工艺(DAT-IAT工艺)、交替式内循环活性污泥工艺(AICS工艺)等。
2.0.11 移动床生物膜反应器(MBBR)
生物膜法的一种形式。依靠在水流和气流作用下处于流化态的载体表面的生物膜,对污染物吸附、氧化和分解,使污水得以净化的污水处理工艺。
2.0.12 多级A/O工艺
多级A/O工艺是一种污水生物处理高效除磷脱氮技术,采用分段进水技术将原污水分配到生物池中,使其形成交替的多级缺氧/好氧环境,充分利用原水中的有机碳源进行反硝化,提高总氮的去除率;同时,在生物池首端设置厌氧区,创造了良好的厌氧释磷环境,有效的保证了总磷的去除效果。
2.0.13 膜生物反应器(MBR)
将生物反应与膜过滤相结合,利用膜作为分离介质替代常规重力沉淀进行固液分离的污水处理系统。
2.0.14 除臭系统
将臭气从源头收集、处理到末端排放的设施,包括臭气源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
3 基本要求
3.1 一般规定
3.1.1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建立厂网一体的建设和管理模式,污水收集管网和污水处理厂站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3.1.2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应符合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排水工程专项规划的要求。
3.1.3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宜以县域为单元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运管,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县域范围内水质特征、气候条件相似的区域,污水处理工艺类别宜统一。
2 规划和运行管理宜实施“以城带镇”模式,即统筹城市和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规划和运行管理,依托城市污水处理厂解决周边镇区的生活污水、污泥处理问题,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技术、人才、经营等优势支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
3 污水处理厂站的日常运行管理,宜多家污水处理厂站打包交由污水运维专业公司统一管理,可利用网络技术实时在线监测各污水处理厂站的技术数据,建设高效的运维管理体制。
3.1.4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按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区位特点,在对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进行综合经济比较和分析基础上,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宜的处理方式、技术工艺和管理方式。
3.1.5 规划设计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正确处理近期与远期、集中与分散、排放与利用的关系,选择低成本、低能耗、少维护、高效率、易管理的生活污水处理技术,推动处理后尾水就地就近资源化利用。
3.1.6 镇区零星企业产生的工业废水、规模化养殖厂和屠宰厂的污水经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后,可排入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进行统一处理。
3.1.7 卫生院所产生的医疗废水应按照《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66)的相关要求进行预处理,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后,方可纳入镇区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3.1.8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应单独设置园区污水处理厂站,园区工业废水不得排入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
3.1.9 污泥处理处置应纳入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同步考虑,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系统产生的污泥应符合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的原则进行处理与处置。
3.1.10 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根据成本监审调查情况,按照补偿污水处理和运行成本的原则,在综合考虑地方财力、社会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制定污水处理费标准,完善污水处理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3.1.11 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宜统筹建立本区域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信息管理平台,对前期工作、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进出水指标以及运行效果进行全过程监管。
3.2 设计进水水质
3.2.1 生活污水设计进水水质宜以实测值为基础分析确定。当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其他类似地域、类似乡镇的污水水质确定。
3.3 排放标准及出水水质
3.3.1 出水直接排放至受纳水体时,大清河、子牙河、黑龙港及运东流域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分流域对应执行《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5)、《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6)、《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7)。其他流域污水排放标准应按照属地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执行。
3.3.2 出水用于农田灌溉、渔业、冲厕、道路浇洒、车辆冲洗、景观环境等用途时,控制指标应满足相关用途水质标准要求。
4 规划
4.1 一般规定
4.1.1 为指导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实施,在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宜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污水系统专项规划或排水工程专项规划。
4.1.2 专项规划期限分近、远期,近期原则上按5年,远期应与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远期年限相一致。
4.1.3 规划范围原则上按建制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镇区范围,并充分考虑区域统筹、共建共享的原则,兼顾周边农村地区污水处理的需要。
4.1.4 规划编制原则
1 污水系统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镇区的规划布局统筹安排,使镇区污水设施布局科学合理。
2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得占用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不能建设的区域。
3 在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排水设施现状情况,合理确定整体排水方案。并在保证总体方案合理的情况下,尽量使现有设施得到充分利用,充分挖掘现有污水处理厂站和污水收集系统的潜力,并加以利用,避免浪费。
4 科学合理地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做到近、远期结合。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测算近、远期用水量和污水量,合理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近、远期规模,既要充分考虑远期发展和排放标准提高的可能性,保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够满足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要求,适当减小工程近期建设规模,避免造成浪费。
5 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规划方案和污水处理排放标准。应根据镇区建设现状、所处的地域特点、环境状况和当地的管理、技术水平,合理确定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规模及系统布局,合理确定排水体制和污水排放标准,做到既不脱离实际,又满足环境承载力和近、远期建制镇的发展需要。
4.1.5 污水系统专项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现状调研分析。对常住人口、建设用地、上位规划及基础资料等进行分析。
2 排水体制、水量预测及规模确定。确定排水体制,通过水量预测确定污水处理厂站规模。
3 污水处理模式。通过现状分析及经济技术比较确定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模式。
4 污水收集管网规划。结合镇区地形地貌、竖向规划、排水去向、道路交通等因素,确定污水排水分区、污水管道平面布置和高程。
5 污水处理厂站规划。根据调研情况,合理确定进水水质;确定厂站近、远期规划。
6 近期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建设内容,列出分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4.1.6 污水系统专项规划的成果应包括:文本、图集、说明书。
4.2 排水体制
4.2.1 建制镇应因地制宜、科学确定排水体制,符合下列规定:
1 同一建制镇的不同地区可采用不同的排水体制。新建区域应实行雨污分流制。
2 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区域,现有镇区、小区、工业企业和单位内部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应根据排水或污水系统专项规划制定改造计划,逐步进行雨污分流改造。
3 目前暂不具备雨污分流条件的区域,近期应按照截流式合流制的技术要求采取源头减排、溢流口改造、截流井改造、管道截流、调蓄等综合措施对合流排水系统进行改造,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合流制溢流污染。
4.3 污水量预测
4.3.1 生活污水处理总量包括居民综合生活污水量、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工业污水量以及合理的管网地下水入渗量。居民综合生活污水量包括居民生活污水量、公共设施污水量、服务业污水量。
4.3.2 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缺乏实地调查数据时,综合生活污水量应根据当地采用的相关用水定额,结合建筑物内部给排水设施水平等因素确定,可按当地相关用水定额的70%~90%采用。
4.3.3 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资源充沛程度、用水习惯,在现有用水定额的基础上,结合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给水专项规划,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综合分析确定。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的情况下,建制镇平均日生活用水定额宜按40-90L/(人·d)选用。
4.3.4 建制镇中有住宿的小学、中学、敬老院等公共设施的用水量应单独测算。该部分用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在缺乏调查数据时,可按表4.3.1取值。
4.3.5 旅游业、工商业较为发达的建制镇,应对旅馆、饭店等服务业用水量单独测算。该部分污水量宜根据实地调查数据确定,在缺乏调查数据时,可参考表4.3.2取值。
4.3.6 建制镇零星企业产生的工业污水排放量应据实核算。
4.3.7 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考虑合理的管网地下水入渗量,管网地下水入渗率可取10~15%。
4.3.8 建制镇污水处理规模应按平均日污水量确定,污水管网设计流量应采用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
建制镇平均日污水量计算公式为:
平均日污水量=[(镇区常住人口×居民生活用水定额+公共设施用水量+服务业用水量)×(70%~90%)+进入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污水]×(1+地下水入渗率)。
最高日污水量=平均日污水量×日变化系数
最高日最高时污水量=平均日污水量×总变化系数。
4.3.9 综合生活污水量日变化系数应根据当地供水量变化实测数据计算。当缺乏实际用水资料时,供水的日变化系数宜采用1.3~1.6,规模较小的供水系统宜取较大值。
4.3.10 综合生活污水量总变化系数可根据当地实际进水量变化资料推算,当缺乏实际调查数据时可按表3.2.3的规定取值。
2、当污水平均日流量大于70L/s时,总变化系数应按现行《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及《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执行。
3、当居住区有实际生活污水量变化资料时,可按实际数据采用。
4.3.11 若镇区存在合流区域,则应考虑部分截流量,污水收集处理设施输送、处理能力应按雨季规模进行校核。
4.4 污水处理模式
4.4.1 污水处理模式有:集中处理模式、分散处理模式、纳管处理模式、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组合模式。
4.4.2 污水处理模式的选择应遵循“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宜集中则集中,宜分散则分散。
4.4.3 镇区规模较大、城镇化水平较高、人口密集的,宜采用集中处理模式。镇区相邻间距较近的,可采用跨镇集中联建模式。有条件的镇区应充分考虑周边村庄污水统一收集处理的需要。
4.4.4 镇区规模较小、城镇化水平不高、居住分散或地形条件复杂、污水不易集中收集的,宜采用分散处理模式,可采用单户或多户污水处理模式,推广小型化、分散化、生态化处理设施。
4.4.5 镇区多数住宅相对集中、少数分散的,可采用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组合模式。
4.4.6 镇区位于城市(县城)或园区污水处理厂周边、人口集中、地理和施工条件满足输送污水至已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宜采用纳管处理模式。建制镇应根据实际条件,合理规划污水收集系统。
4.4.7 镇区规模较小、以农业为主的,在生态环境部门允许的条件下,近期可参照《河北省农村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采用黑、灰水分别处理回用。远期应采用适宜的污水收集处理模式,建设生活污水收集处理设施。
4.5 污水收集管网规划
4.5.1 污水管道平面位置及高程应结合镇区地形、竖向规划、排水去向、地质、地貌、道路交通、施工条件以及养护管理方便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按照接管短、埋深合理的原则敷设实施。
4.5.2 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应以重力流为主,尽量不设或少设中途提升泵站。
4.5.3 污水管道规划应尽量减少穿越河道、铁路及高速公路等。
4.5.4 污水管道及中途提升泵站应按规划期内的最高日最高时流量设计,按现状水量复核,并考虑镇区远景规划发展的需要。
4.6 污水处理厂站规划
4.6.1 污水处理厂站的选址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划要求。
4.6.2 污水处理厂站选址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
1 设在污水收集范围的地势较低处,便于污水自流入厂。
2 设在建制镇水体的下游。
3 厂区地形应不受洪涝灾害影响,污水处理厂防洪标准不低于建制镇镇区防洪标准。
4 便于处理后出水安全排放或回用,出水排放宜无提升。
5 便于污泥集中处理和处置。
6 在建制镇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侧。
7 工程地质条件和交通、运输条件良好,供水、供电方便。
8 少拆迁,少占地,与周围居民区或厂房等的卫生防护距离满足环境评价要求。
9 有扩建的可能。
4.6.3 生活污水处理厂站应按远期规模确定规划用地,规划用地指标可按《小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标准》(建标148)确定。
4.6.4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卫生防护用地,卫生防护距离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卫生防护距离内宜种植高大乔木,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建设用地。
5 污水收集系统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污水收集系统包括主干管、干管及支管。用户产生的污水经户用污水管道系统收集后,通过接户管接入街道污水管道系统。污水收集系统框架可参照图5.1.1。
图5.1.1 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示意图
5.1.2 生活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应符合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并与自然经济条件、居民生产生活习惯、人口流动、自然环境、地形地貌、经济发展、施工条件及运维管理水平等条件充分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布置、分期建设。
5.1.3 非生活污水采取有效预处理措施处理,经排污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验收通过后,方可接入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系统,其水质应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排污单位应定期向排污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提供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并接受排污主管部门及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监管。
5.1.4 镇区工业企业排放的含重金属或难以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污水收集管网。
5.2 污水管道
5.2.1 污水收集预处理设施应满足下列规定:
1 居民区污水支管接入街道污水管道前,应设置沉泥井;
2 农家乐、酒店、餐饮店等场所含油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隔油池;
3 宾馆、美发、洗浴等场所的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毛发收集井;
4 汽修厂、洗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场所油污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隔油沉砂池;
5 菜市场及冲地废水接入接户井前,应设置隔油池、沉泥井、格栅井。
5.2.2 在街坊和居住区内污水收集管道管径不应小于200mm,在街道和干道下污水管道管径不应小于300mm,户用污水收集管道管径不应小于100mm,管道的最小管径宜按表5.2.1的规定取值。
5.2.3 污水管道的直径和相应设计坡度的取值,参照《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50014)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相关章节计算。
5.2.4 污水管道在设计充满度下的最小设计流速,不应小于0.6m/s。
5.2.5 不同直径的管道在检查井内的连接应采用管顶平接或水面平接。
5.2.6 管道接口应根据管道材质和地质条件确定,并符合《室外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抗震设计规范》(GB 50032)的有关规定。
5.2.7 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应选用安全可靠、水力条件好、耐腐蚀且基础简单、接口方便、施工快捷的管材,管道管材的选取宜符合表5.2.2的规定。
5.2.8 管道的最小覆土深度应根据管材强度、外部荷载、土壤冰冻深度和土壤性质等条件,结合当地埋管经验确定:人行道下宜为0.6m,车行道下宜为0.7m。
5.2.9 化学材质污水管材的环刚度应经过计算确定,除特殊要求外,不应小于8kN/m2,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5.2.10 埋地污水管道基础应根据管材、接口形式和地质条件等确定。塑料及金属管材通常采用中粗砂基础。对地基松软、不均匀沉降或易冲刷地段,管道基础应采取相应加固措施。对于采用塑料管材的,还应采取相应防变形和抗浮措施。
5.2.11 对于重力流管道敷设困难的地区,局部可采用压力收集系统。
5.2.12 污水管道与其他地下管线(或构筑物)水平和垂直的最小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等的有关规定。
5.2.13 污水管道、合流管道和生活给水管道交叉时,应敷设在生活给水管道下面,当不能满足时,必须有防止污染生活给水管道的措施。
5.2.14 污水管道以及附属构筑物均应在安装完成后进行管道功能性试验,包括水压和严密性试验(闭水、闭气试验),具体要求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5.3 污水泵站
5.3.1 污水泵站规模宜按远期规模设计建设,水泵机组可按近期规模配置。
5.3.2 根据地质情况和污水管道埋深,合理设置污水提升泵站,以减小管道施工开挖深度、难度。
5.3.3 污水提升泵站应根据实际情况及规模选择合适的建设形式。用地受限时,污水提升泵站宜选用一体化预制泵站,具体技术要求按《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执行。
5.3.4 污水泵和合流污水泵的设计扬程,应根据设计流量时的集水池水位与出水管渠水位差和水泵管路系统的水头损失以及安全水头确定。
5.3.5 泵站供电电源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的相关要求。
5.3.6 泵站集水池或一体化泵站进水前端应设置沉泥井和格栅,格栅宜与集水池合建,必要时应在格栅后安装粉碎机。集水池池容应满足《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的相关要求。
5.3.7 位于居民区和重要地区的污水泵站,其格栅井和污水散开部分,宜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装置。
5.3.8 泵站控制系统宜与污水处理厂站控制系统联接,重要泵站宜具备电流、电压、能耗、泵送流量、水泵运行状态和故障数据采集功能,并实时传输至运维管理单位中控系统,所采集数据、传输协议、传输内容以及数据格式应按国家现行标准执行。
5.3.9 泵站宜设置自控系统,在保证运行安全的条件下实现自动控制运行管理,具备远程启停、自动巡检、故障诊断、预警预报和自动保护等功能。
5.4 检查井及附属构筑物
5.4.1 检查井宜选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检查井或塑料成品检查井。钢筋混凝土预制检查井的做法可参照《预制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排水检查井》(J16Z606)执行。塑料成品检查井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小区排水用塑料检查井》(CJ/T 233)和《塑料排水检查井应用技术规程》(CJJ/T 209)的有关规定。
5.4.2 隔油池等附属设施可采用预制化成品,并应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的有关规定。隔油池盖板不得封闭,应具备通气和清渣功能,便于检查和维护。
5.4.3 化粪池、污水检查井应采用成品或钢筋混凝土形式,不得采用砖砌。
5.4.4 截流井宜采用槽式、堰式或槽堰结合式。管渠高程允许时应选用槽式,当选用堰式或槽堰结合式时,堰高和堰长应通过水力计算来确定。
5.4.5 截流井溢流水位应在设计洪水位或受纳管道设计水位以上,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闸门等防倒灌设施,并保证上游管渠在雨水设计流量下的排水安全。
6 污水处理厂站设计
6.1 一般规定
6.1.1 污水处理厂站的规模应按项目总规模控制并作出分期建设的安排,综合考虑现状水量和排水系统普及程度,合理确定近期规模:
1 污水处理构筑物的设计流量,应按分期建设的情况分别计算。当污水为自流进入时,应按每期的最高日最高时设计流量计算;当污水为提升进入时,应按每期工作水泵的最大组合流量校核管渠配水能力。生物反应池的设计流量,应根据生物反应池类型和曝气时间确定;曝气时间较长时,设计流量可酌情减少。
2 调节池后的构筑物设计流量应采用最高日流量。
3 若镇区内存在合流区,则各构筑物应考虑截流量,并按照雨季规模进行校核。
4 各处理构筑物的个(格)数不应少于 2 个(格),并应按并联设计。
6.1.2 污水处理工艺应按照实用性、适用性、经济性和可靠性的原则,因地制宜地选择适合当地自然条件、技术水平和经济条件的工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排放标准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应按环保要求减少臭气和噪声对人居环境的影响。
3 应切合实际地确定污水进水水质,应详细调査测定污水的现状水质特性、污染物构成,合理分析预测。在水质成分复杂或特殊时,应通过试验确定污水处理工艺。
4 污水处理厂站分期建设时,宜考虑工艺的连续性,各阶段宜采用同一种工艺。
6.1.3 污水处理设施、装备的制造和安装形式应满足便于检修、巡视、维护的功能要求,并具备相应的污水处理功能。
6.1.4 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出水井。出水井应满足排水通畅、标志明显、采样方便、可运维管理的要求。
6.1.5 污水处理厂站内水处理构筑物应有防腐、防渗措施。
6.1.6 未完全雨污分流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应校核提升泵房集水池的最高运行水位,确保最高水位运行时,厂外污水管道溢流口不发生外溢。
6.1.7 污水处理厂站的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当难以满足供电双回路要求时,应设置备用电源或动力设施,供电电源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相关要求。
6.2 工艺技术路线选择
6.2.1 污水处理厂站应根据排放要求、排放去向、处理规模、基础条件等选择技术成熟、稳定达标、运维简便、运行安全的组合工艺路线。主体工艺应采用生物处理工艺,包括预处理、生物处理、深度处理三个处理阶段,各处理阶段典型工艺流程见表6.2.1。
6.2.2 针对不同排放标准要求,选择不同的技术路线如下:
1 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B排放标准要求,宜选择:
预处理+生物处理(A2O、多级A/O、氧化沟、SBR、生化接触氧化、MBBR)+消毒;
2 针对《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6)、《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7)一般控制区标准或《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一级A排放标准要求,宜选择:
(1)预处理+生物处理(A2O、多级A/O、氧化沟、SBR、生化接触氧化、MBBR)+消毒;
(2)预处理+生物处理(A2O、多级A/O、氧化沟、SBR、生化接触氧化、MBBR)+混凝沉淀(高效沉淀池、磁混凝)+过滤(活性砂滤池、转盘滤池)+消毒。
(3)预处理+精细格栅+MBR+消毒。
3 针对《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5)一般控制区、《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6)和《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7)重点控制区标准,宜选择:
(1)预处理+精细格栅+ A2O+MBR+消毒;
(2)预处理+生物处理(A2O、多级A/O、氧化沟、SBR、生化接触氧化、MBBR)+混凝沉淀(高效沉淀池、磁混凝)+过滤(活性砂滤池、转盘滤池)+臭氧氧化+消毒。
4 针对《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5)重点控制区和核心控制区标准等其他较高标准,可在本条第3款工艺技术路线基础上,优化生物处理单元设计参数,或增加高级氧化、膜分离、活性炭吸附等深度处理单元,提升污染物去除效率。
6.2.3 污水处理厂站可根据污水处理规模和设备处理能力,生物处理及深度处理段可选择以上推荐工艺的集成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
6.2.4 采用分散处理模式时,可参考《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相关要求选择污水处理技术。
6.3 总体布置
6.3.1 污水处理厂站总体布置应根据厂内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功能和流程要求,结合厂址地形、气候和地质条件,有利于施工、维护和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6.3.2 平面布置应尽量紧凑,以减少污水处理厂占地面积和连接管线的长度。
6.3.3 污水和污泥处理构筑物宜根据情况分别集中布置。处理构筑物的间距应紧凑、合理,符合国家现行防火标准的有关规定,并应满足各构筑物施工、设备安装和埋设各种管道及养护、维修和管理的要求。
6.3.4 生产管理建筑物和生活设施宜集中布置,其位置和朝向应力求合理,并应和处理构筑物保持一定距离。
6.3.5 污水处理厂站的工艺流程、竖向设计应充分结合地形,满足排水通畅、降低能耗、平衡土方等多方面要求。
6.3.6 污水处理厂站附属建筑物的组成和面积,应根据污水处理厂站的规模、工艺流程、计算机监控系统水平和管理体制等,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污水处理厂站规模较小,处理设备集成化程度较高时,厂区附属建筑物应尽量简化。
6.3.7 厂区布置应尽量节约用地。当厂站用地紧张、环境要求高时,可采用地下或半地下污水处理厂站的建设方式。
6.3.8 污水处理厂站周围根据现场条件设置围墙的,其高度不宜小于2.0m。
6.4 预处理
I 格栅
6.4.1 污水处理系统或污水提升泵前,应设置格栅。
6.4.2 格栅栅条间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粗格栅:机械清除时宜为16mm~25mm,人工清除时宜为25mm~40mm;
2 细格栅:宜为1.5mm~10mm;
3 精细格栅:对膜类(MBR)等有特殊要求的处理工艺,宜设置精细格栅,格栅间隙宜为0.2mm~1mm。
6.4.3污水过栅流速宜采用0.6m/s~1.0m/s。
6.4.4处理规模500m3/d及以上的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机械格栅。处理规模小于500m3/d的可采用人工格栅或格网。格栅应设置运渣通道并有栅渣冲洗设施。
6.4.5格栅井宜与污水提升泵集水井合建。
II 沉砂池
6.4.6应综合项目规模、进水水质、用地、生物工艺等情况选择沉砂工艺,常用沉砂池型式包括平流式沉砂池、旋流式沉砂池以及曝气沉砂池,不得用调节池替代沉砂池。
6.4.7沉砂池应设置除砂设施及装置,宜采用机械方法除砂,并经砂水分离后贮存或外运。
III 调节池
6.4.8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调节池,调节池的容积可根据实际污水量和水质变化及工艺的抗冲击负荷进行计算和校核,并留有余地。
6.4.9污水处理规模500m3/d及以上的,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不小于8h;规模小于500m3/d的,调节池水力停留时间宜不小于12h。
6.4.10调节池应设置冲洗、溢流、放空、防止沉淀、排除漂浮物和泡沫等设施。
6.4.11调节池应设搅拌系统,可采用机械搅拌或空气搅拌。
6.4.12小规模污水处理厂站,调节池宜与格栅井、沉砂池等构筑物合建。
6.4.13调节池应设置人孔、通风管等。
6.4.14调节池宜分两格,结合进水深度、停留时间、地质、建设成本、运行管理等因素可采取地埋式、半地埋式或地上式的建设方式。
6.5 生物处理
6.5.1 活性污泥法类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反应池的设计,应依据《室外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4)和《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6)、《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7)、《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8)执行。
2 生物反应池应充分考虑冬季低水温对去除碳源污染物、脱氮和除磷的影响,必要时可采取降低负荷、增长泥龄、投加填料、调整厌氧区(池)及缺氧区(池)水力停留时间等措施。
3 用于规模较小的污水处理厂站时,可采用该工艺的模块化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形式以代替传统钢筋混凝土池,一体化污水处理设备壳体及隔墙/板宜采用玻璃钢FRP、碳钢、不锈钢等材料。
6.5.2 生物膜法类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物膜法处理污水可单独应用,也可与其他污水处理工艺组合应用。
2 生物膜法的处理构筑物应根据当地气温和环境等条件,采取防冻、防臭和灭蝇等措施。
6.5.3 MBBR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填料填充率宜为有效容积的20%~50%。悬浮式填料性能应满足《环境保护产品技术要求悬浮填料》(HJ/T 246)的规定。
2 MBBR池进出口应设置格网,网孔应小于填料的外形尺寸。宜在MBBR池底部设置格网,格网宜高于曝气孔20 mm以上。
3 MBBR工艺宜用于现有工程的扩建、提标改造及较低水温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
6.5.4 MBR工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MBR构型应根据污水的性质、处理规模等选择,宜采用浸没式膜生物反应器。
2 MBR处理系统宜设置精细格栅,精细格栅孔径宜为0.2mm~1mm,宜设置在沉砂池后。
3 浸没式MBR平均通量宜取15 L/(m2·h)~25L/(m2·h)。
4 膜过滤系统应包括膜组件、膜组器、膜池、膜吹扫系统、产水系统、产水辅助系统和膜化学清洗系统等。
5 用于MBR工程的膜材料应选择耐受生物降解性能好、抗污染能力强、机械强度高、热稳定性和化学稳定性高以及能耐受高浓度化学药剂反复清洗的材料,宜为亲水性材料。膜使用寿命宜不低于5年。
6 用于MBR的膜宜为微滤膜或超滤膜。微滤膜孔径宜为0.1μm ~0.4μm,超滤膜孔径宜为0.02μm~0.1μm。
7 MBR工艺宜用于对出水水质有较高要求、出水再生利用和用地较为紧张的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
6.6 深度处理
I 混凝沉淀
6.6.1 采用混合、絮凝、沉淀工艺时,投药混合设施中平均速度梯度值(G值)宜为300s-1,混合时间宜为30~120s。
6.6.2 絮凝、沉淀、澄清工艺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絮凝时间宜为10min~30min。
2 平流沉淀池的沉淀时间以为2~4h,水平流速宜为4mm/s~12mm/s。
3 上向流斜管沉淀表面水力负荷宜为4m3/(m2·h)~7m3/(m2·h)。
4 澄清池表面水力负荷宜为2.5m3/(m2·h)~3m3/(m2·h)。
II 过滤
6.6.3 滤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滤池的进水SS宜小于20mg/L;
2 滤池宜设有冲洗滤池表面污垢和泡沫的冲洗水管;
3 滤池宜采取预加氯等措施。
6.6.4 转盘滤池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滤速宜为8m/h~10m/h。
2 当过滤介质采用不锈钢丝网时,反冲洗水压力宜为60m~100m;当过滤介质采用滤布时,反冲洗水压力宜为7m~15m。
3 冲洗前水头损失宜为0.2m~0.4m。
4 滤池前宜设可靠的沉淀措施。
III化学除磷
6.6.5污水经生物除磷工艺处理后,其出水总磷不能达到要求时,应采用化学除磷工艺处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化学除磷设计中,药剂的种类、剂量和投加点宜根据试验材料确定。
2 化学除磷时,应考虑产生的污泥量。
3 化学除磷时,对接触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措施。
IV 消毒
6.6.6污水处理厂站出水前应设置消毒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污水消毒程度应根据污水性质、排放标准或再生水要求确定。
2 污水消毒技术宜采用紫外线或次氯酸钠消毒,也可采用漂白粉、氯片等固体含氯消毒剂。
3 紫外消毒的型式可根据处理水量的规模确定,处理规模较小时,可以采用管道式紫外消毒。
4 采用次氯酸钠消毒,应设置储存罐或储液池,存储时间应小于7天。
5 消毒设施和有关建筑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6 污水处理设施应具备重大疫情期间增强应急防控消毒的处理能力与检测能力,监测工具可为余氯试纸或余氯检测仪,以达到特殊时期应急监管要求。
6.7 污泥处理和处置
6.7.1 污水处理厂站产生的剩余污泥宜进行集中处理处置。在单个污水处理厂站泥量较小的情况下,可考虑将不同建制镇剩余污泥统一处理。
6.7.2 污水处理厂站宜设置污泥储存设施,储泥池内应设置泥位计或刻度尺,便于定期清运和处理。
6.7.3 采用污泥机械脱水处理时,可将多个污水处理厂站的污泥进行集中脱水处理,也可设置移动脱水机巡回脱水。
6.7.4 污泥的处置方式应根据污泥特性、当地自然环境条件、最终出路等因素综合考虑,包括焚烧处置、土地利用和建筑材料利用等。
6.7.5 污水处理厂站应根据污泥的最终处置方式,按照国家、河北省相关标准要求,确定污泥处理后的含水率。
6.7.6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或车辆应取得运输许可证;污泥运输车辆应当采取密封、防水、防渗漏和防遗撒等措施;运输车辆应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并与主管部门管理系统联网。
6.8 除臭处理
6.8.1 污水处理、污泥处理与处置过程中产生臭气对周边人居环境造成污染时,应对臭气进行处理。
6.8.2 污水除臭系统宜由臭气源封闭加罩或加盖、臭气收集、臭气处理和处理后排放等部分组成。
6.8.3 污水除臭系统应进行源强和组分分析,根据臭气发散量、浓度和臭气成分选择合适的处理工艺。周边环境要求高的场合应采用多种处理工艺组合。
6.8.4 臭气源加盖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正常运行时,加盖不应影响构筑物内部和相关设备的观察和采光要求;
2 应设检修通道,加盖不应妨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检修;
3 盖和支撑的材质应具有良好的物理性能,耐腐蚀、抗紫外老化,并在不同温度条件下有足够的抗拉、抗剪和抗压强度,承受台风和雪荷载,定期进行检测,且不应有和臭气源直接接触的金属构件。
6.8.5 臭气排放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当厂区周边存在环境敏感区域时,应进行臭气防护距离计算。
6.8.6 采用高空排放时,应设避雷设施,室外采用金属外壳的排放装置还应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6.9 检测及控制
6.9.1 污水处理设施应进行检测和控制,有条件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应建立远程信息监控系统。
6.9.2 污水处理厂站应以县(区)域统筹考虑化验室设置,宜分区域设置区域中心化验室,由区域中心化验室负责区域内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化验需求。在未建设化验室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化验。化验指标及化验室建设标准应按照《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执行,单独为建制镇污水处理厂站建设的化验室化验指标、仪器配置应按照III级化验室执行。
6.9.3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应设置出水流量计量装置,可采用巴氏计量槽或管道式流量计。
6.9.4 污水处理厂站进水、出水应设置在线监测,检测指标应包括:流量、COD、氨氮(NH3-N)。在线监测系统应满足《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等相关规范要求,并满足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及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
6.9.5 污水处理厂站日常化验检测项目和周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并应满足工艺运行管理需要。
6.9.6 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可进入有限空间,应设置危险气体浓度检测仪或采用手持式移动检测仪,检测指标应包括硫化氢、二氧化硫、一氧化碳、氧气和可燃气体。
6.10 附属设施及配套
6.10.1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加药间、风机房、值班室、卫生间、储物间、配电间、发电机房、在线监测仪表间等附属建筑,以及消防、监控、标识牌、护栏、绿化、车行道、便道等必要的附属设施。附属建筑的功能单元可考虑合并,集约布置,采用合建的方式将功能归集至综合用房。
6.10.2 厂内通向处理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的道路路面应硬化,应根据生产需要设置车道,同时满足生产、检修、消防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车道宽度不应低于3.5~4.0米。
6.10.3 污水处理厂站消防设施的设置标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6.10.4 污水处理厂站应设置安全护栏、防滑梯、警示牌以及救生设施等安全措施,高架处理构筑物还应设置避雷设施。
6.10.5 户外电气控制柜防护等级不应小于《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中的IP55的有关规定。与污水或污泥接触的仪表和传感器防护等级不应小于《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 4208)中的IP68的有关规定。
6.10.6 配备在线检测、设备运行状态监控的处理终端应建立设备房,设备房应保证结构稳定、设施安全、通风隔热、美观协调。
6.10.7 污水处理厂站生产和化验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或暂存场所。
6.10.8附属建筑物应与周边建筑风貌相协调,并符合当地绿色建筑设计标准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的要求。
7 施工与验收
7.1 一般规定
7.1.1 污水处理项目或管网项目的建设施工,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招投标,办理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7.1.2 施工单位应根据设计图纸,按照《市政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903)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并取得相应的审批手续。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发布、第47号修订)要求,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
7.1.3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设计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对必要的工程变更应取得相应的变更手续后方可对工程进行变更施工。
7.1.4 施工单位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应配备相应的设备、器具和标志等,并应根据污水处理工程安全技术特点,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工程安全实施。
7.1.5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7.1.6 施工过程中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等法规、规范。
7.1.7 隐蔽工程的施工过程应留有影像资料。隐蔽工程应在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7.1.8 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等应符合设计及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产品标准,使用前应按规定进行抽检和报验。
7.1.9 施工及验收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及相关法律法规。
7.1.10 污水处理项目环境保护验收应按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执行。
7.2 工程施工
7.2.1 管径不大于160mm的户用管道系统及所有户内管道施工及验收可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余管道应按《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的有关规定执行。
7.2.2 沟槽或构筑物基坑超过一定深度或邻近有需要保护的建筑物、管道等,应进行基坑设计、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进行评审。
7.2.3 一体化预制污水提升泵站施工及验收,应按照设计文件及《一体化预制泵站工程技术标准》(CJJ/T 285)的有关规定执行。
7.2.4 一体化污水处理装置安装时应做好防渗处理,避免污染地下水。
7.2.5 施工过程中工艺设备安装应符合《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GB 50231)、《风机、压缩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8)、《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0)的相关规定。
7.2.6 施工过程中电气自控设备仪表的安装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7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GB 50150)、《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CJJ/T 120)、《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等的相关规定。
7.2.7 构筑物的施工应符合《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41)的相关规定。
7.2.8 污水处理项目或管网应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委托监理。实施监理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并以书面形式订立监理合同。工程监理单位的监理服务活动应执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的相关规定。
7.3 验收
7.3.1 建设单位应组织制订污水处理工程质量验收计划,内容应结合建制镇污水工程特点确定,同时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7.3.2 工程质量验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由施工、监理、勘察、设计、运营管理等相关单位的主要人员及安全、消防、环保等部门相关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7.3.3 工程质量除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相关的工程建设文件、勘察设计文件、设备技术文件等文件要求。
7.3.4 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后,应由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综合竣工验收报告,并将有关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文件归档。归档资料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整理归档规范》(GB/T 50328)和《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的有关规定。
7.4 调试
7.4.1 在整个工程系统调试前,必须进行单体设备的试车及构筑物的通水、试压试验,成功后可进入联机调试。
7.4.2 调试过程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及其他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4.3 试运行阶段应以培养、驯化污泥为主,切实做好控制、观察、记录和分析检验工作,对污水处理量、污泥量、药剂耗量、耗电量、自来水耗量、污水进出水浓度各指标、污泥浓度、温度、pH等详细记录。
7.4.4 生物法污水处理工艺,应尽量避免在冬季培养污泥或生物膜。
8 运维管理
8.0.1 污水处理厂站及管网运营公司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8.0.2 污水处理厂站宜采用“少人(无人)值守,远程监控”的控制模式建立自动化控制系统,宜设置监控调度中心进行远程的运行监视、控制和管理。
8.0.3 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体系。
8.0.4 运营单位应对其运营的污水处理厂站制定运营管理方案,运营单位运营多座污水处理厂站的,可统一制定运营管理方案。
8.0.5 污水设施项目应根据具体情况,建设智慧排水系统管理平台。智慧排水管理平台应可靠、稳定并满足行政主管部门对污水设施监管的需求。
8.0.6 污水管网运营单位应定期检查和清理检查井,井盖开启、损坏或遗失时,应立即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更换。
8.0.7 污水管网及污水处理设施应进行定期巡检及养护,并及时处理巡检中发现的问题。
8.0.8 在污水处理厂站的日常管理中,应及时、准确、完整记录设备运行档案、设备维护档案、生产运行报表、水质报表等运营资料。可利用网络技术实现污水处理厂站的各项数据实时上传存储,统一调度,以减小劳动强度。
8.0.9 在进入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或可燃性气体的有限空间时,必须对有毒有害气体进行检测,不满足要求时应进行强制通风,不得在超标的环境下作业。
8.0.10 采用膜法水处理工艺时,应定期进行膜组件离线清洗,宜采用柠檬酸、次氯酸钠及氢氧化钠等药剂清洗。
8.0.11 采用生物处理工艺时,应注意定期清理剩余污泥;采用生物滤池等过滤类工艺时,应注意定期对滤料进行反冲洗。
8.0.12 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装置在可靠的监护下进行作业,并应符合《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的有关规定。
8.0.13 在水池处应配置救生圈、救生衣和安全绳等防止溺水的设施。
8.0.14 污水处理厂站在运行过程中,应配合主管部门引入电力大数据,准确、完整、及时记录污水处理厂站运行状态,采用数据分析技术,建立动态的运行监测机制。
附录A 项目建设基础资料
建制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需要准备的基础资料,可按照前期工作、工程设计和工程建设及验收等阶段来进行准备。
A.1 前期工作阶段
建制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的组织实施中,前期工作(立项和可行性研究)对项目的顺利实施具有重要作用,而有关的基础资料的收集整理直接关系到前期工作的质量和进度,因此必须引起建设者的足够重视。为了保证项目进展的顺利,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前应成立前期工作组。工作组负责收集整理有关项目建设的基础资料,并负责配合设计单位、协调联系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等,保证资料收集的完整性、可靠性及信息沟通的顺畅。项目前期工作一般应收集的具体基础资料见表1 所示。
A.2 工程设计阶段
通过前期工作阶段的基础资料收集及归纳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审批后,建设单位应对现状资料进行补充、完善和更新。为方便建制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单位完善工程设计阶段所需要的基础资料,这里按常规项目整理出工程设计基础资料清单,供管理者参考,部分资料在前期工作阶段已提供给设计单位,则本阶段不需要重复提供,项目工程设计阶段一般应收集的具体基础资料见表2 所示。
A.3 工程验收阶段
(1)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保验收要求
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保验收程序及资料要求以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具体规定为准,下列内容及要求供参考。
1)基本条件
①按照合同要求,施工图设计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网与污水处理厂设施全部完工,并进行了相关检验检测,确保运行安全,通过预验收;
②管网与污水处理厂同步运行;
③在线监测设备建成并稳定运行,数据与住建、生态环境部门自动监控系统联网;
④达标排放。经处理后的外排废水、废气污染物浓度稳定达到设计要求。
2)验收准备
①环境保护文件、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②污水处理厂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者落实,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污水收集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③建筑、设备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④具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⑤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⑥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的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以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恢复措施;
⑦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有关规定要求;
⑧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2)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环保验收材料
项目工程验收阶段一般应收集的具体基础资料见表3 所示。
附录B 项目建设工作流程
污水处理工程的建设程序一般包括项目策划、项目设计、项目施工、运行调试、工程验收几个阶段,工作流程如图1 所示。
图1 项目建设工作流程图
B.1 项目策划
项目策划主要是项目正式实施前的一些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与决策。
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编制,主要内容是: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规模、处理工艺、出厂水水质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生活污水的量和水质状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的初步分析;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进度安排;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分析等。项目建议书经评估,由主管部门批准下文后,进行可行性研究。
项目可行性研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对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社会和环境影响是否积极,进行进一步科学分析和论证,经过方案必选提出推荐的最佳方案。
项目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或专家组进行,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价、审查与核实,对项目是否可行作出公正客观、具有科学性的评价,提出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经上级有关部门审核批准作出项目投资的决策。
B.2 项目设计
项目设计包括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同时,要求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对施工图进行审查。
(1)初步设计
在可行性研究审批文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初步设计应明确工程规模、建设目的、投资效益、设计原则和标准,深化设计方案,确定拆迁、征地范围和数量,提出设计中存在的问题、注意事项及有关建议,其深度应能控制工程投资,满足审批、编制施工图设计、主要设备订货、招标及施工准备的要求。
文件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主要工程量、主要材料设备清单数量、工程概算。工程概算一般不超出可研报告批复投资估算±10%的范围。
(2)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
待项目初步设计经专家评审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委托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
施工图设计是初步设计的进一步细化,设计深度应能满足施工、安装、加工及编制施工预算的要求。
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包括: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工程数量、主要材料设备表等。
(3)施工图审查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设计图纸深度及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参照住建部发布的《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B.3 项目施工
(1)施工前准备
项目在开工建设之前要做好征地、拆迁和场地平整,完成施工用水、电、路、通讯等工程,通过设备、材料公开招标投标订货,准备必要的施工图纸,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等。建设准备工作完成后,编制项目开工报告,按现行的建设项目审批权限进行报批。
(2)工程施工
工程施工是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图纸进行具体实施的过程,应根据工程的性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实施,如:项目实施机构负责整个项目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协调,保证设计、监理、施工、质检等的协调一致,使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能够顺利完成。
B.4 运行调试
工程竣工和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后,应进行单机试车、联动运行、试生产运行和运行人员培训。调试运行、试生产运行稳定时间为6 个月。调试运行完成后,系统上的主要工作是考察设备运行的稳定性、监测出水水质是否满足设计和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等。并根据试运行情况对工艺运行参数、各类设备进行必要的调试。
B.5 工程验收
(1)工程验收基本流程
1)对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等合理划分项目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检验批。按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批、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2)单位工程质量验收;
3)设备安装工程单机及联动试运转验收;
4)污水处理工程交工验收;
5)通水试运行;
6)环保验收;
7)消防、防雷专项验收;
8)污水处理工程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准备及程序
1)验收的准备工作
①整理技术资料。
②绘制竣工图纸。
③编制竣工决算。
④审计部门出具的竣工决算审计意见。
2)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①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②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办理相应质安监手续,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③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④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⑧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⑨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⑩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验收程序
①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②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③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 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④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a)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b)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c)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d)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e)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4)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验收备案有关要求
1)建制镇生活污水处理工程质量验收应参考《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附录A、《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附录A和《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附录B等规范划分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相应验收资料表格参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和相关规范附表。
2)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可由现场各方责任主体协商按井段划分若干个子分部,划分长度不宜超过1km。管网、检查井等每检验批隐蔽验收前必须拍照存档。
3)单位工程及主要分部工程质量的验收,主要分部是指工程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主体工程的隐蔽部位、土建与设备安装连接部位、附属工程等。
4)设备安装单机试运转,主要检验每个机电设备、设施的运转和性能情况。
5)污水处理工程质量交工验收是指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工程全部按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完成后,对整体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6)为确保工程质量,在交工验收前,各项目(标段)建设单位应组织预验收,并提前三天告知项目属地建设主管部门。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交工验收。
7)对参加管网建设的建设、设计、勘察、施工、监理单位责任人和参加验收人员情况应在验收资料中如实记载,验收时检查井的标高、坐标和管道(主、支、入户管)长度,坡度等实测值等情况按要求进行书面记录。
8)竣工验收备案有关资料,可参考《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其他资料以工程归属地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要求为准。
附录C 运行管理状态判别指标
C.1 设备设施运维指标
(1)设备设施温度:在污泥干化处理工艺中,当干污泥料仓温度高于干化气体温度且持续升高时,则表明需彻底清空污泥料仓。当水泵、风机和电机等设备外表温度感觉到比平常热时,应该对它们进行进一步的检查,避免产生重大事故。
(2)设备振动:当水泵管道剧烈振动时,则可能出现电机结构件松动、轴承定位装置松动或连接螺栓松动等潜在的设备故障,应当检查振动的原因,及时进行修理,以免产生严重问题。
C.2 检测指标
(1)污泥浓度(MLSS):当发现曝气池MLSS显著下降,则应检查回流泵是否堵塞或是否发生污泥膨胀或中毒等情况。
(2)pH值:正常出水pH值为6~9,若发现出水pH值下降,则可能厌氧处理中负荷过高,或有机酸积累好氧处理中负荷过低等问题。
(3)沉降比(SV30):在正常情况下沉降最初30~60秒内污泥会发生迅速的絮凝,并出现快速的沉降现象,若此阶段消耗时间延长,则可能出现了污泥浓度过高、污泥老化、进水负荷高等问题。沉淀过程的最后阶段就是压缩阶段,正常情况下该阶段中污泥基本处于底部,随沉淀时间的增加不断压实,颜色不断加深,但仍然保持较大颗粒的絮体;若出现压实细密,絮体细小,则沉淀效果不佳,则可能是进水负荷过大或污泥浓度过低。若发现压实阶段絮体过于粗大且絮团边缘色泽偏淡,上层清液夹杂细小絮体,则说明污泥老化。
污泥体积指数(SVI):污泥体积指数SVI=SV30/MLSS,SVI在50~150为正常值,对于工业废水可以高至200。活性污泥体积指数超过200,可以判定活性污泥结构松散,沉淀性能转差,有污泥膨胀的迹象。当SVI 低于50 时,可以判定污泥老化需要缩短污泥龄。
C.3 感官指标
(1)污泥颜色:正常好氧活性污泥的颜色为类似巧克力的棕色。若出现污泥发白,可能是由于缺少营养或pH过高/过低,导致丝状菌或固着型纤毛虫大量繁殖,污泥松散,体积偏大造成。解决办法是应按营养比调整进水负荷或进水pH值,保持曝气池pH在6~8。若曝气池污泥呈深黑色,则表明曝气不足,污泥处于厌氧状态(即腐败状态),应增加供氧量或加大回流污泥,提高曝气池DO。若污泥呈茶色,可能污泥老化、泥龄过高,应增加排泥,逐渐更新系统中的新生污泥,污泥的更新过程需要持续几天时间,期间要控制好运行环境,保证新生污泥有较强的活性。
(2)气味:正常的污水处理厂无明显刺激气味,曝气池混合液样品正常为轻微的霉味。若污泥的气味转变成腐败性气味,或散发出类似臭鸡蛋的气味(硫化氢气味),则表示有工业废水进入。
(3)水温:污水处理厂的水温随季节逐渐缓慢变化,一天内几乎无变化,若发现一天内变化较大,则要进行检查,是否有工业冷却水进入。
(4)泡沫:泡沫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化学泡沫,另一种是生物泡沫。若曝气池出现化学泡沫,则可能污水中含有大量表面活性物质。若曝气池出现生物泡沫,则可能进水有机物、温度、pH等出现异常,造成了污泥膨胀。若沉淀池出现泡沫,可能是沉淀池有死角,局部积泥厌氧;或回流比过小、污泥回流不及时使之厌氧产生CH4、CO2,污泥腐化上浮。
(5)出水透明度:正常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出水透明度很高,悬浮颗粒很少,颜色略带黄色,无气味,若出水透明度突然变差,含有较多的悬浮固体时,应马上检查排泥是否及时,排泥管是否被堵塞或者是否由于高峰流量对二沉池的冲击太大。
(6)污水流态:观察曝气池中的泡沫、悬浮固体和漂浮物质的流动状况状态,可确定污水停留的有效时间是否低于设计值,而出现污水从进口直接流到出水口的短路情况。
C.4 用电状态指标
(1)用电量:依据污水处理厂的污水处理规模,结合污水处理厂的用电数据,判断用电量是否在合理区间,若出现较大波动或低于最低运行阈值,则应当检查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
(2)用电功率:获取污水处理厂的用电功率数据,结合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规模、设备类型等特点,判断污水处理设备运行特性是否正常。
本导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导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3)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本导则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1、《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7
2、《城市给水工程项目规范》GB 55026
3、《室外排水设计标准》 GB 50014
4、《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 50013
5、《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
7、《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工程设计规范》GB50335
8、《镇(乡)村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4
9、《镇(乡)村给水工程技术规程》CJJ 123
10、《城镇排水系统电气与自动化工程技术标准》 CJJ/T 120
11、《厌氧-缺氧-好氧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6
12、《序批式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7
13、《氧化沟活性污泥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578
14、《膜生物法污水处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10
15、《城镇供水与污水处理化验室技术规范》CJJ/T 182
1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
17、《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
1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8
19、《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141
20、《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4
2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
2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4
2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 50093
24、《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GB 51221
25、《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
26、《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
27、《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
28、《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 6
29、《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CJJ 60
30、《密闭空间作业职业危害防护规范》GBZ/T 205
3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
3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
33、《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城市杂用水水质》GB/T 18920
34、《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景观环境用水水质》GB/T 18921
35、《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
36、《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
37、《农用污泥污染物控制标准》GB 4284
3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GB 24188
39、《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评价标准》DB13(J)/T 8365
40、《城镇污水处理厂节能运行标准》DB13(J)/T 8364
41、《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与处置技术规程》DB13(J)/T 252
42、《大清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5
43、《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3/ 2796
44、《黑龙港及运东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13/ 2797
45、《农村生活污水排放标准》DB 13/ 2171
46、《河北省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技术导则(试行)》
注:以上所列国家、河北省规范、标准均采用现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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