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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

来源: 网
时间:2023-09-05 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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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固废网获悉,为贯彻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减少餐饮浪费行为,进一步规范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

固废网获悉,为贯彻落实生活垃圾分类,减少餐饮浪费行为,进一步规范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工作,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字〔2023〕617号)、《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等规定,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呼和浩特市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471-4606321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3日至9月17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hhhtsfgl@163.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水岸小镇G2号楼829房间,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收费管理科(邮编100020)。请在信封上注明“意见建议”字样。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呼和浩特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计量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1〕977号)、《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厅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快推进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的通知》(内发改价费〔2023〕617号)、《呼和浩特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令第14号)等法规文件,研究提出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现行收费政策

本市现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于2006年制定,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呼市地区垃圾处置收费标准的通知》(呼政发〔2006〕59号)规定执行。

(二)厨余垃圾收运处理情况

目前,我市市区厨余垃圾收运工作由呼和浩特市城环环境卫生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工作由内蒙古城环蓝德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2022年度,转运、处理厨余垃圾约4.8万吨。

(三)成本情况

根据成本调查情况,2022年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收运和处理平均成本为398元/吨(采取特许经营方式予以补贴)。其中,收运环节补贴标准为160元/吨,处理环节补贴标准为238元/吨。

(四)其他省市情况

目前北京市、上海市及浙江省部分城市已对非居民厨余垃圾实行计量收费。例如,北京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120升)计收,基数内每桶最高为3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60元;上海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按标准桶(240升)计收,基数内每桶最高为60元,基数外每桶最高为120元;杭州市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按重量或容积计收,每吨折算为10桶(120升桶),基数内为240元/吨(24元/桶),基数外为360元/吨(36元/桶)。

二、制定方案

(一)总体思路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制定立足于促进粮食节约和环境保护,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推进厨余垃圾全流程管理系统建设,引导餐饮服务单位主动采取源头减量措施,激发全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形成绿色发展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制定原则

坚持激励约束并重。逐步建立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机制,实际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的执行较低价格,高于定额标准的实行加价,拉大价格级差,体现有奖有罚,充分发挥价格激励约束作用,促进厨余垃圾源头减量。

坚持分步分类实施。统筹考虑餐饮服务单位承受能力、行业管理现状等因素,按照逐步到位的原则,合理控制价格水平,分步分类实施差别化收费政策。

坚持统筹协调推进。价格制定与提升行业管理服务水平同步推进,以计量收费和定额管理为抓手,建立健全非居民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全流程管理体系,实现厨余垃圾应收尽收、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提升运输处理服务质量,促进行业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

(三)方案内容

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暂定为160元/吨,16元/桶(以120L的桶为标准计量桶,10桶折算为1吨),覆盖运输成本,占总成本约40%。

实施差别化收费机制,具体为: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低于定额标准50%的(含50%),按100元/吨(10元/桶)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的(含100%),按160元/吨(16元/桶)计收,实际垃圾产生量超过定额标准的,定额内按160元/吨(16元/桶)计收,超过部分按320元/吨(32元/桶)计收。定额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若非居民单位已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单位在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时,享受降低缴费金额10%的减免政策。

为提高定额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先行对市区党政机关、部队、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集体食堂实施厨余垃圾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其他非居民厨余垃圾产废单位待条件成熟后适时实施。

三、组织实施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主体、收费对象、实施步骤、计量方式、定额管理、违规行为管理等,按照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有关规定执行。市有关部门加强对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管理及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跟踪评估和动态调整。

附:举例说明非居民厨余垃圾处理费计算方式

案例1:假设某非居民单位厨余垃圾产生量定额标准为100吨/年,若该单位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为40吨(低于定额标准50%),则按100元/吨的标准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若该单位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为80吨(在定额标准50%-100%之间),则需按160元/吨的标准缴纳厨余垃圾处理费;若该单位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为120吨(超过定额标准),则100吨以内(含)按160元/吨计算,超过定额标准的20吨按320元/吨计算。

案例2:某非居民单位,暂未被列入实施定额管理和差别化收费的单位范围,产生的全部厨余垃圾均按160元/吨计收,即:需缴纳的厨余垃圾处理费=实际厨余垃圾产生量×160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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