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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

来源: 网
时间:2023-08-31 11: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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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环保网获悉,8月30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印发《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

环保网获悉,8月30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印发《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本预案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和应急管理体系,切实做好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控和处置工作,增强政府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浙江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机构改革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义乌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义乌市行政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重污染天气事件及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等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将保障公众生命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财产安全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维护公众生态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最大程度减少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损失。同时坚持环境优先,增强忧患意识,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防范、预警和处置能力,积极开展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做好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各项准备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加强各职能部门之间协同合作,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明确各方职责,形成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指挥、综合协调、逐级响应的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体系。

(3)属地为主,先期处置。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生态环境安全主体责任。由企事业单位原因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企事业单位实施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减轻后果,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分局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部门沟通协作,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责作用,针对不同污染源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充分发挥行业、部门的专业优势,提高联防联控和快速反应能力。建立社会应急动员机制,充实救援队伍,以政企结合、协同作战方式共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

(5)依法规范,科学处置。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妥善处理应急措施与环境管理的关系,合理把握非常规措施的运用范围和实施力度,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充分利用现有环境应急救援力量、环境监测网络和监测机构,协调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物资、技术装备和救援力量,积极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影响。充分发挥专家队伍、专业人员作用,提高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监测、预警、防控和处置能力。

1.5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6预案体系

(1)本预案衔接《金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市政府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

(2)本预案为市政府应急预案体系的环境应急专项预案,与《义乌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义乌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等其他部门应急预案相协调。

(3)本预案作为上位预案,统领、协调市内各镇(街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市内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市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成员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宣传部、发改局、经信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规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广旅体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气象局、消防救援支队、供电公司、水务集团、铁路义乌站、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和应急协调工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由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组成。

2.2专家组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建本市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可由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等有关单位专家组成,主要涉及环境科学与工程、环境监测与评价、危废处理、污染控制、化学化工、环境生态、水利水文、应急救援等专业领域。生态环境分局视情邀请相关专家参与指导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技术支持。环境应急专家组成员由生态环境分局维护并动态更新。

专家组职责:为义乌市中长期生态环境安全规划、信息系统建设与管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技术进展等提供意见建议;对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处置办法、事故损失和生态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并提出建议;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要求,参与环境应急监测、预警、响应、处置、保障等工作;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供科学有效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决策咨询方案。

2.3现场指挥机构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别和特点,确定现场指挥部负责人;现场指挥部由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相关部门单位组成,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现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建立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现信息交流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的环境监测信息、处置信息和可能影响环境安全的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信息。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间保证信息通畅,实现信息共享;按照职责制订本单位环境应急救援和保障方面的应急预案并负责管理和实施;需要其他单位增援时,应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提出增援要求。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统一指挥环境应急事件现场处置工作;迅速控制事态,组织人员营救、救治和转移、疏散、安置工作;按照有关程序决定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饮用水源、河道等有关场所;组织救援现场的险情监测、监察;根据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做出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结束应急反应行动的建议;调集和配置本区域资源和其他援助资源;组织抢修被损坏的基础设施;组织、协调、指挥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其他善后工作。

2.4应急联动机构

上级驻本地单位、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预备役部队、市级专业救援骨干队伍和市级社会化救援队伍等按照有关规定作为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构。应急领导机构平时按照《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有关要求加强与应急联动机构的工作联系,通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视情共同组织应急演练。应急处置时根据国家和上级相关规定,应急联动机构参与应急救援。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

要充分利用环境质量监测、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网络、视频监控、网格化执法、“110”社会应急联动、“12369”环保热线、“12345”政务热线等资源,研判气象、应急、交通运输、公共事业等单位发布的预警和应急信息,多渠道收集信息,加强日常环境监测和预警。建立健全对本市例行环境监测数据的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机制。

3.2监控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重点对以下目标进行监控:饮用水源地、居民集聚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生态红线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地;电镀企业、化工企业,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重金属等涉及企业。在环境敏感区域设立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减少突发环境事件的损失和影响。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及时采集、整理、分析区域内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

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对环境污染信息的收集、综合分析、风险评估工作,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生态环境分局。

(1)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有关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应立即向生态环境分局报告。全市突发环境事件报警方式为“110”“119”“12369”“12345”等公共热线。

(2)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应急管理局负责,生态环境分局按照相关规定协助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公安局负责。

(4)调引水或水质性缺水引发饮用水水源地突发水环境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预警信息监控由生态环境分局、水务局等单位负责。

3.3预防

市级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工作。

(1)建立环境风险源档案,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调查和评估制度,开展环境风险防范检查工作,依法组织对容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周边环境保护目标进行调查、登记和风险评估,定期检查、监测、监控,督促企业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建立环境风险等级台账,实施差异化分级监督管理,责令有关单位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时消除环境风险隐患。

(2)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完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重点区域、工业园区以及企事业单位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建立完善社区、村、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配备应急管理员,落实风险管控措施,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环境风险和隐患。加快开展辖区内电镀企业和化工企业等敏感区域环境安全风险多级防控体系建设。统筹协调与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的其他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发事件次生或者因处置不当引发突发环境事件。

(3)加强环境应急支撑保障能力建设,市级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坚持底线思维,完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及时发现和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对重大风险点和危险源,要制定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切实做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各项工作,提升突发事件预防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在制定相关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安全风险以及预防和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应对突发环境事件所必需的物资、设备和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应急避灾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要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隐患和风险防控措施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治理,健全环境风险防控措施,按照有关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向生态环境分局备案,定期开展培训演练。

3.4预警

3.4.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分别为I级、Ⅱ级、Ⅲ级、Ⅳ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升级、降级或解除。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启动相应预警。

预警分级情况如下: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已造成多人伤亡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大量有毒有害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因环境污染可能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可能造成巨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Ⅱ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市域环境污染的;已出现人员伤亡的;需进一步扩大疏散、转移周边居民范围的;大量污染物已入河流、入湖(库)的;污染物可能流入饮用水水源地的;重金属污染、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可能造成严重直接经济损失的。

黄色(Ⅲ级)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造成跨县域环境污染的;污染物可能入河流、入湖(库)的;环境污染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中毒,需疏散、转移周边群众的;发生重金属、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的;可能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

蓝色(Ⅳ级)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Ⅳ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事件已经发生,影响范围可能进一步扩大,但能够基本控制在区域局部的。

当环境质量超过国家和地方标准,发生严重环境污染时,事发地政府应组织相关单位密切监测污染状况,及时启动预警响应。

3.4.2预警信息发布

(1)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基本情况、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起始时间、可能影响的范围、可能污染的后果、警示事项、应采取措施、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方面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采取响应措施。预警响应级别按照各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实施。

(2)预警发布渠道

预警信息通过应急主管部门、新闻宣传主管部门发布。市级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客户端、“安全码”应用、短信、电子显示屏、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对老、幼、病、弱、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足以周知的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发送到户到人。承担应急处置职责的相关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向发布预警的单位反馈接收结果。

(3)预警发布流程

生态环境分局研判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预警信息的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和单位。蓝色预警由市政府或授权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报请金华市政府发布;橙色预警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发布;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发布。

预警信息制作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和专家组提出的预警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将调整结果及时通报各相关单位。

3.4.3预警措施

预警发布后,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视情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分析研判:立即启动相关应急响应,责令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种类及泄漏情况、受污染确切地点、事发时间气象条件、事发地环境敏感点分布情况、事发企业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等有关信息,进行分析初判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及时报送上级部门。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根据事态发展初判等级采取下一步应急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宣传避免、减轻危害的常识,公布咨询电话。

(2)防范处置: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随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发展态势。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告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防护措施;必要时,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影响的人员,并中止其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应急救援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环境应急监测人员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4)舆论引导: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定时向社会发布与公众有关的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公布咨询电话,组织专家解读。加强相关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4.4预警变更和解除

在预警有效期内,生态环境分局组织有关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加强跟踪分析,关注事件进展情况。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及时发布调整结果。突发事件危害确认消除后,发布责任单位及时解除预警警报,有关单位视情终止已经采取的措施。

预警变更和解除程序与发布程序一致。

3.5信息报告

3.5.1信息报告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事业单位和有关生产经营者必须采取应对措施,先期展开处置,并立即向当地社会应急联动指挥机构(公安110指挥中心)、生态环境分局和相关部门报告,同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因交通事故、生产安全事故等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由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及时通报同级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分局通过互联网信息监测、“110”社会应急联动、“12369”环保热线、“12345”政务热线等多种渠道,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收集,及时掌握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生态环境分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或监测到相关信息后,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限、程序和要求向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通报同级其他相关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由生态环境分局及时通报相邻区域同级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向市政府提出向相邻区域人民政府通报的建议。

3.5.2信息报告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置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初报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在初报基础上,报告事件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3)处置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告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处置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3.5.3信息报告渠道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和面呈等书面方式报告;情况紧急时,初报、续报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中应载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监测报告以及地图、图片等相关多媒体资料。

3.5.4信息报告流程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主管部门在收到事件报告信息后,经初步核实信息后立即向市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同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镇(街道)、部门和企业。市政府或生态环境分局在发现或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

(2)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或者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3)对于初步认定为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生态环境分局应在1小时内向市政府和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并在2小时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

(4)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或发生紧急敏感情况,市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向金华市政府及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送信息。并根据事态进展,及时做好事件处置续报工作。市政府及生态环境分局应按照有关规定逐级上报,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Ⅱ级)或者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1)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2)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4)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5)可能或已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6)市政府或生态环境分局认为有必要报告的。

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市委、市政府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应急响应

4.1先期处置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按照本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应急响应,迅速组织抢救遇险人员,防止事故危害扩大,维护现场秩序。控制危险源,出现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时及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和危害扩大,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尽量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按照市政府指令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根据污染源特性及时采取措施控制或切断污染源,全力控制事件态势,控制污染物进入环境的途径,避免污染物扩散,严防二次污染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及危害扩大。

(3)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立即调度物资和社会资源,指挥和派遣相关单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开展救援行动,组织、动员和帮助群众开展安全防护工作,处置情况及时报市政府和生态环境分局。

(4)充分发挥社会应急联动机制在先期处置中的作用,各有关单位按照应急联动机制,快速响应、协同配合,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2响应分级

对于先期处置仍不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突发环境事件,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特点、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发展态势,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分级响应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环境事件响应分为一般(Ⅳ级响应)、较大(Ⅲ级响应)、重大(Ⅱ级响应)和特别重大(Ⅰ级响应)。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易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或重要时段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件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环境事件,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组织做好应急响应与处置工作。

如国家、省、地市启动或成立国家、省级、地市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并根据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国家、省、地市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配合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跨县(市、区)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按规定启动相关县(市、区)之间应急联动机制。需要国家、省级、地市级层面协调处置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政府或生态环境分局向金华市政府或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提出请求。

4.2.1Ⅳ级响应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时,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启动市级Ⅳ级应急响应,同时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并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生态环境分局局长、市级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赶赴现场指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视情报请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或金华市政府派出工作组给予支持。

(2)信息报告。开通与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环境应急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核实有关情况;与市级相关部门应急指挥中心联网,上报、通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向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报告情况。

4.2.2Ⅰ、Ⅱ、Ⅲ级响应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研判为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应立即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金华市生态环境局和金华市政府报告,由地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响应工作,本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做好应急响应工作。

在实施市级Ⅳ级应急响应有关措施的同时,采取以下措施:

(1)在上级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部署下,Ⅲ级响应由分管副市长和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赴现场指挥、组织、协调应急处置,I级、Ⅱ级响应由市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赴现场指导、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各工作组根据职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2)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及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应急处置情况。与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急指挥机构联网,上报突发环境事件变化及应急工作进展情况。

(3)在全市组织应急救援交通工具、处置物资、救援队伍,经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批准后请求金华市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省政府及省生态环境厅支援。

4.3现场指挥协调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先期处置基础上,由相关责任主体按程序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相关责任主体应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是否启动更高级别响应措施。

4.4响应措施

4.4.1现场污染处置

事发企事业单位视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立即采取关闭、截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物扩散,同时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处置工作。应急救援人员组织制订综合治污方案,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物扩散途径和范围;采取拦截、导流、疏浚等形式防止水体污染扩大;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必要时,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4.4.2转移安置人员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影响及事发地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确保生命安全。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确保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和有必要的医疗条件。

4.4.3医疗救治

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后,须保障医学救援通道畅通,救人第一。迅速组织医疗资源和力量救治受伤害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威胁人员,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去污洗消工作,针对可能涉及的污染物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医学常识和措施建议。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疗救援工作。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4.4应急监测

市生态环境监测站组织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依据。

(1)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和事发地的气象、水文、地质及地域特点、周边敏感区、重点保护对象等情况以及污染物的扩散速度、范围、趋势分析,同时根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需要,制定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明确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事件发生初期,根据事件发生地监测能力和突发环境事件严重程度,按照“尽量多”原则进行监测,随着污染物的扩散情况和监测结果的变化趋势适当调整监测频次和监测点位。

(2)优先选用污染物现场快速检测法,当不具备快速检测条件、检测技术或需对污染程度、污染范围进行精确判断时,应尽快送实验室进行分析检测。

(3)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变化趋势,并通过专家咨询、模型预测等方式,对突发环境事件信息进行动态分析、评估,及时预测事件发展情况和污染物浓度数据变化情况,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

4.4.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事件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公众反应,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集体中毒、物资哄抢等。

4.4.6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突发环境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并向公众科普突发环境事件污染物特性及防护常识。信息在未经核实或授权情况下不得发布。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7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根据有关预案要求,指导和支持现场治安保障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调动公安警力会同武警部队等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安全保护;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必要时采取有效的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正常秩序。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5应急扩大

发生或即将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环境突发环境事件,采取一般处置措施无法控制和消除其严重危害,需要扩大应急行动,按照有关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态的非常措施,并向金华市政府、省政府报告,请求金华市级、省级预案响应和有关方面支援。

扩大应急时,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及时增加应急处置力量,加大技术、装备、物资、资金等保障力度,加强指挥协调,努力控制事态发展。

4.6响应终止

4.6.1响应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即满足应急响应终止条件:

(1)事件现场得到控制,事件条件已经解除;

(2)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件造成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件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件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尽量低的水平。

4.6.2响应终止的程序

当满足响应终止条件时,由启动响应的应急指挥机构终止应急响应,相应应急指挥机构随即撤销。必要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终止消息。响应终止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继续进行一定频次的环境监测,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转入常态管理为止。

5后期工作

5.1损害评估

(1)事后调查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金华市政府报请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污染事故损害评估工作;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金华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对于初步认定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可以不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突发环境事件评估结论作为事件调查处理、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和生态恢复重建的重要依据。污染损害评估工作于处置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特别复杂的,经生态环境分局报请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2)应急过程评价。突发环境事件处置完毕后,须开展应急过程评价工作。由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开展评估,有关部门和专家,会同上级有关部门实施。就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过程、现场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行动、应急救援行动的实际效果及产生的社会影响、公众反映等开展评估,形成总结报告或案例分析材料。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等级;环境应急任务完成情况;环境应急是否符合保护公众、保护环境的总体要求;采取的重要防护措施和方法是否得当;出动环境应急队伍的规模、仪器装备的使用、环境应急程度与速度是否与任务相适应;应急处置中对利益与代价、风险、困难关系的处理是否科学合理;发布的公告及公众信息的内容是否真实,时机是否得当等。

5.2事件调查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由生态环境部门牵头,会同其他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开展事件调查处理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和性质,评估事件影响程度,对环境应急工作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

对危及公众身体健康财产安全,造成社会影响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实施,并视情邀请市有关部门(单位)参与;其他一般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由生态环境分局视情况组织实施。

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评估工作由上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配合工作。

上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视情况委托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调查处理,也可以对由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的突发环境事件直接组织调查处理,并及时通知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下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由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调查处理的,也可报请上一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

5.3善后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终止后,在现场指挥部指导下,由相关部门、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及时组织制定补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和环境恢复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要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卫生健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事故现场消毒、疫情监控和食品、饮用水源卫生监督等工作,生态环境部门提出事故后污染处置建议,事发地政府组织恢复环境秩序。根据实际需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心理辅导和司法援助。

民政部门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济相结合原则,鼓励各公益类社会组织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5.4保险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社会保险机制。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事业单位要及时办理相关责任险或其他险种。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

6应急保障

6.1预案保障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义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要求,组织督促制定、完善各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方案落实、保障落实。

6.2值守保障

完善日常值班与应急值守相结合的接报、出警机制,并严格组织实施;充分做好值守状态时的人员、设备、车辆、通讯及物资准备工作。提升应急科技应用水平,确保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顺畅,做到常态管理与非常态管理全面、有效衔接。

6.3预警保障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资料库、数据库,建立统一的环境应急管理指挥平台,包括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数据库系统、突发环境事件专家决策支持系统等,强化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预警保障体系。

6.4机制保障

根据区域或流域环境风险防范需要,加强与相近、相邻地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互动,健全风险防范和应急联动机制;加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与其他部门联动机制建设,协同高效处置各类突发环境事件。

6.5队伍保障

市政府及与环境应急任务有关的部门要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同时依托社会力量,建立专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各级专业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队伍、消防救援队伍、大型国有骨干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相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任务。

加强各级应急队伍的培训、演练和管理,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素质和能力,规范应急救援队伍调动程序。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充分发挥市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6.6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

市级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制定环境应急物资储备计划,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

6.7技术保障

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防范、监测、预警、处置等先进技术、装备的引进和研发,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损害评估智能化和数字化。生态环境分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风险基础信息数据库,加强区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控制等常态工作,提供决策分析支持和信息保障。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科研和应急响应系统;加强监测能力规划与评估,保证监测能力达到需求与效益的平衡。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信息库,提供人才保障;研究制定专家组联络制度,充分发挥专家的指导、建议等决策咨询作用。

6.8资金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财政部门负责保障突发环境事件急需费用,建立应急经费快速拨付机制。突发环境事件急需费用列入市应急保障资金,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由生态环境分局提出预算,经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及时拨付。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财政应急资金的监督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鼓励慈善机构、公益组织、生态环境专业机构、公民等社会力量为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提供资金捐赠和支持。

6.9通信、交通与运输保障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启动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联络畅通。通信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通信保障体系,确保应急期间通信联络和信息传递需要。

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健全公路、铁路、水运紧急运输保障体系,保障应急响应所需人员、物资、装备、器材等的运输。公安局负责加强应急交通管理,保障运送伤病员和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器材车辆的优先通行。公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交通运输部门应尽快牵头组织专业应急队伍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6.10医疗卫生保障

卫健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储备医疗救治、疾病防控、检测检验等卫生应急物资,建立医疗救援和疾病防控资源动态管理数据库,掌握医疗救治机构和疾病预防机构的资源分布、救援能力和专长,开展卫生应急技能培训与演练。

6.11气象服务保障

气象局加强对极端天气和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警。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气象局应根据现场指挥部的要求提供气象服务保障信息。

6.12跨界沟通与协作

建立与跨界环境应急机构的联系,组织参与跨界救援活动,开展县(市、区)间的交流与合作。

7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

7.1宣传教育

市级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广泛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预警、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等应急救援基本知识的普及工作,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自我防范和社会救助能力。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广场宣传活动、发放有关手册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活动。

7.2培训

生态环境分局要通过定期编发应急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护人员参加应急处置培训。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环境风险企业要制订落实日常培训计划,使应急救援人员和管理人员熟悉掌握环境应急知识、各类突发环境事件处置措施,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能迅速参与并完成抢救、排险、消毒、监测等现场救援处置工作。

7.3演练

生态环境分局负责会同其他市级有关部门根据应急预案要求和部署,每年至少组织1次全市专业性或综合性的应急演练,做好跨部门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区域单位和公众开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演练。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和各环境风险企业要对环境应急演练进行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置情况;演练所用设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建议等。

8监督管理

8.1监督考核机制

市级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落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中规定的职责。

对各级环境应急机构的设置情况、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执行情况、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的建立与执行情况、队伍的建设和人员培训与考核情况等,应建立自上而下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机制。同时,应建立对应急装备和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等的审计监督制度。

8.2奖励与责任追究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建立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制度。

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突发环境事件重要情况,有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现象的,有应急处置不力,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附则

9.1名词术语解释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省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先期处置:是指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在事发地第一时间内所采取的紧急措施。

后期工作:是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和影响得到基本控制后,为使生产、工作、生活、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恢复正常状态,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动。

经济损失:包括环境污染造成的财产损毁、减少的账面价值,为防止污染扩大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应急演练:是指为检验应急预案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不同,可分为单项演练和综合演练。

9.2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生态环境分局负责解释和日常管理,并适时组织开展更新、修订和报批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群众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等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结合实际制订、完善相应的应急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

9.3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义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义政办发〔2020〕42号)同时废止。以往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预案规定为准。

附件:1.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3.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附件1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依据《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重大跨国境影响的境内突发环境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2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预防和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设环境应急指挥系统,纳入全市应急平台体系;

(2)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救援工作,对应急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联系应急联动机构增援事宜;

(3)统一指挥、协调、处置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负责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

(4)及时准确向上级报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相关信息;向公众和新闻媒体发布预警、救援进展、疏散、后期处置等有关信息;

(5)研究决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审议批准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审议的重要事项;

(6)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职责

(1)生态环境分局:组织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订、修订,建立完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预警体系,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与机制建设。负责甄别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和危害,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环境应急监测、分析并及时提供监测数据,跟踪环境污染动态情况;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建议和环境修复建议,提出对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建议;组织对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及可能受影响的区域进行污染损害评估;组织对本级权限内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调查处置;及时向市政府及上级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负责建立环境应急专家组,组织开展应急演练、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等工作;指导和协助辖区内各类机关机构、企事业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宣传部:负责统筹协调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舆情引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组织宣传市民避险等知识;负责网络媒体舆论引导和网络信息监管工作。

(3)发改局: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善后恢复重建工作;利用人防资源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协助做好人员转移疏散及临时安置工作;负责应急期间重要民生商品价格监测预警工作及发布指引工作。

(4)经信局:指导相关企业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采取临时停产或部分停产等措施,以减少或停止污染物排放;协调有关工业应急物资的紧急生产,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物资的采购、调运等工作;负责指导协调电信、移动、联通等通讯单位提供环境应急救援通信保障。

(5)公安局:落实应急处置的治安、交通管制等措施,负责事件现场警戒和人员疏散,加强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交通管制;负责道路危化品运输车辆交通事故调查,参与交通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开展环境污染事故调查取证;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中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协助污染源排查调查取证和突发环境事件犯罪嫌疑人员控制和抓捕工作;负责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协助辖区内政府部门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

(6)民政局:协助指导处理遇难人员善后等事宜;负责受影响区域内生活困难人员的临时救助工作。

(7)财政局:负责环境应急能力建设经费和环境应急处置资金保障工作;对应急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

(8)人力社保局:负责为突发环境事件中遭受伤害的职工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指导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处置奖励和优待工作;协助受灾群众就业等工作。

(9)自规局:参与地质灾害事件、矿产资源开采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突发地质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发布和灾情信息报送;指导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地质灾害应急处置,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技术支撑;开展应急测绘,提供地理信息供决策;参与地质灾害、森林火灾、野生动物疫情、生物灾害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林业资源损害的评估和生态恢复重建工作。

(10)建设局:参与由建设工程、供气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协调应急处置所需的工程机械设备、人员及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负责指导应急避灾场所建设工作;协助做好全市环境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统筹规划工作。

(11)交通运输局:参与道路交通、城市轨道交通、水上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公路、水路运输抢险预案,指导做好公路及桥梁路段的环境安全风险防范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所需物资和人员运送以及危险货物转移;协调解决灾区受损公路抢修,保持公路畅通;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工作。

(12)水务局:参与江河湖库水体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负责调水稀释工程建设,会同生态环境分局制定受污染水体疏导和截流方案;负责所辖江河湖库水体污染事件的水量监测,提供水体污染应急处置所需的水利、水文等有关信息资料;组织为事发地区及受影响地区群众提供生活水源保障。

(13)农业农村局:参与农药、化肥及畜禽养殖业等造成的水体污染事件、农业生产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农业环境污染的预防预警、调查、监测、损害评估;指导农业生态环境修复;配合做好渔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配合做好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害的评估。

(14)商务局:配合开展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场应急供应管理有关工作;负责监测分析应急期间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

(15)文广旅体局:指导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做好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督促广播电视相关单位做好应急广播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等保障工作。

(16)卫健局:参与医疗污水、医疗废物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制定应急救护预案,实施应急救护工作,统计报送人员救治信息;负责事故时调配医务人员、救护车辆、医疗器材、急救药品,建立救护绿色通道,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组织评估突发环境事件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配合做好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卫生监测工作;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业人员开展心理疏导和心理危机干预;及时为基层卫生健康部门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17)应急管理局:参与自然灾害、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负责调度所属专业处置队伍参与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指导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落实工作,参与涉及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指导相关应急指挥平台建设;组织应急避难避险场所建设;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指导社会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协助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18)市场监管局:负责维护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的市场秩序稳定;负责抢险救援过程中食品、药品和其他产品的质量安全综合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涉及特种设备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依法参与对商品流通领域生物物种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

(19)行政执法局:参与环境卫生基础设施事故导致的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时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

(20)气象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气象保障服务,提供事件现场实时气象探测数据和事件现场应急区域及周边可能造成影响区域的短临、短期天气预报;参与分析气象条件对现场污染扩散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影响;适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配合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工作。

(21)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抢险和应急救援,开展事故现场火灾扑救、被困人员搜救工作,防止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泄漏范围进一步扩大,及时冷却、防止爆炸;负责事故现场局部洗消工作;协助现场应急人员做好自身防护工作;参与制定实施抢险救援过程中防范次生污染的工作方案;参与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知识宣传及演练。

(22)供电公司: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期间电力保障工作;承担应急区域供电故障抢修任务。

(23)水务集团:根据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令开展环境应急救援区域的停水或供水工作。

(24)铁路义乌站:负责协调义乌区域内列车上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处置;配合做好应急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

(25)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与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先期处置工作;负责事发地及周边地区群众的疏散与安置,稳定群众情绪;提供必要的应急物资,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协助做好属地突发环境事件灾后恢复重建工作;依据职责做好辖区内相关应急避灾场所建设管理。

本预案未规定职责的其他部门(单位)应服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开展相应工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如遇预案未明确职责归属的工作事项,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按照实际需要临时指派确定。

附件3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工作组组成及具体职责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设7个应急工作组,由污染处置组、应急监测组、医学救援组、应急保障组、新闻宣传组、社会稳定组、调查评估组7个工作小组组成。

(1)污染处置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经信局、公安局、自规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支队、铁路义乌站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现场调查,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技术研判和事态分析;分析污染途径,明确防止污染物扩散的程序;组织采取有效措施,迅速切断污染源,消除或减轻已经造成的污染;明确现场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措施;组织落实相关企业停、限产措施;组织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至应急避灾场所。

(2)应急监测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自规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气象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当地气象、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的调查;根据现场情况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污染物扩散范围,明确监测的布点和频次;做好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及数据汇总分析,明确污染物性质、浓度和数量,会同专家组确定污染程度、范围、污染扩散趋势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3)医学救援组:由卫健局牵头,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管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伤病员医疗救治、应急心理援助和相关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指导和协助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药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4)应急保障组:由经信局牵头,发改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自规局、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商务局、行政执法局、供电公司、水务集团、铁路义乌站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指导做好事件影响区域有关人员的临时安置工作;统筹规划全市应急物资储备点和应急避灾场所;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及临时安置重要物资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及时组织调运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市场供应;对受威胁群众进行临时基本生活救助;保障城市公共供水供应;为现场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提供食宿等基本生活保障,以及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工具器材;对参与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人员及事件受害人员所受伤害进行评估,对造成伤亡的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开展应急测绘。

(5)新闻宣传组:由宣传部牵头,经信局、生态环境分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文广旅体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新闻发布方案,组织开展事件进展、应急工作情况等权威信息发布,协调赴现场媒体记者的接待管理和新闻宣传报道工作;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把握全市舆论导向,加强媒体、电信和互联网管理,正确引导舆论;通过多种方式,通俗、权威、全面、前瞻地做好相关知识普及,宣传公众自救防护知识等工作;及时澄清不实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6)社会稳定组:由公安局牵头,发改局、经信局、人力社保局、生态环境分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行政执法局、文广旅体局和事发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对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组织专业力量稳妥处置;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打击囤积居奇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配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调查评估组:由生态环境分局牵头,公安局、民政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自规局、应急管理局、气象局、事发地和受影响地政府等参加。

主要职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环境污染损害调查,委托开展评估、核实事件造成的损失情况;对较大环境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对应急处置过程、有关人员的责任、应急处置工作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情况进行分析。

以上应急工作组设置、组成和职责可根据实际处置需要,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进行临时调整。

抄送:市委各部门,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政协办公室,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市诸领导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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