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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发布!

来源: 网
时间:2023-08-07 11: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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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发布!垃圾发电网获悉,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

垃圾发电网获悉,四川省发改委发布《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公示如下:

为规范和加强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研究起草了《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7月11日至2023年8月10日,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意见建议。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地址: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东路156号1004室

邮编:610021

邮箱:scfgwzhc@163.com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7月11日

四川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管理办法(征求公众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划、建设、运行、管理,根据国家和我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的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第三条【管理权限】发展改革部门按权限统筹做好项目规划、审批核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是垃圾焚烧设施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行业技术审查,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监管以及行业指导工作。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项目并网调度管理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并网发电项目的接入系统服务,确保生活垃圾焚烧所发电量全额上网,开展电费及时结算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职能职责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规划

第四条【规划管理】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的基本依据,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编制,并视情况进行调整。未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各地方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第五条【规划编制】专项规划应结合各地近期、远期人口规划及其带来的生活垃圾产生量变化,明确全省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目标、重点任务、保障措施等,统筹规划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处理设施布局,加强与国土空间、城市规划、能源发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境保护规划、生态功能区划、环境功能区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协调,并依法依规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项目管理】列入专项规划的项目,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及时纳入国家能源局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信息管理系统。

第三章 项目前期

第七条【前期工作内容】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项目前期工作,保证前期工作的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前期工作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生活垃圾资源调查、建设条件论证等可行性研究,以及项目方案设计、项目审批核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项目单位应当加强与电网企业的工作衔接,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接入系统设计报告并报电网企业。

第八条【燃料资源评价】项目单位应全面落实资源条件,确保垃圾焚烧发电燃料来源的真实性和稳定性,组织专业机构对项目覆盖地区内的人口总数、生活垃圾产生量等进行不同水平年的统计和预测,对项目覆盖地区内的垃圾成分进行调查和检测,并形成相应的检测结果报告。

第九条【项目选址】 项目应严格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等要求,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定防护距离,落实节约用地等要求。鼓励利用既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建设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鼓励配套建设垃圾焚烧残渣、飞灰利用处置设施;鼓励采取产业园区选址建设模式,统筹生活垃圾、生活污泥、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焚烧飞灰等不同类型垃圾处理;鼓励将已填埋垃圾作为焚烧燃料,与新增生活垃圾掺混翻烧;鼓励探索跨地市、跨省域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建设,实现一定区域内共建共享。

第十条【项目设计】项目单位应组织开展项目建设方案设计,主要包括:总体工艺方案确定、焚烧主厂房布置方案、设施构成方案、飞灰和炉渣等固体废物利用处置方案、总图布置方案、厂内交通、绿地、公用管线布置等。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一条【审核权限】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审批核准工作。扩权试点县(市)内建设的项目,由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市级核准权限进行审批核准。项目审批核准通过四川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

第十二条【项目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政府赋予项目审批权的其他部门审批。由同级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出具行业审查意见。

第十三条【审核批复有效期】 项目审批核准批复有效期2年。项目审批核准后2年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审批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批复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五章 项目建设及验收

第十四条【质量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文明施工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地方行业主管部门应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质量监督。

第十五条【重大事项变更】项目审批核准后建设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需按程序报原审批核准机关批准同意;装机规模、装机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申请调整专项规划。未经批准的重大变更,项目不得交付施工,不得开展项目验收,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第十六条【验收申请】 项目建设完工、五方责任主体自验合格后,项目单位制定整体工程竣工验收方案,向当地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申请开展项目竣工联合验收。

第十七条【竣工验收】 按照“谁主管、谁验收”的原则,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受理申请后,分发给联合验收法定主管部门(单位),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综合窗口出具验收结论,并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报备,项目单位要与电网企业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和购售电合同。

第六章 运行管理

第十八条【属地管理】 项目单位是项目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确保项目安全有序运行。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已投产项目的日常监管。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负责及时审核并支付电费。

第十九条【严禁掺烧】 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防止违规掺烧化石燃料的措施和管理制度,建立运行台账,并按照垃圾处理设施经营范围,自觉接受和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运行统计】 项目单位应于每月、每年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提交月度、年度监管报告,报告内容应符合《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监管标准》相关要求。内容主要包括:燃料台账、点火采用柴油或重油台账、发电量、上网电量、发电机运行负荷记录、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和环保分布式控制系统历史监测数据记录。如有技改情况,需做好锅炉、发电机、汽轮机等节能技改方案及验收情况记录。项目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向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能源管理部门报送下年度燃料供应预测情况。

第二十一条【污染防治要求】项目单位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对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污染物防治及处置利用相关要求。

第二十二条【重大情况报告】 项目运行过程中,如发生火灾、主要设备故障等重大情况,应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市场化交易】根据四川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逐步推动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监管原则】 按照“预防为主、强化监督”、“各司其职、归口处理”的原则,加强项目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 地方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暗查暗访等方式,对电厂日常运行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检查内容】 现场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1.确保现场发电机组装机信息与审批核准信息一致;

2.确保项目实际发电量与并网容量与审批核准信息一致;

3.确保燃料燃烧与环境保护指标符合相关国家和地方标准;

4.确保项目运行时不存在违规掺烧化石燃料、骗取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等违规行为。

5.其他有关需要重点关注的情形。

第八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规建设】 未经审批核准违规擅自开工建设投运,或擅自扩大装机规模的项目,不得享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电价补贴,电网企业不予接受其并网运行,并由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单位承担,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规掺烧】 对查实存在违规掺烧化石燃料的项目,地方政府及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能源管理部门、有关监管机构应责令其整改,并申请停止发放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贴或追回已经发放的补贴。

第二十九条【骗取补贴】 对查实存在骗取各级生物质发电补贴等相关资金的,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行处理,暂停、核减或取消补贴,并推送至四川省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国家及我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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