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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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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8-03 10: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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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单

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在24.3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4%,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7.5%,地表水省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5%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44%,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以上,所有设区城市和60%的县(市、区)完成“无废城市”建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为统筹推动环境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协同增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实现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坚持源头治理、系统治理、整体治理,保持力度、延伸深度、拓宽广度,以更高标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奋力打造“重要窗口”,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厚植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生态环境持续改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完成国家下达的控制目标,设区城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在24.3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94%,地表水国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7.5%,地表水省控断面Ⅰ—Ⅲ类水体比例达到95%以上,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44%,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3%以上,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率达到97%以上,所有设区城市和60%的县(市、区)完成“无废城市”建设,环境风险得到有效管控,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持续提升,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更加完善,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新进步。

到2035年,率先走出一条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省域现代化之路,全面形成与生态文明高度发达相适应的绿色发展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基本实现共同富裕。

二、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推动多跨协同整体智治

(一)建设“生态环境在线”综合集成应用。打造“生态环境在线”综合集成应用体系,实现省市县三级贯通。打造“减污降碳在线”“浙里蓝天”“浙里碧水”“浙里蓝海”“浙里无废”“生态环境问题发现·督察在线”“生态环境智管服”“生态环境资源配置在线”“生态环境准入”“社会环境服务机构监管服务”等场景应用。

(二)推动数字孪生应用。建设空气污染预警及精准调控数字孪生应用,实现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水环境预测预警数字孪生应用和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数字孪生应用。

(三)建立高效多跨协同工作体系。完善牵头部门抓总、横向厅局协作、多部门系统联动的协同机制和综合集成、高效协同、闭环管理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快形成生态环境数字化改革的制度和理论成果。

三、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导向,加快推动高质量发展

(一)深入推进碳达峰行动。制定实施能源、工业、交通、建筑、农业、生活和科技创新等“6+1”重点领域二氧化碳排放达峰实施方案。构建一体谋划、一体部署、一体推进、一体考核的减污降碳协同制度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创新区建设。加快推进排污权、用能权、用水权、碳排放权市场化交易。开展碳监测评估试点。到2025年,建设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创新区15个。

(二)推动能源资源绿色低碳发展。深入推进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建设,落实能源消费强度和总量双控政策,统筹推进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和非化石能源发展。全面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提高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加强重点领域节能,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深入实施节水行动,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海水淡化规模化利用。

(三)加快推进生产方式绿色转型。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加快发展低碳高效产业。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依法依规整治提升高耗低效企业。持续降低高炉燃料比,提高转炉废钢比。落实国家关于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铸造等产能控制有关政策。引导重点行业深入实施清洁生产改造,积极建设绿色低碳园区、工厂。到2025年,建成绿色低碳园区50个、绿色低碳工厂500个。

(四)大力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搭建“碳普惠”平台,推进“十百千”低(零)碳体系建设。到2025年,建成30个低碳试点县、100个低(零)碳试点乡镇(街道)、1000个低(零)碳试点村(社区),各设区市建成至少1个生态文明教育场馆。

(五)全面推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制定发布陆海生态系统生产总值(GEP)核算标准,全域推进GEP核算应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山区26县“绿水青山”与“金山银山”双向转化。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推进新安江—千岛湖生态补偿试验区建设。推进淳安特别生态功能区建设。推动丽水市申报国家气候投融资试点。

(六)推动国家重点战略区域绿色发展。以长江经济带、长三角一体化等国家战略区域为重点,共推区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协同推进新安江—千岛湖、京杭大运河、太浦河、太湖等重点跨界河湖,长江口—杭州湾等重点海湾(河口)联防联治。推动高质量共建绿色“一带一路”,积极推动绿色低碳技术及产品“走出去”。推动落实浙江省政府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签署的谅解合作备忘录。

四、加强细颗粒物和臭氧(O3)协同控制,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

(一)着力打好臭氧污染防治攻坚战。聚焦夏秋季O3污染,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协同减排,安全高效推进VOCs综合治理,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源头替代工程。持续推进钢铁、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化锅炉和工业炉窑综合治理。开展涉气产业集群排查及分类治理,推进企业升级改造和区域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减排协同增效。开展清新园区建设。到2025年,设区城市O3平均浓度稳中有降,85%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成“清新空气示范区”,完成10个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排放协同增效工程建设。

(二)持续打好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深入实施清洁柴油车(机、船)行动,基本淘汰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汽车,加快淘汰国四标准柴油货车。除保留的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等车辆外,公共领域新增或更新的城市公交、邮政、公务用车、出租车新能源比例为80%以上。全面完成港口主要码头岸电设施改造。推进港口集疏运铁路、物流园区及大型工矿企业铁路专用线等“公转铁”线路建设,大力发展江海直达、江海联运。到2025年,全省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更新淘汰4万辆,铁路货运量占比、水路货运量年均增速完成国家下达目标,集装箱江海、海河联运量年均增速超过10%。

(三)建立污染天气应对机制。聚焦秋冬季PM2.5污染,加大重点区域、重点行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力度。以杭州湾地区和金衢盆地为重点区域,加强污染天气应对。加强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响应。推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加强区域空气质量联合监测、共享、预报、会商和应急联动,开展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和联合执法,做好重大活动期间空气质量改善工作。到2025年,全省基本消除中度以上污染天气。

(四)强化面源和噪声污染治理。强化施工、道路、堆场、裸露地面等扬尘管控。加强工业、市政、农业领域恶臭异味管控,加大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力度。强化秸秆综合利用,严禁秸秆、垃圾等露天焚烧。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和氢氟碳化物环境管理,逐步淘汰氢氯氟烃使用。实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加快解决群众关心的突出噪声问题。到2025年,设区城市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达到85%。

五、加强流域海域系统治理,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

(一)持续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深化“五水共治”碧水行动,实施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攻坚行动,巩固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成果。推动太湖流域精细化分区管控,加强蓝藻水华防控。扎实推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农业面源、船舶、尾矿库等污染治理工程,推动污水处理行业减污降碳协同并进。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到2025年,所有县(市、区)完成城镇“污水零直排区”建设。

(二)着力打好重点海域综合治理攻坚战。强化陆域海域污染协同治理,深入推进入海河流断面水质改善、沿岸直排海污染源整治、海水养殖和港口污染治理,开展海洋垃圾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加强海洋环境风险源排查整治和应急能力建设。实施杭州湾及邻近海域污染防治行动。沿海城市加强总氮排放控制和面源污染治理,实施主要入海河流总氮、总磷削减工程。深入推进生态海岸带建设。到2025年,海洋环境质量稳定提升,基本实现入海排污口分类监管全覆盖。

(三)巩固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优化饮用水取水格局,积极推进城市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建设。建立健全水源环境管理档案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矢量数据库。基本完成乡镇级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并开展环境问题排查整治。到2025年,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保持100%,“千吨万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标率达到95%以上。

(四)大力推进八大水系生态修复。实施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生态修复与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方案,全面开展八大水系水生态健康评估。制定八大水系干流和重要支流岸线生态修复方案,科学保护自然岸线。实施河湖水系综合整治,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开展河湖岸坡生态化改造与生态缓冲带修复。到2025年,修复河湖生态缓冲带1000公里,完成岸坡生态化改造2000公里,新增省级美丽河湖500条(个)。

(五)全面推进美丽海湾保护和建设。统筹推进入海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环境风险防范和亲海品质提升等工作,构建以美丽廊道、美丽岸线、美丽海域为重点的美丽海湾保护与建设体系。到2025年,全省基本建成10个美丽海湾,覆盖岸线400公里以上。

六、加强源头管控和综合治理,深入打好净土清废治塑保卫战

(一)持续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实施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强基增效双提标”行动,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提质扩面。健全农村黑臭水体排查整治机制。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深化化肥、农药实名制购买、定额制施用改革,持续实施农膜回收行动。到2025年,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行政村覆盖率达到95%、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达标率达到95%,化肥农药利用率达到43%,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2%以上。

(二)有效管控土壤污染风险。依法推行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强化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严格管控。推进耕地土壤污染源解析,实施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实施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一件事”改革。建立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评估和管控修复全过程监管体系。到2025年,所有涉农县(市、区)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动态调整,实施50个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修复(管控)工程,严格管控类耕地面积与2020年相比不增加。

(三)全域建设“无废城市”。开展全国“无废城市”数字化改革试点建设。推进各类固体废物源头减量,拓宽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渠道,健全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大宗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充分发挥减少资源消耗和降碳的协同作用。加强生活垃圾填埋场综合治理。深入开展生活垃圾焚烧发电行业达标排放专项整治,全面禁止进口“洋垃圾”。提升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到2025年,实现全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全覆盖,基本实现危险废物“趋零填埋”。

(四)加强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严格落实禁塑限塑制度,有序禁止、限制部分塑料制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科学稳妥推进塑料替代产品。大力开展重点区域塑料垃圾清理整治,加大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推动塑料废弃物再生利用产业规模化、规范化、清洁化发展。到2025年,基本形成城乡一体的多元共治体系,塑料污染得到有效控制。

(五)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制定实施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针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新污染物,实施调查监测和环境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制度。严格源头管控,落实重点管控新污染物的禁止、限制、限排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到2023年,基本完成首轮化学物质基本信息调查,掌握新污染物风险状况。

(六)强化地下水污染协同治理。实施地下水国考点位水质巩固(提升)行动。推进重点工业园区地下水污染调查,划定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并强化保护措施,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污染风险管控。支持丽水市建设地下水污染防治试验区。到2025年,地下水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初步遏制重点园区和重点企业地下水污染扩散趋势。

七、统筹保护修复和扩容增汇,稳步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一)严格重要生态空间保护。加快构建以自然保护地为基本骨架和重要节点的省域生态安全格局,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加强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生物多样性保护优先区域的保护,构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的生态保护体系。强化河湖生态空间管控,对重要水域实行特别保护。强化海洋生态空间管控,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管控政策。到2025年,全省基本水面率保持在5.66%以上,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海岛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78%。

(二)增强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推进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开展“蓝色海湾”整治行动。大力发展海洋“蓝碳”,有序发展浅海贝藻养殖。加强自然湿地修复和综合整治。开展耕地质量提升行动,促进农业固碳增效。完善城市绿色系统,科学合理布局城市生态廊道和生态缓冲带。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评估。建立生态系统碳汇监测核算体系,开展碳汇本底调查和碳储量评估。到2025年,全省森林覆盖率达到61.5%,建成林业增汇试点县10个、林业碳汇先行基地10万亩,湿地保护率达到55%以上。

(三)提升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平。开展生物多样性本底调查和评估。全面加强自然保护地建设,推进设立钱江源—百山祖国家公园。建立健全八大水系和近岸海域禁渔休渔制度,加大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抢救力度。加强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和管理,严格外来入侵物种和重大农林业有害物种防控。到2025年,完成所有自然保护地的整合优化和勘界定标,自然保护地陆域部分占陆域国土面积9.8%以上、海域部分占管辖海域面积9%以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物种数保护率达到88%以上。

(四)加强生态保护修复监管。用好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构建完善生态监测网络,完善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加强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县域重点生态功能区等生态状况监测评估。加大生态破坏问题监督和查处力度,持续深入实施“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督查专项行动。深入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创建、“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建设。

(五)强化生态环境风险防控。强化区域开发和项目建设的环境风险评价。开展涉危险废物涉重金属企业、化工园区等重点领域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加强重金属污染防控,开展涉铊企业排查整治行动。持续开展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试点。推进流域及地方环境应急物资库建设。完善核设施周围监督性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确保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100%。加强气候变化监测评估、气象灾害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到2025年,全省重点行业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量比2020年下降4%。

八、全面深化改革创新,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

(一)全面强化生态环境法治保障。严格落实生态环境法律法规。推动出台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推动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核与辐射环境管理、绿色低碳转型促进等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修订工作。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宣传普及。完善生态环境标准体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强化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

(二)深化生态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强化“三线一单”在生态环境源头预防制度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一张图”实现全域精细化分区管控。试点开展政策环评,完善规划环评制度,推进建设项目“多评集成”。将碳排放控制逐步融入“三线一单”和重点行业环评体系。推进“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扩面,推行环评审批“零跑”服务。

(三)推动问题发现机制落地实施。完善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推进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形成环境污染问题“发现—移交—处置”闭环管理制度。加强环境污染问题发现工作与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明察暗访、执法检查等工作的协同衔接。建立问题整改反馈机制。实行环境污染问题清单化管理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突出问题清单,重大问题实行销号制度。

(四)提升现代化监测监管能力。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建立基于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执法监管体系和自行监测监管机制。建立健全以污染源自动监控为主的非现场监管执法体系。加强移动源监管能力建设。建立环境管理异常数据溯源及联动执法机制。健全乡镇(街道)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基于现代感知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构建天地海一体化的监测体系。

(五)加大生态环境资金投入和科技创新。各级政府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把生态环境资金投入作为基础性、战略性投入予以重点保障,确保与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相匹配。加强有关转移支付分配与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相衔接。引导和鼓励更多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领域。推行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EOD)模式。加快生态环境重点领域科技攻关,培育和壮大节能环保产业。加强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帮扶行动。

九、加强组织实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完善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攻坚机制。强化市县生态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作用,研究推动解决本地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问题,加强统筹协调,形成条抓块统、一体推进的工作合力,确保有场所、有人员、有经费。研究制定强化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有关措施。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各有关部门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细化实化污染防治攻坚战政策措施,确保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和监督。各级政协加大生态环境保护专题协商和民主监督力度。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加强环境司法。

(三)强化监督考核。压实地方党政主体责任,将污染防治攻坚战任务落实情况作为重点,纳入省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继续开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完善相关考核措施,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财政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

(四)强化宣传引导。积极争取设立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研究中心浙江实践基地。构建生态环境治理全民行动体系,深入推动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深化省级生态文明教育基地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和有奖举报机制。

(五)强化队伍建设。完善省以下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全面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能力标准化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规范化建设,将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机构列入政府行政执法机构序列,纳入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范围,统一保障执法用车和装备。注重选拔在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按照有关规定表彰在污染防治攻坚战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先进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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