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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发布

来源: 网
时间:2023-07-20 10: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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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发布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公开征求意见,详情如下:

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的公示

根据国家和我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的有关精神和工作要求,省生态环境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并征求了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和专家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了《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公示稿,以下简称《监督办法》)。

为广泛征求社会各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广大公众的意见建议,现对《监督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2023年7月18日起至7月31日止)。若有异议或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书面反馈省生态环境厅。

贵州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

(公示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通知(试行)》《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办法(试行)》《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与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的生态保护红线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由贵州省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的生态保护红线,矢量边界与国家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一致。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的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内各级各类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监管,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监督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统筹兼顾、绿色发展、问题导向、分类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建立严格的监督体系,实现一条红线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确保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

第四条【总体职责】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主要以下事项:

(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相关制度制定与落实情况;

(二)生态保护红线调整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人为活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生态保护红线生态功能状况及其变化;

(五)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及其处理整改情况;

(六)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具体职责1】省、市(州)生态环境保护部门加强与同级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的联动会商,共同严守生态保护红线。

第六条【具体职责2】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调整方案的生态环境影响提出审核意见。

第七条【具体职责3】省生态环境厅按照生态环境部工作部署,组织建立完善行政区生态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督监测,重点关注人为活动对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的影响,监测结果与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信息共享。

第八条【具体职责4】省生态环境厅定期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评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系统格局、质量、服务功能和保护成效。

市(州)生态环境局可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状况评估。

第九条【具体职责5】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生态环境部推送的问题线索、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结果,以及媒体曝光、群众举报和日常监督发现的生态破坏问题线索等,组织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问题的处理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开展疑似生态破坏问题实地核实,并按程序上报核实结果。

省生态环境厅将核实后的生态破坏问题函告市级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移交省直有关主管部门并进行记录。

第十条【具体职责6】省生态环境厅根据国家生态保护修复生态环境监督标准规范,组织开展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生态环境成效评估,加强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中形式主义问题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具体职责7】对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破坏的执法工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相关规定开展。

第十二条【技术支撑】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和监督数据库,实现与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数据信息共享,并逐步与省级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做好衔接。

省生态环境厅建立省级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专家库,分析研判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第十四条【信息公开】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质量监测、生态状况评估等生态环境监督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依规参与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

第十五条【成果运用】省、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对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不力,造成生态破坏严重、整改行动缓慢、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的地方,视情采取函告、约谈等措施督促整改。

省生态环境厅将生态保护红线保护成效纳入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等生态环境领域相关考核,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评价及责任追究、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奖惩任免遴选等方面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其他事项1】生态保护红线内存在的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和生态保护修复形式主义问题,且列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按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办法》《贵州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实施办法》等处理。

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省、市级生态环境部门根据国家和本地区有关规定,及时组织开展或者移送其他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督工作中发现有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的,有关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将问题线索等有关材料及时移送相关机关或者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涉嫌犯罪的,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其他事项2】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其他事项3】本办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期间国家另有规定的、法律法规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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