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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
时间:2023-07-17 11: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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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对全省95户企业开展现场监察。详情如下:陕西省工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对全省95户企业开展现场监察。详情如下: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的通知

陕工信发〔2023〕179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杨凌示范区工业和商务局,陕西省节能中心、西安市节能监察支队,各相关企业: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3年度工业节能监察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86号)和《关于下达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任务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23〕166号)要求,现将我省开展2023年度国家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察对象

根据《工业节能监察办法》(工信部令第58号)《工业节能管理办法》(工信部令第33号),委托陕西省节能中心和西安市节能监察支队,按照工信部《重点行业领域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要求,对工信部下达我省95户企业开展现场监察(详见附件1)。

二、监察内容

(一)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在2021年、2022年工作基础上,对钢铁、焦化、铁合金、水泥(有熟料生产线)、平板玻璃、建筑和卫生陶瓷、有色金属(电解铝、铜冶炼、铅冶炼、锌冶炼)、炼油、乙烯、对二甲苯、现代煤化工(煤制甲醇、煤制烯烃、煤制乙二醇)、合成氨、电石、烧碱、纯碱、磷铵、黄磷等17个行业企业,开展行业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杆水平和基准水平,以及电机、风机、空压机、泵、变压器等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专项监察,原则上“十四五”前三年应对本地区上述行业企业实现节能监察全覆盖。

(二)绿色标杆企业能效专项监察。按照重点行业、重点领域能效专项监察有关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前六批绿色工厂、前三批国家绿色数据中心全面开展能效专项监察。绿色工厂所属细分行业无强制性能耗限额标准要求的,仅核查产品设备强制性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三)2022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对2022年度工业节能监察工作中发现的能耗超限额企业和其他违反节能法律法规的企业进行“回头看”。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具体执行标准详见各行业专项监察工作手册。

三、任务分工

(一)2022年违规企业整改落实情况专项监察。榆林市1户能耗超限额企业整改落实情况由西安市节能监察支队负责监察。

(二)重点行业能效专项监察(38+22)。榆林市府谷县21户、神木市17户企业的专项监察由陕西省节能中心负责完成;宝鸡市4户、韩城市7户、汉中市3户、商洛市2户、铜川市2户、延安市1户、榆林市3户企业的专项监察由西安市节能监察支队负责完成。请两家监察机构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施现场监察,并出具监察报告和专项监察结果汇总表。

(三)绿色标杆企业能效专项监察(34)。西安市23户、宝鸡市5户、渭南市3户、安康市1户、商洛市1户、韩城市1户企业的专项监察由西安市节能监察支队负责完成。

(四)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职责任务。省工信厅负责全省工业节能专项监察的组织管理,重点做好两家监察机构到相关市(区)监察的对接协调工作,对监察工作进行总结并上报工信部。各有关市、县(区)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两家监察机构在本地区开展监察工作的衔接,督促被监察企业做好相关准备并完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自查报告》(以下简称《自查报告》)的收集、审核、汇总及上报工作。

四、监察安排

全省专项监察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实施监察、工作总结三个阶段进行。

(一)企业自查阶段(2023年7月11日-7月31日)。由各地市、县(区)工信主管部门指导本辖区内的相关企业,严格对照国家能耗限额标准、工信部《重点行业领域工业节能专项监察工作手册》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并完成《自查报告》。相关文件资料查阅下载地址:省工信厅网站“产业发展”栏目“节能综合利用”部分或工信部网站。

(二)实施监察阶段(2023年8月1日-10月31日)。陕西省节能中心和西安市节能监察支队根据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监察实施方案,组成专项监察工作组,分赴各地市组织实施现场核查。到各地市监察时间由两家监察机构另行通知。

(三)工作总结阶段(2023年11月1日-11月30日)。陕西省节能中心、西安市节能监察支队根据各自任务和监察情况,分别完成专项监察工作总结报告,包括每家企业监察报告、专项任务检查结果汇总表和《2023年陕西省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汇总表》(附件2)等,一并于2023年12月1日前报省工信厅。省工信厅将按要求向工信部报送陕西省2023年度国家重大工业节能监察工作总结,并适时组织两家监察机构和相关市(区)工信部门召开节能监察工作总结交流会。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工业节能专项监察,是落实《节约能源法》和《工业节能管理办法》的重要举措,是今年工信部安排的一项重点工作,也是按照高质量发展要求,促进企业节约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工业绿色转型的具体行动。各级工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做好协调配合,按时完成本地区的专项监察任务。

(二)依法实施监察。两家监察机构在实施监察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节能法律法规、能耗限额标准及重大政策要求,实施好各项节能专项监察任务。同时在监察过程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如实反映和记录监察对象的监督检查情况,确保监察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三)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工信部关于印发〈工业节能监察体制机制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节〔2016〕228号)要求,管好用好监察补助经费。原则上现场监察的差旅费应占支出总额45%以上,会议和培训费应占支出总额25%以内,外聘专家咨询、检测、测试和材料费应占支出总额25%以内,其他费用应控制在支出总额5%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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