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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来源: 网
时间:2018-04-18 2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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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环保网讯:日前,河南济源印发《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为深入

环保网讯:日前,河南济源印发《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济源市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2018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济政〔2018〕1号)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着力优化区域产业结构,逐步改善交通运输结构,强力开展治标减污,加快推动工业绿色发展,大力深化城市清洁行动,不断提升城市污染管控精细化水平,持续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坚持依法治污、科学治污、精准治污、全民治污。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同责”与“一岗双责”相统一。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多种手段,统筹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坚持污染减排与质量改善相同步。坚持将大气污染防治作为推动转型发展的重要抓手,着力推进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和交通运输结构优化,将治本之策贯穿始终。

坚持重点行业与重点时段相兼顾。将重点行业大气管控作为日常环境监管的重要内容。强化采暖季、夏秋收和污染天气重点时段管控,尽力削减污染物峰值和时长。

坚持工程治理与制度建设相结合。加快推进清洁供暖、工业深度治理等领域的工程项目建设,充分发挥工程项目减排效益。建立健全扬尘、工业、监测、监控等领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不断提升大气污染治理的专业化、精细化管理水平。

三、工作目标

到2018年底,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104微克以下,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达到每立方米62微克以下,全年优良天数达到210天以上。

四、主要任务

(一)加快调整能源消费结构

1.加快推进集中供热项目建设。

(1)编制供暖工作实施方案。2018年1月31日前,编制完成我市2018年城镇供暖工作实施方案,新建、改造城市供热管网9.8公里、换热站10座,新增城市集中供热面积107万平方米。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

(2)加快配套管网建设。加快推进现有集中供热热源配套管网建设,鼓励采用长输管网技术,扩大供热覆盖区域,充分发挥现有集中供热项目的能力,加快推进沁北电厂集中供热项目机组改造及配套管网建设,保障玉川产业集聚区覆盖至东二环内企业的热源供应。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热网配套设施的土地使用指标。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局

(3)开展工业余热回收供暖调查。开展工业余热(不含电厂余热)供热资源调查,摸清我市工业余热现状。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4)确保供热能力充分发挥。按照国家“以热定电”的基本原则,合理安排开机方式,优化调度方式,确保冬季热电联产供热能力充分发挥,避免出现因减煤限电引发的各类供需矛盾,保障集中供热稳定运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供电公司

(5)积极推进新能源供暖。2018年3月31日前,组织制定我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方案。在集中供热和燃气管网未覆盖区域,因地制宜推进其他清洁供热方式,逐步完善多能互补的清洁能源供热体系。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济源供电公司

(6)做好示范推广。通过各类媒体,加强清洁供暖宣传推广,提高对清洁取暖环保价值的认识,推动用户侧逐步改变原有的取暖观念和取暖方式。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济源供电公司

(7)简化供暖审批程序。开辟供暖设施审批绿色通道,对集中供热项目,发改、环保、国土、住建、水利等部门依规优先安排用地、环保、用水、用气指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审批。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环境保护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利局

(8)加强排放监管。煤电热电联产机组、燃煤燃气集中供热锅炉要满足国家和我省环保排放标准,并安装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对监测不达标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

(9)列入民生保障项目。将集中供热相关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重点民生项目,符合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等大气污染治理环保要求的项目,准许在大气污染管控期间正常施工。

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10)多方筹措供暖资金。加大对供暖工程的支持力度,完善价格机制和相关政策,实行以奖代补。充分利用现有可再生能源发展、大气污染防治等资金渠道,加大对清洁供暖的支持力度。坚持企业为主、政府推动、居民可承受的原则,强力推进供暖工程。发展改革部门打破传统的垄断供暖方式和经营管理体制,积极引入社会资本,鼓励发展多种方式的清洁能源供暖。采取PPP等多种融资方式,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供暖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保障天然气供应。积极争取气源指标,供用气双方要签订“煤改气”供气协议并严格履行协议,冬季保供期间需增供的要提前制订计划,并与供气企业协调一致,确保冬季民生采暖及安全平稳用气。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环境保护局

3.加快发展“双替代”供暖。在集中供热管网无法覆盖的区域,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实施电代煤、气代煤。在天然气管网未覆盖的地区,要大力发展热泵、电锅炉、电空调等电代煤方式取暖;在天然气供应有保障的地区,按照“宜管则管、宜罐则罐”的原则,鼓励采用燃气壁挂炉等气代煤方式取暖。2018年10月底前,按照整体推进目标要求进行。

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环境保护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济源供电公司,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科学实施清洁型煤替代。

(1)加强洁净型煤生产经营管理。对现有的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中心和配送网点加强生产、经营管理,持续提升生产、销售洁净型煤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工作人员、生产场所、工艺设备、物流交通、产品研发检验及其他配套设施持续满足相关的建设标准。生产中心使用的原料煤符合《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6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发改能源〔2015〕1176号),在生产、装卸、储存和加工过程中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无组织粉尘排放。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等)要无毒、无害、无异味,同时不能产生二次污染。仓储中心和配送网点建立销售台账,注明销售数量、产品批号、购销单位等信息,保证销售信息可查询。新建洁净型煤生产仓储供应中心和网点,应当将建设方案上报至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审定核准。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2)完善洁净型煤替代补贴政策。在2018年4月15日前,认真总结2017年补贴政策执行情况,按照“政府引导、财政补贴、居民受益、企业微利”的原则完善洁净型煤替代散煤补贴政策。要采取实物、货币补贴到生产厂家、居民用户等不同方式,确保居民使用洁净型煤的成本在可接受范围之内,维持洁净型煤的价格平稳运行。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环境保护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3)确保洁净型煤满足生活需求。组织镇(街道)和村委、社区工作人员在9—10月份深入到居民家中逐户进行询问统计洁净型煤需求数量,按照“以需定产”的原则,指导洁净型煤生产加工中心科学组织生产加工;各仓储中心、配送网点要结合气候变化、天气状况储备足够数量的洁净型煤,确保洁净型煤稳定供应,保障居民生活不受影响。

责任单位: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强化洁净型煤质量监管。加强对洁净型煤生产企业和配送网点的监管执法力度,对洁净型煤质量保持高频率的抽样检验,按照河南省洁净型煤地方标准,制定抽检实施方案,进行检测和判定,对经过检测判定为严重不合格洁净型煤的生产中心,依法进行处罚,并通报给相关单位。

责任单位: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5)加大洁净型煤推广宣传。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多种媒体,利用上街宣传、发放明白纸、播放公益广告等多种形式,解读使用劣质散煤的危害和使用洁净型煤的意义,全方位宣传洁净型煤替代散煤相关政策,广泛开展洁净型煤使用的推广工作,引导居民增强自觉使用洁净型煤的环保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洁净型煤推广工作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燃煤散烧管控办公室)及相关成员单位

(6)实施散煤销售点动态监管。采取“双随机”的方式继续加大对散煤销售行为监管,在9—10月份商户囤煤期间,开展秋冬季治理专项执法检查,坚决查处取缔散煤销售点,杜绝散煤销售点出现反弹。对新发现的散煤销售点要从快清理,合理处置,依法对经营者进行处罚。

责任单位: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7)强化煤炭运输环节日常管理。市燃煤散烧管理部门组织公安、交通等部门的执法人员,组成联合执法队伍,突出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采取定点检查和机动巡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进入我市的煤炭运输车辆,特别是小型运输车辆进行严查,核实相关手续,严防不符合规定的煤炭及其制品进行销售和使用。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8)持续强化燃煤设施执法监管。以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社区“网格”为单位,组织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拆改情况进行环境执法检查。对未按照要求进行拆改仍在使用燃煤散烧设施设备的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责任单位:市环境保护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房与城乡建设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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