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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来源: 网
时间:2023-06-14 10: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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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协同推动生态

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详情如下:

关于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 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国家、省、市关于推动经济运行率先整体好转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生态环境管理,协同推动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在落实《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服务高质量发展十项措施》基础上,提出以下措施。

一、优化环保行政许可审批服务

(一)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对省级及以上重大项目,在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的前提下,板块政府承诺兑现排污总量指标来源,可实施项目环评承诺制审批,加快优质重大项目落地速度。

(二)深化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扩大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试点,结合园区发展和重点项目建设需求,拓展试点园区和试点行业范围,试点范围内建设项目可采用环评审批告知承诺制,同时结合环评区域评估改革,实行简化环评内容、缩减审批时间、优化公众参与等政策。

(三)缩短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时间。在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市级初审后,加快重点建设用地的评审速度,组织评审时限缩短为10个工作日之内,以保障重点建设用地的流转及开发建设进度。

二、优化排污总量指标保障服务

(四)探索排污总量指标平衡担保豁免试点。对2022年PM2.5平均浓度在25微克/立方米及以下且2023年同比保持或改善的板块;对2022年国省考断面优Ⅲ和优Ⅱ比例分别达100%和70%且2023年同比保持或改善的板块,实施优质重大项目排污总量指标平衡担保豁免试点(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污总量指标等量替代试点。建设项目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实行等量替代;省、市重大项目(太湖流域除外),在满足落地板块市考以上断面达标率100%,水质稳定达标且有水环境容量(项目选址对应国省考断面控制单元内)的条件下,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实行等量替代。

(六)实施排污总量指标奖励政策。市级排污总量指标储备库将省级奖励的所有排污总量指标用于奖励上一年度环境质量改善幅度靠前或环境质量水平值达到一定目标的板块。

三、优化环保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

(七)进一步优化环保执法方式。开展跨部门“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执法检查,减少执法频次。对纳入生态环境非现场监管对象名录的企业,推行非现场执法监管。将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纳入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进一步扩大正面清单范围,提高执法效能,鼓励环境守法。

(八)积极推进环保包容审慎监管。对轻微违法行为,及时改正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行为,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免罚清单依法不予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在法定最高罚款数额的20%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

(九)推行示范企业停限产豁免“免申即享”。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及污染过程应对中,对重点行业应急减排绩效评级A级或引领性企业、江苏省绿色发展领军企业、南京市环保示范性企事业单位实行停限产豁免资格“免申即享”,即自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相关名单之日起,企事业单位在本年度周期内自动获得豁免资格,免于提交豁免申请文件。

四、优化环保帮扶行动和保障

(十)开展专项帮扶提升行动。开展专项帮扶指导,对不少于100家重点企业进行重污染天气绩效评级,通过绩效分级落实差别化管理政策;提供管家式服务,帮扶176家重点核技术利用单位开展辐射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提升企业的辐射安全管理水平;实施汽车整车制造(含工业涂装)及零配件制造行业整体清洁生产审核试点,探索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简化流程和绩效评估,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

(十一)提升生态环境法律服务质效。制作生态环境法律服务体检表,指导企业完成生态环境法律自查;引导企业主动开展信用修复,从源头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加强对企业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培训,开设生态环境“法治大讲堂”,提高企业守法意识;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在江北新区试点实施挂钩环保辅导员制度,解答企业法律问题,引导企业绿色发展。

(十二)降低中小微企业治污成本。全年推动不低于3个“绿岛”项目建设,降低涉气、涉固废、涉农等中小微企业治污成本;完善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体系建设,建成8家小量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站点,服务1000余家小产废企业打通收集堵点,解决收处难题,降低危险废物管理和转移处置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经济成本。

(十三)加大生态环境领域财政支持。开展各级生态环境资金申报的指导帮扶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生态环境领域财政资金给予补贴支持。用好省级“环保贷”“环保担”政策,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力争帮扶我市优质企业争取更多资金;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推动减污降碳协同治理与产业项目融合发展。

(十四)创新企业环保服务接待模式。扩展“企业环保接待日”服务范围,将接待对象从企业扩展为行业协会及拟创办企业的个人,常态化开展企业环保诉求接待服务,设置“绿桥驿站”,明确专门场所和专人负责,对企业需求进行跟踪服务,实现闭环管理。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年底对上述政策措施进行评估,对有需要延续实施的政策,进行完善和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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