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山东:2023年对全省既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至地表水准IV类 提标改造率不低于40%
山东:2023年对全省既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至地表水准IV类 提标改造率不低于40%5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2023年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主要目标为国控重
5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山东省2023年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主要目标为国控重点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68.6%,V类及以下水体保持动态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南水北调干线优良水体比例达到100%,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16个设区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力争退出全国“后3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7.4%。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91%。
对全省既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至地表水准IV类,提标改造率不低于40%。指导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 毫克/升的城市和县城,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采取管网普查改造、溯源执法等措施,不断提升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
山东省2023年水环境质量巩固提升行动方案
为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确保全省水环境质量稳中有升、进中提质,完成生态环境部下达的任务目标,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行动方案。
主要目标:国控重点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68.6%,V类及以下水体保持动态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国控断面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南水北调干线优良水体比例达到100%,黄河流域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16个设区市地表水环境质量排名力争退出全国“后30”。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不低于97.4%。全省近岸海域优良水质比例达到91%。
一、着力巩固提升地表水环境质量
(一)强化重点时段水质保障。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着眼防范水质反弹问题,接续开展冬春季水质保障(1月至4月)和汛前河湖水质超标隐患排查整治(5月至9月),以城镇生活、工业生产和农业面源污染为重点,除隐患、治未病,补短板、固弱项,集中攻坚解决旱季“藏污纳垢”、雨季“零存整取”的突出环境问题。4月底前,梳理分析全省年度“保Ⅲ、增Ⅲ、消Ⅴ”国控断面清单,指导各地综合施策、靶向用力,巩固全省水质改善局面。(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畜牧局分工负责)
(二)加快推进“两个清零、一个提标”。加快推进50个县(市、区)完成整县(市、区)制雨污合流管网清零,其中,南四湖流域所有县(市、区)雨污合流管网全部实现清零。鼓励淄博、枣庄、东营、烟台、济宁、威海、日照、德州、滨州、菏泽等10个市完成整市域清零。全省城市(县城)建成区黑臭水体实现动态清零。对全省既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提标至地表水准IV类,提标改造率不低于40%。指导现有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低于100 毫克/升的城市和县城,制定系统化整治方案,采取管网普查改造、溯源执法等措施,不断提升全省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进水生化需氧量浓度。(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生态环境厅分工负责)
(三)推进入河排污口监管和整治。根据生态环境部安排部署,4月底前完成黄河流域1600余个疑似排口排查工作,对黄河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进行“深度体检”。建立全省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开展精准溯源,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要求,推进入河排污口整治,黄河流域整治率达到95%。年底前指导各市建立健全动态排查、规范整治、科学监管和全方位保障的排污口长效管理机制。(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四)确保重点流域水质稳定。推动北大沙河、锦水河等重
要入黄支流建成“一河口一湿地”。在南四湖流域、黄河滩区稻田
大力推广绿色种植技术。配合生态环境部修订南四湖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推动鲁苏豫皖四省标准统一。开展南四湖东平湖流域水环境专项执法行动,确保南四湖39条入湖河流水质优良比例达到100%。(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分工负责)
二、着力巩固提升近岸海域水质
(一)开展2023年入海河流总氮治理专项行动。实施“六步工作法”,推行“126954”模式,落实“日报告、周汇总、月通报”调度机制,持续整治入海河流流域范围内突出涉氮环境问题。指导有关市编实入海河流 “一河一策”治理与管控方案,6月底前完成备案;谋实支撑项目,加强督促落实,减少总氮污染。(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加强入海排污口整治与规范化监管。6月底前,完成全部入海排污口整治和逐口质控。12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整治成效第三方核查评估,抽取一定比例的排污口开展现场核查和水质分析,对整治不到位的入海排污口督促重新整治。(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三)强化陆海衔接区域污染治理。落实沿海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要求。强化渔港环境综合整治执法,集中整治渔港环境问题反弹、污染防治设施配而不用等突出问题。深入实施“船舶碧海蓝天”行动计划,持续强化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出台山东省《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开展工厂化养殖尾水治理,推动主产区水产养殖尾水达标排放。(省交通运输厅、山东海事局、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分工负责)
(四)开展“净滩2023”专项行动。推动完成青岛胶州湾、海州湾(日照部分)“海上清漂”试点。持续开展“小蓝帽”保河护海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引导沿海各市采取人工巡查清理、无人机航测、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及时清理入海河流、河道及沿岸垃圾,切实提升海洋垃圾污染综合防治能力。增加海滩等活动场所垃圾收集设施投放,提高垃圾清运频次。(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分工负责)
三、加强水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风险防范
(一)开展水生态保护修复。研究制定关于加强人工湿地环境效益评价的指导意见,推动人工湿地修复改造建设,提高人工湿地净化功能和运维水平。持续开展美丽河湖、美丽海湾优秀案例征集,征集5个以上省级美丽河湖、4个以上省级美丽海湾优秀案例。4—5月份,指导有关地市对重点湖库、拦蓄河道,及时组织打捞和收割菹草、硅藻等水生植物,防范水生植物过度繁殖、水华等富营养化问题发生。(省生态环境厅负责)
(二)强化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监管。以县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为重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稳步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完成乡镇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立标。加强部门协同联动,确保饮用水水质安全。(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分工负责)
(三)做好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严格落实国家围填海政策,严控新增围填海。常态化做好自然岸线监管,及时发现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的行为。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严肃查处涉海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开展黄河口海域生物多样性调查评价工作。统筹实施滨海湿地、岸线岸滩、海岛等整治修复工程,推动互花米草治理。持续开展增殖放流,清理取缔涉渔“三无”船舶,恢复近海渔业资源。(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局分工负责)
(四)积极防范海洋环境风险。加大对涉海环境风险源企业的执法检查力度,11月30日前完成一次高风险企业专项执法检查。积极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应急船舶建造前期准备工作。推动沿海地市以多种方式开展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浮标建设,强化在线监测能力。完善海洋生态预警监测体系,关口前移打好浒苔绿潮防控主动仗。扎实做好灾害风险会商评估,加强灾害综合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应对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厅、省海洋局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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