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太原市市区(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太原第二热电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为太原市市区(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西山白家庄矸石热电厂、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太原狮头水泥有限公司及保留的燃煤热源厂除外)。包括:城六区、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区范围)、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有效防治大气污染,进一步改善市区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市政府决定将本市市区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污染燃料范围
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本市市区(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西山白家庄矸石热电厂、山西双良鼎新水泥有限公司、太原狮头水泥有限公司及保留的燃煤热源厂除外)。包括:城六区、综改示范区(太原市区范围)、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
三、施行要求
(一)市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改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人民政府,综改示范区、中北高新区、西山示范区管委会对辖区内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负总责。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划定各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三)市发展改革、工信、公安、生态环境、住建、城乡管理、交通、市场监督、能源、交警和街道(乡镇)等部门,依法做好禁燃管理工作,履行执法监督职责,对在禁燃区域内违法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依法严格查处,确保工作落实到位。供热、供电、供气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好集中供热、煤改电、煤改气服务保障工作。
本通知自2023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本通知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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