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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网
时间:2023-02-21 16: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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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最新要求,加快提升南宁市农村生活

近日,南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最新要求,加快提升南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2023—2025年完成404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和《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结合《广西乡村建设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和《广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十四五”规划》工作部署要求,补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短板,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党的二十届一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广西“五个更大”重要要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精神,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规划引领、源头治理、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统筹衔接卫生改厕、农村黑臭水体治理和乡村建设,扎实推进南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为实现乡村生态振兴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重点突出、梯次推进。根据村庄发展和群众期盼,制定差别化治理目标,结合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考核断面河流、常住人口分布、乡村振兴示范带等基础条件,突出优先治理村庄。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完善“政府扶持、群众自筹、社会参与”的资金筹措机制,政府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组织协调各部门形成工作合力,动员社会力量和群众积极参与。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施策。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遵循因地制宜、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的原则,优先采取资源化利用方法。科学选择适宜的治理模式,积极探索经济、可靠的治理技术,不搞“一刀切”。

坚持建管并重、长效管护。坚持以用为本,充分考虑后期运行维护,确保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成一个、运行一个、见效一个,保障长期有效运行,最大化发挥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功能。

三、治理目标

根据国家及自治区最新要求,加快提升南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2023—2025年完成404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到2025年全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达到40%。

2023年新增完成136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资估算约1.90亿元。

2024年新增完成136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资估算约1.75亿元。

2025年新增完成132个行政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投资估算约2.08亿元。

四、主要任务

(一)有序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全口径统计已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精准摸清行政村和自然村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动态掌握辖区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按照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环境敏感区和污染严重地区、后一般区域的方式,优先治理乡镇人民政府驻地、中心村、人口大于500人的自然村、符合资源化利用条件的自然村、乡村振兴示范村、旅游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南宁市水质需改善的重点流域沿岸、涉及农村黑臭水体的等九大类村庄,分批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加快提高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率。

(二)分批形成农村环境整治项目清单。各地根据县域规划确定的总体目标任务,结合年度治理新目标和新要求,在辖区内筛选当前治理率较高的行政村及基础条件较好、群众积极性高的自然村优先治理,按常住人口数量科学测算农村生活污水排放量,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组织各地策划项目,建立南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库,制定管理办法,实行项目化推进、清单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确保按时序完成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

(三)分类推进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以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为依据,不同类型的村庄采取不同处理方式。根据村庄人口规模、聚集程度、地形地貌、经济承受能力等,靠近镇级污水处理厂的,原则上优先采用纳入城镇管网处理方式。不具备纳城镇管网条件的,应遵循资源化利用优先,经济适用、简便易行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对于人口规模小(常住人口<300人)且居住分散,不便于连片集中收集治理的村庄,优先采用资源化利用治理方式。撤并村庄,应综合考虑村庄规划、投资规模、撤并时序等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处理方式。

(四)合理选择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艺。根据处理规模和排放去向,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式,优选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技术和工艺设备。鼓励同区域、同类型村庄的技术工艺设备相对统一。持续推进农村户厕改造,杜绝化粪池出水直排,就地就近实现资源化利用。对外出打工、逢年过节返乡人口、旅游旺季人口峰值现象明显地区,应合理设计调节池规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重点流域沿岸村民生活污水要确保有效收集处理,确保不影响水质。

(五)推进高质量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建设与运维维护。

1.提高工程质量。强化项目建设管理,落实项目业主单位。加强项目选址落地,加强项目工程设计、设计评审、财政评审、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施工、竣工验收等全过程监管。择优选择有相应资质单位开展项目设计,严把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审查关。项目施工应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重点抓好入户管、支管和主管网建设、材料和隐蔽工程等环节,确保工程质量,确保农户生活污水应接尽接、设施进水量正常、出水水质达标。

2.加强运维管理。加强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鼓励采取BOT、PPP、EPC-O等特许经营等模式,统一实施监管。将设施运营纳入年度县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县级人民政府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对日处理规模20吨及以上的设施开展水质监测,形成监管常态化。第三方运营单位上传日常运维信息至南宁市农村污染治理综合管理平台,实现工作实时监督和精细化管理。不定期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检查,综合评分,绩效评分与服务费挂钩,提高第三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注重实效,保障设施长效运维。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把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和地方绩效考核,作为重点任务优先安排,确保任务有效完成。成立南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整治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市生态环境局主要领导为常务副组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乡村振兴和防止返贫致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相关单位分管领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由市生态环境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负责总体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日常业务指导和检查验收。

(二)明确职责,协同推进。市级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紧密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督促治理项目实施及规范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市乡村振兴和防止返贫致贫工作指挥部办公室、生态保护组共同负责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项目实施的检查督办;市财政局负责指导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和设施运维资金的筹措和拨付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指导开展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查;市住建局协助牵头部门对项目建设和质量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解决项目建设用地问题,做好全域土地整治项目和环境整治项目的衔接;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做好改厕及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工作,实现农村厕所粪污资源化利用与生活污水治理有效衔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项目主体责任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本级治理经费,协调解决治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多方筹措,保障资金。加强前期准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严格按照农村环境整治中央储备库和广西环保项目库入库要求做好项目前期筹备工作,并至少完成一个项目申请进入农村环境整治中央储备库或广西环保项目库。按照资金跟项目走原则,积极争取中央、自治区农村环境整治资金和自治区乡村振兴补助等上级资金。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作为公共财政支出和保障重点,并根据南宁市生态环境领域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定,按照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目标落实本级财政资金,采取“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7:3比例共同承担”的方式筹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项目资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需同时确保项目前期资金、建设资金、运行经费和后续管护经费落实到位。积极利用金融政策,争取信贷支持。积极推进生态环境为导向的(EOD)环境治理模式创新。积极发挥中央和自治区专项资金的带动作用,通过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发行专项债券、发动农民群众等方式,拓展资金来源。同时鼓励出台政策、措施,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多种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金参与设施建设与运营。

(四)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高度重视辖区的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落实情况。狠抓工程进度和质量,强化监督检查,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组织实施。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工作检查巡查考核制度,加强设施运行管理,开展设施运行效果评估,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将年度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任务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乡村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评、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范畴。已建成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率不得低于90%。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运维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运行存在问题的设施做到立行立改,及时整改率达到100%,确因重大原因存在整改困难的,应及时上报。市绩效办加强绩效考评,确保任务完成。

(五)加强指导,技术引领。市生态环境局组织成立农村生活污水整治技术指导和服务专家组,完善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实用技术指南,筛选、引进和推广适合当地环境条件的低成本、高效率、易维护的工艺,提高污染治理技术水平。强化标准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南规范。积极探索第三方运营管理模式高质量服务。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积极与研究机构、高校、骨干企业进行交流合作,持续开展业务技能培训。

(六)多元管理,智慧监管。运用大数据、物联网技术,结合南宁市农村污染治理综合管理平台开发,完善南宁市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监管系统,实现数字化监管、平台化调度,及时掌握各地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情况。整合各级各部门关于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方面数据,逐步实现统一平台收集、统一平台处置、统一平台反馈。

(七)宣传引导,群众参与。强化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和村镇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实效性。及时总结过去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建设成效显著经验做法。将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纳入村规民约,引导村民积极参与生活污水治理,增强村民生态文明意识,营造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良好氛围。建立农民参与制度,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积极性。

2023年1月18日

附件1

附件3

注:(1)常住人口<300人的村庄,原则上优先选用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治理模式,投资根据常住人口数量进行估算,对于常住人口<50人的自然村,按5万元估算;对常住人口>50人的自然村,按常住人口数/10万元估算。

(2)常住人口≥300人的村庄,按照吨水位投资造价,结合南宁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年)》进行估算。

(3)管网建设费用结合南宁市各县(市、区)、开发区的《县域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专项规划(2021—2035年)》与村庄地形条件等进行估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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