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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来源: 网
时间:2018-04-14 22: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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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环保网讯:日前,宁夏银川印发《银川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银川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党

环保网讯:日前,宁夏银川印发《银川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全文如下:

银川市2018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自治区第十二次党代会、十二届三次全会和市委十四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土壤环境安全,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宁政发〔2016〕108号)、《银川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银政发〔2017〕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2018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完成自治区人民政府与我市签订的《土壤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下达重金属减排目标的80%。全市农用残膜回收率达到8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86%以上,四环路以内所有农田停止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其他地区降低20%的化肥、农药、除草剂使用量。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3%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危险废物安全处置率100%。为全市食品安全提供源头保障。

二、重点任务

(一)开展土壤污染调查,掌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

1.扎实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由市环保部门会同财政、国土、农牧、卫计等部门,按照国家制定的土壤调查技术规范及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总体方案要求,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在已划分的89个农用地详查单元1033个农用地详查点位基础上,配合自治区开展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在充分利用和整合相关部门现有调查基础上,全面建立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基础数据库。2018年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牧局、卫计委、市场监管局

2.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统一规划,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及土壤重点监管企业土壤监督性监测,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强化土壤环境监测能力。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国土局、农牧局

3.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结合“智慧银川”大数据云端、智慧环保等建设,运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整合市环保、国土、农牧等部门相关数据,逐步构建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全市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数据共享和动态更新,发挥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国土局、住建局、农牧局、卫计委、大数据局

(二)保护好农用地环境,保障农业生产安全。

4.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配合自治区农牧厅、环保厅,根据国家发布的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技术指南,推进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分。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三个类别,未污染和轻微污染的划为优先保护类,轻度和中度污染的划为安全利用类,重度污染的划为严格管控类。以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依据,开展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逐步建立分类清单,有效保障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林业局

5.切实加大保护力度。各县(市)区要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要向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的县(市)区倾斜。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受让方履行土壤保护责任的监管。市政府对优先保护类耕地面积减少或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县(市)区进行预警提醒通报,并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多规合一”行政审批体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农牧局、水务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

6.严格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严重影响优先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的工矿企业,要予以限期治理;未达到治理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责令停业或关闭,并对其造成的土壤污染进行治理。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国土局

7.推进各类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各县(市)区根据土壤污染状况和农产品质量超标情况,对安全利用类集中的耕地要结合当地主要作物品种和种植习惯,制定并实施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采取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措施,降低农产品质量超标风险。强化农产品质量检测。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制定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和措施,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研究将严格管控类耕地纳入国家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范围,制定并实施重度污染耕地种植结构调整或退耕还林还草计划。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局、环保局、水务局、林业局、市场监管局

8.加强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三区要严格落实《绕城高速范围内禁止使用化肥、农药、除草剂实施方案》,两县一市要严格控制林地、草地、园地的农药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完善生物农药、引诱剂管理制度,加大推广使用力度。优先将重度污染的牧草地集中区域纳入禁牧休牧实施范围。加强对重度污染林地、园地产出食用农(林)产品质量检测,发现超标的,要采取种植结构调整等措施。

责任单位:市农牧局、林业局,各县(市)区政府

(三)严控建设用地管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

9.落实调查评估制度。落实土地用途改变及流转过程中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制度。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行业企业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依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定》,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回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所在地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调查评估结果报市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备案。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国土局、环保局

配合单位:市工信局、住建局、规划局

10.明确建设用地管理要求。各县(市)区依据《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完善疑似污染地块名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并动态更新。对纳入疑似污染地块名单的地块,要按相关要求组织开展土壤环境初步调查,根据初步调查报告,确定污染地块名录,及时上传污染地块信息系统,同时向社会公开。根据污染地块名录确定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各县(市)区要制定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年度计划,并督促相关责任主体编制污染地块环境风险管控方案并实施。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国土局、规划局、土储局

11.按用途制定管理措施,严格落实。各县(市)区要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根据土地初步调查报告,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可进入用地程序;不符合相应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应当调整规划或进行治理修复,确保达标后再进入用地程序。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所在地县(市)区要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开展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环境空气监测;发现污染扩散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环保局、住建局、水务局、农牧局、规划局

12.落实监管责任。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城乡规划部门要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论证和审批管理;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环境保护部门要加强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等监督管理。银川市及两县一市分别建立建设用地准入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间的污染(疑似污染)地块信息沟通机制,对污染地块的开发利用实行联动监管,有针对性地实施风险管控。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环保局、住建局、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两县一市政府

配合单位:三区政府

13.严格用地准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必须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土地开发利用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合理确定土地用途。

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土储局、住建局、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

配合单位:市发改委、环保局、农牧局、林业局、行政审批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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