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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推动陶瓷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来源: 网
时间:2023-02-13 10:0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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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关于推动陶瓷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关于推动陶瓷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陶瓷行业废气治理、废水治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发文,就《关于推动陶瓷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针对陶瓷行业废气治理、废水治理、固废处置等环节做了规定,要求所有陶瓷工业企业应遵循“抓源头、控过程、严末端”治理原则,依法建设、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大气、水、噪声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全面提高生产管理和环境治理水平,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征求陶瓷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方案的通知进行中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促进陶瓷行业实现减污降碳,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我厅组织起草了《关于推动陶瓷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月14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厅。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2月7日

关于推动陶瓷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治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陶瓷行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产业,也是我省工业领域污染和碳排放的主要来源,污染治理相对于其他工业行业明显滞后,对空气质量产生重要影响。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系统推进陶瓷行业减污降碳,提升我省空气、水环境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绿色低碳转型,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陶瓷工业企业(含建筑陶瓷、卫生陶瓷、日用陶瓷、其他陶瓷,下同)环境管理,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总抓手,着力“优布局、调结构、转方式”,加强部门联动,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

(一)优化发展布局。持续加强晋江、南安、闽清、平和等地建陶产业和德化等地日用陶瓷产业的环境综合治理,对照产业政策、“三线一单”、城市总体发展规划等要求,进一步明确发展定位,优化产业布局和规模。泉州市应统筹中心城区大气环境质量和产业发展,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建陶行业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逐步建立以区域环境质量改善和碳达峰目标为导向的企业退出清单制度;福州市应严控建陶炉窑数量,鼓励闽清建陶企业“上大压小”,优化生产资源配置和行业空间布局,提升发展质量;漳州市应加大资源整合力度,依据企业环境绩效、单位面积产值实施企业兼并重组,逐步淘汰经济效益低、治理水平差的产能,强化资源能源节约和高效利用。

(二)推广清洁能源。按照“提气、转电、控煤”的发展思路,进一步优化陶瓷行业用能结构,推动能源消费清洁低碳化。提气方面,要巩固建陶企业“煤改气”成果,在气源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条件下,有序提高天然气等清洁低碳能源使用比例;转电方面,积极推动电力市场化改革,对改电企业给予电价优惠,重点引导日用陶瓷企业全面使用电能。控煤方面,逐步减少直至取消燃煤烘干物料、燃料类煤气发生炉等用煤,减少化石能源消费,协同降低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推动闽清县探索建设统一的清洁煤制气中心。

(三)推动绿色运输。厂内运输,优先采用皮带、轨道、辊道运输系统,减少物料二次倒运及汽车运输量;鼓励使用新能源非道路移动机械,推动淘汰国四及以下厂内车辆和国二及以下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厂外运输,中长途运输优先采用铁路或水路,中短途运输鼓励采用新能源车辆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的车辆。

二、规范设施建设运行,促进行业污染有效治理

所有陶瓷工业企业应遵循“抓源头、控过程、严末端”治理原则,依法建设、规范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大气、水、噪声等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全面提高生产管理和环境治理水平。

(四)规范废气治理。积极采取节能减排及清洁生产技术,从源头控制污染物产生,对于原料制备、坯体干燥、陶瓷烧成、烤花等各个工序应分别配套相应的高效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排放满足《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表5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涉煤气发生炉企业,还应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限值要求。

1.强化源头控制。严格原料管理,选用低硫、低氟、低氯、低挥发性有机物的原辅材料,使用无毒、低毒或少害的色、釉料及其他添加剂。

2.加强过程管理。根据企业产尘点设置密闭罩或半密闭罩,自动成型压机应采用密闭罩整体密闭,干粉状物料输送设备采取密封措施并处于负压状态,原料和固体废弃物运输采取有效的遮盖措施,杜绝运输过程中的滴洒漏现象;堆场应规范化建设,设置围墙、顶盖。

3.严格末端治理。除尘方面,企业应在产尘工序配套高效除尘设施,规范运行,确保颗粒物稳定达标排放。脱硫方面,采用煤、水煤浆、未经前端脱硫的煤气、重油等燃料的工序,应当配套建设尾气脱硫设施并规范运行。现有脱硫工艺不完善存在二氧化硫无组织排放的,应开展治理设施建设或改造,确保二氧化硫有效收集处置。脱硝方面,喷雾干燥用供热炉窑、烧成和烤花用炉窑应采取措施减少氮氧化物产生量、排放量,鼓励优先采取低氮燃烧工艺。对排放污染物浓度无法达到排放限值要求或超排放总量的,应当配套建设运行尾气脱硝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方面,涉煤气发生炉企业的焦油池、酚水池应采取密封措施并处于负压状态,废气引入焚烧装置处理。运行管理方面,对人工投加脱硫脱硝剂的简易设施实施自动化改造,取缔直接向烟道内喷洒脱硫脱硝剂等敷衍式治理工艺;推动取消烟气旁路,确因安全生产需暂时保留的,旁路挡板实行铅封,并对烟温及流量进行有效监控。

(五)规范废水治理。针对各生产工序产生的污水,配套建设、运行的污水收集处理设施,确保分类收集、规范处理、达标排放。涉煤气发生炉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全厂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减少含酚废水量,产生的含酚废水应当单独处理达标后排放,不得混入含焦油废水,不得用作陶瓷原料制备用水掺入陶瓷粉料,防止污染物在干燥、烧成等工序从液相转为气相排放至外环境。

所有陶瓷工业企业应当严格执行《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4—2010)及其修改单相关要求(挥发酚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其中:直接向环境排放废水的陶瓷企业,执行表2直接排放的浓度限值和基准排水量。建设专门处理陶瓷工业废水集中治理设施的,企业废水可直接接入集中治理设施处理,不需执行间接排放标准,但基准排水量执行表2规定,集中治理设施直接外排废水执行直接排放限值。陶瓷企业废水接入其他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其他类工业园区污水、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的,应当执行表2间接排放浓度限值和基准排水量以及上述挥发酚浓度限值,不得以城镇管网接管标准替代,防止稀释排放。

(六)规范固废处置。依法规范收集、贮存、处理、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物,特别是煤制煤气过程产生的废物。煤焦油等属于危险废物的,必须按规定严格落实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措施。

三、加强环境监测监管,全面提升污染防治水平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应组织全面排查,系统梳理辖区内陶瓷工业企业分布、规模,以及能源使用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台账、强监测、严监管”,综合运用政策、经济、市场等措施,督促企业依法规范运行管理,提升行业治理水平。

(七)建立整治台账,加强跟踪调度。摸清底数,2023年2月底前,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完成企业排查梳理,列明企业生产规模、产品类型、能源等原辅材料使用、治理设施配套、污染物排放等基本情况(见附表1)。监测排查,2023年3月底前,相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完成一轮陶瓷企业提升帮扶,对脱硫、脱硝、除尘等治理设施工艺类型、处理能力、建设运行情况、副产物产生及处置情况等开展排查,重点关注除尘脱硫一体化、简易碱法脱硫、简易氨法脱硫脱硝、湿法脱硝等低效治理技术;驻市监测站牵头、县站配合完成一次全面监测工作,已安装烟气在线监控系统并完成联网的,按不低于20%比例进行抽测,其余企业应全覆盖。分类处置,2023年4月底前,相关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建立整治清单,对无法稳定达标排放的,通过更换适宜高效治理工艺、提升现有治理设施工程质量、清洁能源替代、依法关停等方式提出“一厂一策”整治意见;对已配套建设治理设施并达标排放的企业,同步督促进一步完善提升治理水平,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八)加强排放监测,严格执法监管。加快完善自动监控,建筑陶瓷工业企业均纳入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在烟气排放口安装烟气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鼓励采取视频监控等智能监管手段,强化对堆场等无组织排放的监控。加密执法监测频次,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强化陶瓷企业日常执法监测,加强在线监测比对,提高以煤、煤制气、重油等非清洁能源为燃料的企业。加大监管执法力度,提升陶瓷企业“双随机”抽查比例,加强排污许可证后监管,重点查处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污染物超标排放、偷漏排、烟气在线监控设施不正常运行等违法违规行为。

(九)强化督查督办,全面推进整治。省厅定期调度陶瓷行业污染整治进展,结合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清水蓝天专项执法等行动,强化重点地区、重点企业的监督帮扶;对于清洁能源使用比例高、污染治理水平好的企业,提高碳排放配额发放比例,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市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强化测管联动、开展企业绩效分级等措施,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提升;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开展干法制粉、超低排放改造等减污降碳协同试点,实现多种污染物和碳排放减排。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主动靠前服务,指导企业细化整改措施,加强跟踪、督促,动态更新整治台账,推动问题全面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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