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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

来源: 网
时间:2023-01-31 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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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日前,浙江印发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

日前,浙江印发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详情如下: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危险废物鉴别监督指导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号),现就加强全省危险废物鉴别活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的主体责任

鉴别委托方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全面性负责,不得强令、胁迫、授意或默认鉴别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在鉴别过程中弄虚作假,鉴别相关档案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鉴别结论应用期。鉴别结论为非危险废物并生效后,如有因生产工艺、原辅材料变化等新证据表明鉴别对象可能具有危险特性的,鉴别委托方应当另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鉴别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落实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依法、科学、独立、客观、公正开展鉴别业务,如实出具鉴别结论,对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规范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明确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通常情况下,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包括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现场踏勘、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方案编制与论证、采样与检测、鉴别报告编制、鉴别信息公开、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等(见附件1)。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需要,鉴别单位可以根据掌握的信息直接采样检测,出具鉴别报告。

三、强化危险废物鉴别工作质量控制

(一)危险废物鉴别单位应具备国家通知所列能力和要求,开展鉴别工作前应当通过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https://gfmh.meescc.cn)完成注册。鉴别委托方拟委托第三方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应在信息平台上选择危险废物鉴别单位。

(二)鉴别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编制要求,此外,正文内容还应细化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鉴别过程质量控制等内容,并附相应支撑材料,做到信息齐全、内容真实、判定严谨、编制规范、结论明确。

(三)鉴别结论的生效和应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鉴别结论存在异议的,可以向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申请异议评估,具体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附件2)执行。鉴别委托方在异议评估期间应进一步加强对相应固体废物的严格管理,落实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的主体责任。

(四)鼓励行业组织征集、遴选并发布相关行业危险废物鉴别典型案例,推动形成行业自律、源头管控、示范引领的良好效果。

四、强化危险废物鉴别组织管理

(一)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指导,组织建立省级鉴别专家委员会,具体承担鉴别报告异议评估、抽查等技术支持工作。

(二)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辖区危险废物鉴别的监督管理,及时将合法有效的鉴别结论应用到环境监管中。对经抽查发现问题的鉴别报告,及时通报有关企业停止使用,落实相应污染防治要求,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从2023年起,各市生态环境局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报告辖区鉴别工作开展情况。

五、其他

本通知自2023年1月4日起施行。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5日

危险废物鉴别工作流程

一、鉴别信息平台注册与任务委托。鉴别委托方和鉴别单位 首 先 应 在 全 国 危 险 废 物 鉴 别 信 息 公 开 服 务 平 台(https://gfmh.meescc.cn,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完成注册。在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前,鉴别委托方应公开拟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况,在信息平台上选择符合国家要求的鉴别单位,并签订书面委托合同(自行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情形除外),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现场踏勘。对固体废物产生来源明确的,鉴别单位应结合鉴别委托方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场调查核实鉴别对象的产生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鉴别对象相关的行业类别、原辅材料、产品与生产规模、生产工艺、产生环节、产生数量及台账、处理处置现状、贮存等情况。对环境事件涉及的固体废物的危险特性鉴别,鉴别单位应根据所能收集到的环境事件相关资料,现场调查固体废物的外观形态、有效标识、污染特征等,以及根据现场可采用的检测手段的检测结果,尽可能识别固体废物的组成和种类,分类开展鉴别。

三、固体废物与名录判断。应当根据《固体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34330-2017)确定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固体废物;属于固体废物的,对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确定鉴别对象是否列入;未列入的,应当进行危险特性鉴别。

四、鉴别方案编制与论证。鉴别单位应依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固体废物鉴别标准 通则》(GB34330-2017)、《危险废物鉴别标准》(GB 5085.1~7)、《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等国家规定的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筛选固体废物危险特性检测指标,明确固废鉴别采样和检测过程的质量控制措施和要求,编制鉴别方案并组织相关行业、固废管理、检测分析等领域 5 名无利害关系的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五、采样与检测。鉴别单位应按照鉴别方案及时规范开展采样与检测分析工作,出具或取得相应的检测报告。鉴别单位应根据鉴别方案进行采样,采样过程应当记录、核实与鉴别对象有关的现场实际情况,确保采样具有代表性。采样时应拍摄关键环节全过程视频记录材料,并作为鉴别档案材料。鉴别委托方、鉴别单位、第三方检验检测单位须共同签字确认鉴别采样单。对鉴别对象被处理处置后不具有鉴别复核采样条件的,应保留被鉴别样品至少 24 个月。

六、鉴别报告编制。鉴别单位应依据危险废物鉴别相关法规标准规范,编制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作出鉴别对象是否属于危险废物的结论。鉴别报告应由鉴别技术负责人、编制人员等签字,并加盖鉴别单位公章。

七、鉴别信息公开。鉴别完成后,鉴别委托方应将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现场踏勘记录等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信息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同时书面报告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八、异议评估与鉴别结论应用。未经国家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出具最终评估意见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可按《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鉴别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函〔2021〕419 号)的有关规定对有异议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书面提出评估申请。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在信息平台公开后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公开后 10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或者按照国家最终评估意见修改并在信息平台再次公开的,鉴别结论作为鉴别委托方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依据。

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规程(试行)

一、评估程序

危险废物鉴别异议评估程序包括形式审查、技术评估和报告复核,详见附图。

二、形式审查

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收到异议评估申请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具体工作由秘书处负责。

异议评估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明确的申请人;二、鉴别委托方所在地位于本省;三、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已在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公开;四、有具体的异议理由及相关证明材料。国家或者浙江省危险废物鉴别专家委员会已经受理针对同一危险废物鉴别报告的异议评估申请,或者已经出具评估意见的,不予受理。

三、技术评估

异议评估申请受理后,由专家委员会秘书处从专委会成员中选取不少于 5 名专家组成专家组、选举专家组组长,开展专家会议评估;对报告进行全面核查评估,一次性提出需要补充或修改的内容,形成专家会议书面评估意见。

四、报告公开

评估意见反馈给鉴别委托方和异议提出方后,鉴别委托方应将评估意见及按照评估意见修改后的危险废物鉴别报告和其他相关资料上传至全国危险废物鉴别信息公开服务平台,再次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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