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
《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发布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绿岛”项目入库筛选原则(试行)》,详情如下: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绿岛”项目入库筛选原则(试行)》,详情如下:
关于印发《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绿岛”项目入库筛选原则(试行)》的通知
皖环函〔2022〕1579号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中小企业高效治污、绿色发展,我厅制订了《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绿岛”项目入库筛选原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12月30日
安徽省“绿岛”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助力中小企业高效治污、绿色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绿岛”是指由政府、企业或社会多元主体(以下简称:“绿岛”建设单位)投资建设可供多个排污单位(以下简称:“绿岛”排污单位)共享的环保公共基础设施,实现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治理、规范管理、稳定达标排放的集中点(片区)。集中点(片区)内的共享环境基础设施为“绿岛”项目。
第三条 引导“绿岛”项目集约建设、共享治污,鼓励不同主体间采用市场机制合作治理,保障设施高效运营,发挥“绿岛”项目的公益作用,作为社会公共服务和企业主体责任之间的有益补充。
第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制定“绿岛”试点管理规则、技术指南,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建立全省“绿岛”项目库;组织落实“绿岛”项目激励措施;跟踪评估实施成效等。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辖区内工业园区、产业聚集区、餐饮聚集区、畜禽养殖集中区等管理机构、乡镇街道、行业协会(商会)开展“绿岛”项目建设潜力摸排,指导有潜力的单位申报项目;开展申报项目初审;指导入库项目建设运行,并加强监督管理。
鼓励地方政府结合企业环境问题整治、VOCs治理、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农产品加工废水、畜禽屠宰废水治理等工作,统筹推进“绿岛”项目建设。
第二章 试点范围
第五条 “绿岛”项目分工业、农业、服务业三类。
(一)工业“绿岛”项目:地理位置相近、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性质相似的中小企业,单独建设或依托产业园区(集中区)以及治污能力强的规模企业建设的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开展大气、水污染物集中治理以及固废规范集中收集贮存。
(二)农业“绿岛”项目:建设畜禽粪便集中处理或资源化利用中心,帮助解决畜禽养殖粪污处理问题;建设集中的水产养殖尾水净化设施,帮助连片养殖区域的养殖户统一解决尾水处理达标等难题。
(三)服务业“绿岛”项目:餐饮、汽车维修、家具制造、木材加工等行业通过建设公共烟道、公共涂装操作间、集中加工点等设施,实现油烟、挥发性有机物、粉尘、噪声等集中治理。
(四)企业自建自用设施、非污染治理相关基础设施不在试点范围内。
第六条 “绿岛”项目应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建设单位申报前近三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罚,无不良环境信用评价。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七条 拟建、在建符合“绿岛”内涵的建设单位,可将项目申报表、实施方案等材料上报项目所在市生态环境局。各行业协会、商会等亦可组织申报项目。
第八条 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对拟建“绿岛”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初审后,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级以上工业园区和省级行业协会、商会可直接向省生态环境厅申报项目。
第九条 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从建设方案可行性、环境绩效显著性、保障措施可靠性、支撑材料完备性等方面,对申报项目开展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查,审查通过的纳入“绿岛”项目库。
第十条 “绿岛”建设单位应积极推进项目建设,及时完成建设任务,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确保项目建设成效,达到“绿岛”项目建设技术指南相应水平。
“绿岛”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实施项目建设、运行,调整建设内容、服务范围的,应及时报告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一条 “绿岛”项目建成后可委托第三方或依托项目所在的园区、规模以上企业(以下简称:“绿岛”运营单位)运行管理,形成长效稳定的运行机制,发挥专业化运行优势,保障“绿岛”项目正常运行、达标排放。
第十二条 “绿岛”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工程竣工验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使用各类生态环境专项资金的,还应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要求完成竣工决算等验收。
第十三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入库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将未能按期建成的项目清除出库;有实际困难的可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四条 省生态环境厅每季度对上一季度内建成的项目开展核查,对达到相应行业建设技术指南水平且正常运行的“绿岛”项目予以认定,将未按期达到相应行业建设技术指南水平或不能正常运行的项目清除出库,并向社会公开通过认定的项目。
在本办法发布前,已建成且符合“绿岛”内涵的项目可直接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已认定的“绿岛”项目因运行问题被处以行政处罚或不能正常运行的,省生态环境厅将撤销认定结果。
第四章 激励措施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厅对“绿岛”项目建设运行予以帮扶指导,鼓励有能力的技术服务单位参与建设运行,定期公开绿岛项目信息和技术服务单位信息,搭建交流沟通平台。
第十七条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指导、支持入库项目申报各类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协助申请工业节能补助。
第十八条 省生态环境厅定期向金融机构推送入库项目;对符合绿色金融奖补政策的项目,积极争取金融机构给予优惠贷款利率。
第十九条 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简化入库项目环评审批流程,环境影响报告表可采取告知承诺制审批;优先提供项目所需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协助解决项目建设各类生态环境要素问题;依托“绿岛”处理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可不再单独申请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
第二十条 将已认定的“绿岛”项目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豁免名单;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执法正面清单,适当减少执法频次。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绿岛”项目投入运行后通过深度治理腾出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符合排污权核定要求的可用于排污权交易。
第五章 排污责任
第二十二条 “绿岛”项目建设单位、服务范围内排污单位应与“绿岛”运营单位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委托运营单位代生产或治污的具体情况,约定排污、治污相关责任,明确违反合同的处理方式。
合同内容不得违法转嫁污染治理责任,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绿岛”运营单位应审核排污单位情况,不得接纳无合法手续的排污单位,不得接入、储存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有效处理的污染物。
第二十三条 “绿岛”运营单位应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许可证需载明“绿岛”项目的污染物排放因子、排放浓度、排放量等情况,还应载明合同已约定的各排污单位排入“绿岛”项目的排放因子、进入“绿岛”的浓度和排放量等情况。
排污单位在接入“绿岛”前,应向其排污许可证原核发机关申请变更,变更后的排污许可证载明信息需与“绿岛”运营单位排污许可证衔接一致。
涉及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的“绿岛”项目应规范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绿岛”项目应按照国家自动监测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绿岛”运营单位同排污单位之间可约定入岛污染物的监测监控布点、方式方法,应保证数据真实、有效;自动设备及联网管理要求及监测监控布点、方式方法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部门跟踪评估“绿岛”项目实施情况,加强运行监管,发现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运营单位责任,并依据排污许可证追溯相关入岛排污单位责任。发现通过虚报、冒领、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的,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通过认定的“绿岛”项目在项目厂(场)区外显著位置设立“绿岛”标识牌,注明建设内容、排放标准、服务对象等信息,公开排污许可证二维码及监督联系方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两年。
安徽省“绿岛”项目入库筛选原则(试行)
一、入库条件
1. 项目应符合“绿岛”内涵,服务排污单位数量满足相应行业建设技术指南要求。
2. 项目服务范围中小微排污单位占比高。
3. 项目完成立项或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具有一定的成熟度。
4. 项目符合“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
5. 建设单位近3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部门处罚,无不良环境信用评价。
6. 项目治理工艺需符合生态环境部发布的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或我省发布的行业规范。
7.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绩效分级已明确的行业“绿岛”项目,废气治理技术需符合A级企业要求。
8.符合《安徽省小微产废单位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贮存、转运管理办法》、收集范围不限于特定种类的试点单位。
对已建成的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或扩大服务范围的项目,按拟建项目入库。
二、入库审查内容
(一)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核建设地点与“三线一单”相符性、项目服务对象的聚集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环境违法情况。
(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审核项目成熟度、建设方案可行性、环境绩效显著性、保障措施可靠性、支撑材料完备性,评估项目建设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直接申报的项目,同时审核建设地点与“三线一单”相符性、项目服务对象的聚集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环境违法情况。
三、认定审查内容
(一)建设情况。项目建设同申报内容的一致性,同相应行业建设技术指南的相符性,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及验收等工作完成情况。
(二)服务范围。是否服务一定数量的小微企业,是否违规接入环保管理达不到要求的企业或无合法手续的排污单位。
(三)运行情况。“绿岛”项目及其服务的排污单位是否出现超标排放等环境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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