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河北省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审核规定及人为干扰行为的判定、处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
《河北省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审核规定及人为干扰行为的判定、处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日前,河北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审核规定及人为干扰行为的判定
日前,河北发布关于征求《河北省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审核规定及人为干扰行为的判定、处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详情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环境空气监测网数据审核工作,规范流程、统一方法,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完整、有效,严厉打击人为干扰监测数据行为,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我省环境空气监测网监测数据真实、公正,我厅编制了《河北省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审核规定及人为干扰行为的判定、处理办法(暂行)》。根据《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同时将电子文档及纸质版扫描件请发至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23日。
联系人: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王晴
电 话:(0311)87802859
邮 箱:hbtjcyjc@163.com
地 址: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西路106号
附件:河北省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数据审核规定及人为干扰行为的判定、处理办法(暂行)
河北省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审核规定及人为干扰行为的判定、处理办法(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环境空气监测网数据审核工作,规范流程、统一方法,保证监测数据准确、完整、有效;严厉打击人为干扰监测数据行为,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确保我省环境空气监测网监测数据真实、公正,特制定本办法。
一、数据审核原则
审核时应依据充分,严格区分无效数据与有效数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提交结果。驻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驻市中心)负责辖区内省控站数据初审;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二、数据审核内容和方式
审核全省省控监测网所监测的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臭氧(O3)、一氧化碳(CO)、细颗粒物(PM2.5)的小时浓度和日均浓度。
各驻市中心统一使用河北省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审核系统完成对前一日各监测点位原始小时值的初审,并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交小时值初审结果和根据小时值生成的日均值。
三、数据审核时间
各驻市中心于每日下午14时前完成前一日六项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的初审与报送。若遇周末顺延至周一,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因网络故障等客观原因未能完成数据初审的,及时向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说明,并于2日内补齐数据。各驻市中心应严格区分无效数据与有效数据,对数据有效性负主要责任,并于每月3日前完成上月全部监测数据的审核和上报,上报后数据如另有变动不再予以认定。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于每日下午17点之前完成前一日六项污染物浓度监测数据的复核工作,若遇周末顺延至周一,节假日顺延至节后上班第一天。每月3日前完成对上月数据的复核,复核后数据不再进行变动。
四、数据初审要求
(一)驻市中心负责对监测数据的初审工作。为保证数据审核工作的可追溯性,审核软件实行实名制注册。所有参与数据初审工作的驻市中心工作人员均需进行实名注册,并录入真实姓名、工作单位、手机号码等信息。
(二)各驻市中心应按照以下规则对数据进行初审:
(1)仪器设备启动到运行稳定期间的数据、仪器通零气/标气或用校准膜检查/校准期间的数据、经质控检查确认质量不受控的数据、仪器故障状态下的异常数据可认定为无效数据。
(2)累计无效小时数据超过有效性要求,当天数据判定无效。
(3)除特殊天气外,颗粒物浓度连续6小时以上(含6小时)不变化的,当天颗粒物浓度数据应判定为无效数据。
(4)颗粒物浓度出现倒挂时,参照环保部有关技术规定执行。
(5)某项污染物浓度无效,不影响其他污染物浓度计算;但当日AQI无效,不参与级别天数统计。
(6)因仪器设备故障、运行不稳定或其他监测质量不受控原因出现的负值和零值,均按无效数据处理。在空气中各项污染物浓度均处于极低水平的情况下,部分仪器设备小时监测结果出现负值或零值时,需人工判别:在确认非仪器故障的前提下,当监测值超过可控范围时,按无效处理;当监测值在可控范围时,应按规定进行修约。处理方式详见附件中表1。
(7)各评价项目的数据统计有效性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若标准有修订,以最新版本为准)中的相关规定执行。O3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的有效性规定为当日8时至24时,至少有14个8小时滑动平均值。
(8)数据统计结果按照《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断》(GB/T 8170-2008)的要求进行修约,浓度单位及保留小数位数要求详见附件中表2。各项指标的小时浓度值作为基础数据单元,使用前也应进行修约。
(9)以县(市、区)内全部点位污染物浓度日数据平均值作为该县(市、区)对应污染物浓度日数据。如某点位日数据无效,用剩余点位日数据平均值作为该县(市、区)日数据;全部点位日数据均无效,该县(市、区)日数据无效。
(10)因断电、断网或设备故障等原因造成县(市、区)日数据无效的情况时,若当天市域其他各县(市、区)污染级别均为优、良,则该日数据判定为无效;否则,用该县(市、区)当月最高值替代当日数据。
(11)因地方保障不力长时间或频繁断电等原因导致站点数据有效性不足时,对站点数据进行高值替代:①单次连续断电超过24小时,用本站点月度最高值对站点数据进行替代;②累计断电导致站点当月数据有效性不足时,用市域全部站点月最高值进行数据替代。
(12)对出现人为干扰监测数据行为的站点,用点位所在县(市、区)监测数据月度最高值等数据替代人为干扰相关时段该县(市、区)的日监测数据。
(13)每月县(市、区)有效天数不得少于27天(二月份不得少于25天)。月统计县(市、区)有效天数不足时,用该县(市、区)当月最大值数据进行补充。
(14)审核后的数据对应级别纳入该县(市、区)各级别天数统计。
五、数据复核要求
(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对驻市中心上报的初审结果进行复核。
(二)对原始数据正常、初审依据充分的数据,通过复核。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通过复核,返回重审。
1.数据明显异常的。数据由正常突变为异常高值或异常低值,与周边其他点位数据变化、气象条件变化情况不匹配的;
2 .正常数据审核为无效数据的。正常的数据,审核为无效,未提供依据或提供依据不足的,返回补充依据或改变初审结果;
3.无效数据审核为有效数据的。明显无效数据,审核为有效,未提供依据或提供依据不足的,返回补充依据或改变初审结果。
六、人为干扰行为的判定
(一)人为干扰行为系指干扰破坏省控站室外监控视频系统、影响采样或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导致监测数据异常的行为。
(二)人为干扰行为的判定由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指定专业人员对人为干扰行为进行综合分析判定。人为干扰行为起始、终止时间无法判定的,以最近一次运维巡检日期为准。
(三)以下行为认定为人为干扰行为:
(1)擅自变更、移动、增减环境监测点位;
(2)人为遮挡、干扰、破坏采样切割器或采样管道,采样切割器与监测项目不一致;
(3)对切割器或采样管道加装吸附性滤料,在采样头周边喷水或其他物质;
(4)擅自遮盖或转动室内外监控设备,逃避监控,造成数据异常;
(5)人为干扰、破坏、损毁监测站房、通讯线路、监测设备、信息采集传输设备、视频设备、电力设备、空调、风机、采样泵、采样管线及其他监测设备;
(6)擅自改动、干扰仪器设备的内部(外部)环境条件或运行状态,不符合空气站运行规范要求;
(7)对监测设备中关键参数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干扰等方式造成监测数据失真;
(8)不按照技术规范操作,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明显失真;
(9)人为原因造成仪器原始记录与上传数据偏差较大;
(10)人为原因造成数据采集和传输中频繁断电或断网;
(11)在审核数据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擅自将数据修改或删除;
(12)未真实记录或选择性记录原始记录;
(13)擅自篡改、销毁原始记录,或者不按规范传输、处理原始记录;
(14)未经省级相关部门同意擅自更换监测设备而使用备用仪器或其他监测设备;
(15)故意发布虚假数据;
(16)非运维单位人员,擅自进入空气自动站室内(房顶)操作设备;
(17)采取禁止进入、拖延时间等方式阻挠现场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现场检查空气自动监测设施;
(18)其他人为造成监测数据异常的行为。
七、人为干扰行为的处理
(一)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将存在人为干扰行为点位的监测数据判为无效,依据相关规定将所涉日期的监测数据进行替补后重新排名,报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根据《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及《河北省生态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冀办字〔2018〕42号)等规定,省生态环境厅将相关情况通报点位所在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责令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查处理并限期上报处理结果。
(二)驻省生态环境厅纪检组、厅机关纪委负责对人为干扰行为的调查处理,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主席令第9号)等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由于运维单位运维、管理不善造成监测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监测数据失真、缺失的,依据运维合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环发[2015]175号)、《河北省省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冀环字函[2019]178号)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修订)(主席令第9号)等规定追究运维单位的责任,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
表1 监测结果小时值负值及零值的处理要求
表2指标的浓度单位和保留小数位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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