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电解铝行业节能降碳专项行动计划》的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印发1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奖补资金补助范围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
1月4日,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奖补资金补助范围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奖补资金由沿黄河省区“包干”使用,统筹用于区域内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
关于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预〔2022〕167号
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为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我们制定了《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财 政 部
2022年12月19日
附件:
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补资金是中央财政专门设立用于支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后,结合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以及政策实施效果等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研究确定后续支持政策。
第四条奖补资金的管理遵循突出重点、讲求绩效、强化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五条奖补资金补助范围为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第六条奖补资金由沿黄河省区“包干”使用,统筹用于区域内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支出,具体用于以下方面:
(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包括支持上游水源涵养能力建设、中游水土保持和污染治理、下游湿地生态保护修复、促进全流域c整体性发展等。
(二)保障黄河长治久安。包括支持黄河流域水利工程建设、自然灾害防治体系建设、黄河河道综合提升治理等。
(三)推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包括支持节水产业发展和技术提升、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发展等。
(四)推动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包括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建设特色优势现代产业体系、区域城乡协调发展等。
(五)保护、传承、弘扬黄河文化。包括支持黄河文化遗产保护、黄河文化产业发展、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黄河文化旅游带等。
(六)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包括支持补齐民生保障短板、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
(七)其他。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三章 资金分配和预算下达
第七条奖补资金根据支持方向,包括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部分和根据特定目标切块部分。具体因素选取和特定目标安排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黄河领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部署等政策要求确定。具体公式为:
某地区奖补资金=按因素法分配数额×(因素1占比×权重+因素2占比×权重+因素3占比×权重+因素4占比×权重)×财政困难程度系数×增幅控制调整系数+根据特定目标切块资金额
其中,增幅控制调整系数是为保障各地财政运行的稳定性,以奖补资金平均增长率为基准,对超过(或低于)基准增长率一定幅度的地方适当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调减(或调增)所余(或所需)资金,中央财政不调剂他用,在保持规模稳定的基础上,通过同比例放大(或压缩)各地区转移支付的办法处理。对连续多年调减(或调增)转移支付额的地区,适当放宽增幅控制。
第八条按因素法分配因素分为4类,权重均为25%。
(一)生态环境保护因素。包括水土流失面积、水土流失治理面积、国土面积、环境空气优良天数、地表水Ⅰ-Ⅲ类水质断面数、地表水监测断面总个数、地下水超过V类水质点位数、地下水监测点位总数、地下水污染源数、湿地面积等指标。
(二)生态功能重要性因素。包括黄河流域面积、水源涵养面积(即流域内年度湿地、森林、草原面积之和)、水资源贡献量(水资源量-用水总量)、河流长度、总库容、重点湖库个数、水库数等指标。
(三)转型发展成效因素。包括:一是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高效节水灌溉面积、灌溉面积等指标。二是高质量发展。包括GDP、粮食产量、万元GDP能耗、地区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投入、特色产业发展、制造业工业增加值、工业增加值、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受教育年限等指标。
(四)补齐公共服务短板因素。包括常住人口数、标准收支缺口等指标。
第九条 特定目标切块部分主要是对特定事项或区域单独安排支持。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奖补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中央财政根据需要对奖补资金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一条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前,将上年度奖补资金安排使用情况报财政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并及时做好预算公开工作。
第十二条财政部有关监管局要加强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奖补资金的分配、审核、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奖补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在资金申报、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各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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