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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来源: 网
时间:2022-12-08 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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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水污染物、餐饮业和使用独立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对于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水污染物、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情形做出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省污染物测算方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公告适用于符合《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情形的纳税人。

二、计算方法

(一)饮食娱乐服务业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营业面积对应的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二)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其他行业的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三)禽畜养殖业排放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月均存栏量按照月初存栏量和月末存栏量的平均数计算。

禽畜养殖场中的猪,牛,鸡鸭等禽畜的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四)医院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五)餐饮业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餐饮业燃烧燃煤产生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使用独立燃烧锅炉(≤2蒸吨)产生的废气

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六)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对建筑工地按建筑面积计算;市政工地按施工面积计算,施工面积为建设道路红线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其他为三倍开挖宽度乘以施工长度,市政工地分段施工时按实际施工面积计算。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3)中相应类型确定。一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累计扣减;二次扬尘削减系数按照达标控制措施扣减;若同时采用两种达标控制措施,按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削减系数扣减。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中的“一般性粉尘”税目进行征税。

三、纳税申报

(一)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二)适用本办法的纳税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税源明细表》和《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办理纳税申报。

(三)实行核定计算的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等措施,达到《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应税污染物计算条件的,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用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日常管理。

(五)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相应划型标准确定。

(六)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七)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吉林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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