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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4起危险废物违法倾倒典型案例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通报4起危险废物违法倾倒典型案例2022年以来,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
2022年以来,生态环境厅联合省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在全省集中开展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11月28日,生态环境厅召开新闻发布会,环保总监刘华太现场通报了4起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
眉山市游某、杨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案
2022年4月6日,眉山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多家汽修店废机油去向不明,经与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进行案情研判分析,推断在东坡区存在非法收集汽修厂(店)废机油的“油串串”活动。经过蹲点摸排,发现犯罪嫌疑人游某、杨某某、程某某等人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废机油,经过沉淀、过滤等简易处置后,外售山东、河南、河北、广东等地,并在成都市内多处非法倾倒废油渣等危险废物达18吨,造成环境污染。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眉山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13名。
案例二
甘孜州康定市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根据群众举报,2022年8月生态环境厅协调指导甘孜州生态环境局对唐某等人涉嫌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2月以来,唐某等人多次盗采金矿,并在康定市姑咱镇租用的房屋中使用氰化物类药品炼金,之后又将大量含有氰化物的矿渣分批倾倒入周边沟渠。监测机构对现场残留的生产废水进行监测,结果显示废水中氰化物含量高达6.95×10³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一级标准1.3万倍。随后第三方鉴定机构结合生产工艺及矿渣毒性监测结果,综合判定唐某等人擅自倾倒的矿渣为无机氰化废物(HW33),属于危险废物。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生态环境厅第一时间将该污染环境犯罪线索通报省公安厅,目前该案已指定康定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案例三
成都市金堂县涉嫌违法向未利用地块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2年8月16日,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运用无人机对金堂工业园区未利用地块进行巡查时,发现一闲置地块地面上有大量黑色液体蓄积,周边散落有数个白色塑料桶。经清理估算,黑色液体及沾染包装桶约6.75吨。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监测公司对黑色液体进行监测,结果显示黑色液体主要成分为废矿物油(HW08),其中矿物油含量达317g/kg,并含有十烷、1,2,4-三甲苯、十一烷、十二烷、十三烷等多种有机物质,属于危险废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成都市金堂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案例四
成都市双流区涉嫌违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21年2月8日,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接属地网格员报告:“在彭镇兴福社区柑通路发现一批非法倾倒的固体废物”,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查,倾倒的固体废物中疑似有大量的废油漆、废油漆桶等危险废物。双流生态环境局立即会同彭镇政府妥善处置涉案固体废物,同时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经鉴定,涉案固体废物中包含具有毒性、易燃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及其包装桶共计3.77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规定,成都市双流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属地公安机关调查处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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